行为艺术论文

时间:2022-03-25 08:55:02 艺术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行为艺术论文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的行为艺术,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写关于行为艺术的论文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行为艺术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行为艺术论文

  行为艺术论文 篇1

  摘 要: 缩微行为艺术是一种艺术家用思维和行为过程来进行创作的艺术形式,现代行为艺术兴起于西方,是西方当代社会的一个奇特现象,行为艺术在本质上可以定义为一种自由的生命活动。行为艺术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本该在艺术史上处于重要地位,然而当它登陆中国之后,却遭到高雅艺术审美和通俗大众审美的双重拒斥。这一现象,与其“表现的失当”和“过度的解构”有着密切关系,本文将对此进行细致分析。

  关键词: 行为艺术 拒斥 唾弃 反思

  人的行为是受思想倾向支配的,有什么样的思想倾向,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而思想倾向基本上就是两种:一种趋向真善美,一种趋向假恶丑。不要以为只要是有“独创性”的行为,就有艺术价值,就可以称之为“行为艺术”。德国法西斯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假恶丑行为最为极端的形式,他们那些花样翻新的杀人方式,不能不说是具有空前“独创性”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仅不能沾上“艺术”的边,反而是惨无人道的滔天罪行,将永远受到世人的谴责。“独创性”要用在正道上,用在正常健康的心理上。人的行为或艺术行为,还是应该趋向人道主义的真善美,趋向人性的健康和阳光。

  艺术的生命在于创新。不过,任何创新都要有分寸,一旦超过这个分寸,就失去了创新的意义。假如中国的行为艺术家们都在街上随心所欲地表演,那么,这样的“行为艺术”肯定行之不远。任何艺术,都应有它赖于植根的土壤,行为艺术也不例外。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艺术的滋养,从这个意义上说,艺术家就像厨师一样,应该时刻考虑着如何挑选既精美又“环保”的绿色菜肴,为观众烹制出色味俱佳、最有营养价值的美食。

  一、失当的行为,失当的艺术

  就表现形式层面上看,行为艺术在进行意图传达时,其所选择的传达机制首先便出现了严重偏差。它不切实际地试图以常态模式来表现自己的异质内核,这就导致它的艺术意蕴的指向发生混乱,让审美者(特别是普通大众)在欣赏时不自觉地被误导,往往没能用适当的评价标准对其进行审视。

  在成都附近的彭州市,艺术家们开始了三天的活动,主要地点是农村的一个的砖窑。日本的荒井真一做的作品发人深省,他赤身在一块白布上排泄出红色的油膏,然后一屁股坐下使红色摊开,整个白布便成了一个日本国旗,他将国旗挂在砖窑上之后,又下来将一本美化日本军国主义的连环画撕下来吃掉,虽然非常痛苦,但他依然做得一丝不苟。

  现代艺术因其超前性和受众之间有一定的距离,而现代艺术家当中虽然有一些哗众取宠、标新立异的人物和作品,但相当多的艺术家及其作品都体现着他们积极向上的艺术良知,而新闻媒体作为大众传播机构应承担起艺术和受众之间的桥梁作用,如果不这样,只能使艺术与大众的距离越来越远。

  如曾经在南京举行的《人·动物:唯美与暧昧》行为艺术展中,有一个艺术展作品叫做“五月二十八日诞生”,内容是一名裸体男子钻到一头已被杀死并被开膛破腹的牛肚子里,再由另一个人把该男子缝在牛肚子里,然后裸男再持刀用力割破牛皮跳出,最后将大把的玫瑰花瓣撒向空中。假如这个行为是以现代绘画或雕塑的形式表现的话,审美者至少还能在进行审美接受之前做好相应的心理预期:我将要见到的作品是与现实生活存在着距离的一种现代艺术。可是行为艺术却是以介入审美者日常生活的形式进行演绎的,从大众的视角看去,这就是一种心理暗示:行为艺术似乎是一种传统街头话剧的现代变种而不是现代主义艺术。结果此类旧有的经验积存自动做出的反应,直接致使大众的审美判断发生误导,引起公众的误解和不满。如当时公园里的老人的抱怨就很典型:“这也是艺术呀,真是看不懂,简直是荒唐!”

  须知,在大众的固有认知模式中,现代主义艺术是“异己”的,而传统才是“亲和”的。看不懂本来就“看不懂”的现代主义艺术对他们而言没有什么大不了,然而看不懂行为艺术这种具有“传统艺术”幻象的艺术,那就是对他们审美自信的一记钝击,因为这种审美过程非但没能成为对自身本质力量的肯定性应答,反而是对自己的蛮横否定,大众要当然拒绝相信他们竟然无法理解行为艺术这种“传统艺术”。于是行为艺术在无形中就站到了大众意识形态的对立面,它的艺术言说体系对他们而言成为一种恶意的愚弄和挑衅——它居然不遵循“传统艺术”的言说规则来进行表达,而是作为一个陌生的所指,让大众无法真正抵达。毫无疑问,这种情况自然很快不仅使行为艺术的优势在受众的误判中化为乌有,并且使大众在深感遭愚弄的震怒情绪里给予它强烈的拒斥。

  二、行为艺术的穷途末路

  过度解构之后的价值迷茫。如前所述,行为艺术由于自身传达机制的严重偏差,致使它在注重感性体验的大众审美中丧失民众的认同,而它在强调理性分析的艺术界也饱受拒斥、唾弃,则是因由其内在的致命缺陷所致——对“生命的尊严感”的恣意亵渎。

  艺术世界就正好为自认为卑微而匮乏地生活着的人们,提供了一个能够“悬置”现世矛盾和不快感情,寄托自身丰富审美理想和精神追求,以及从中获得健康、积极的精神动力的场所。所以人们需要在这一审美维度上寻找到自己现世存在的思想和感情支点,让内心膨胀的私欲在神圣的艺术殿堂中得到化解,从而得到摆脱及超越灰暗人生的勇气和力量,并最终在审美活动中卸下压抑身心的现实重负。这样一来,在艺术理论家的期待预设中,尽管现代艺术可以表现情感判断的零度状态,也可以展现人生的平庸、虚无与荒诞,甚至可以尽情嘲弄既往历史和社会现状,但无论如何,底线始终不容置疑地存在着,即艺术绝不能解构、否定作为艺术根基的审美尊严感和高贵性。一旦根基被毁,艺术就必然坍塌。

  达达主义、抽象表现主义、荒诞剧等现代艺术,尽管充满着激烈的反叛精神,然而它们的言说基质始终是不变的,那就是要呼喊出作为一个怀有高贵生命的人,在异化社会中的愤懑和痛苦。可中国的行为艺术实施者们却偏偏多以亵渎“生命的尊严感”来起家,直接挑战事关自身合法性的艺术底线,如此一来,他们艺术自杀的宿命怎么能不在一开始时就注定了?90年代以后,在市场化、商品化的冲击下,行为艺术和所有“前卫”的东西一样被打入冷宫,因为人们已经没有心思去演绎这些形而上的、毫无物质附加的东西。“行为艺术”并没有从此消失,反而更加普及起来。如组织一帮子打着某种名义到外面的世界转上一圈,如沿古文明路线、沿黄河或者干脆到南极去凑凑热闹,媒体跟着炒作,冠之以“千禧之旅”、“人文关怀”之类的名堂,即使写不出来像样的东西也没有关系,因为这是“行为艺术”,重在行为。

  行为艺术论文 篇2

  论文摘要

  随着中国的开放和世界全球化,现代艺术也逐渐进入中国,其中行为艺术作为新兴的表现形式进入了公众视野,当代行为艺术在展现美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丑陋,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艺术追求自由不受约束的本性,与维持社会常态的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宪法赋予行为艺术创作自由的同时,也划定了法律的底线。

  论文关键词

  行为艺术 分类 法治价值 法律限度

  行为艺术(Performance Art)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于欧洲的现代艺术形态之一,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在当下这个多元文化的时代,行为艺术作为艺术的一种形式,理所当然地进入了我们的生活,但当它们越来越频繁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时,却仍是那么出乎忽意料,甚至远远超越了我们对常态生活的理解,猛烈地撞击着我们的感官和精神的承受极限。他们用艺术的方式对我们的生活进行追问:我们是谁?我们在干什么?我们要往何处去?

  一、行为艺术概述

  所谓行为艺术,是采取很夸张的表现手法,用行为来表达人对世界的感觉与看法。这些行为有些是美的,有些是丑的,但不是人在正常状态下有的,对行为艺术的概念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即使在其发源地的西方,也因其流派、观点的不同而具有多样性,关于行为艺术的争议,至今也没有停止过。有人认为它是在以艺术家自己的身体为基本材料的行为表演过程中,通过艺术家的自身身体的体验来达到一种人与物、与环境的交流,同时经由这种交流传达出一些非视觉审美性的内涵。

  当今国内行为艺术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千奇百怪,褒贬不一,然而行为艺术在我国艺术领域和法律领域分别处于非主流化和半合法化状态,还无法像京剧、芭蕾舞或诗词、交响乐、国画、书法那样成为经典艺术形态,而法律对它的态度也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对此行为也只能从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限的规范来寻找法律适用的标准。对于行为艺术的规范问题艺术家与法学家态度不一,多数法学家认为当前行为艺术急需立法规范,而艺术家大多则认为行为艺术的灵魂在于自由,法律不该界入。毫无疑问,艺术追求自由不受约束的本性,与维持社会常态的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

  二、当代行为艺术

  改革开放后中国全方位接轨世界后在经济政治包括文化艺术方面受到全面的启蒙后,行为艺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当然由于国内行为艺术发展时间还较短,研究和规范也不成熟,艺术人士与社会大众在审美意识上还有较大区别,公权力与私权利还存在较大冲突等因素,籍于国内对此分类还未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根据行为艺术在审美观,主体和表达思想等方面的不同,笔者将行为艺术分为“美”的行为艺术与“丑”的行为艺术,艺术家的行为艺术与大众的行为艺术,个人行为艺术与公共行为艺术。

  “美”的行为艺术指通过创作者的灵感和创新能给受众带来审美上的愉悦的艺术表达方式,它是符合当下社会一般公众的审美观的,比如西湖边的行为艺术;“丑”的行为艺术即那些并未给社会公众带来一般的美感的行为(甚至可能包含一定程度和范围的暴露,裸体和暴力等,由于社会大众与艺术人士的审美观存在区别,因此有些“看上去不美”的艺术形式同样有着特别的价值,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涵,属于合法范围),比如艺术学院裸体艺术事件②。随着社会的多元化,美与丑的界限也日益模糊,过去人们认为丑的可能逐渐认为美,有的人认为丑的可能有的人认为美。

  艺术家的行为艺术是指主要由艺术专业人士进行的表达思想深度超越普通公众的艺术创作,例如著名的拯救地球行为艺术③。而大众的行为艺术是指由普通社会公众参与或进行的表达行为,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和公民精神生活的不断丰富以及面对社会压力逐渐增加,公众逐渐通过善意的幽默讽刺来表达无奈或宣泄情感,比如近年来在上海广州北京等城市地铁中出现的鹿头人、蝙蝠侠、木乃伊到高达人、公鸡兄弟等个人行为艺术。这些普通民众制造的行为艺术轻松恢谐,让平时枯燥单调的生活也增添了些趣味,释放了人们日益增加的生活和精神压力。而另一些基于特定的事件而作出的特定表达主观也许无意,但客观上可能形成了特定的行为艺术形式,当下也可称为草根行为艺术,比如很多公民维权行为,最具特色的如“锦旗哥”事件。

  个人行为艺术与公共行为艺术主要是从所表达的思想有无涉及公共权利与利益来区分,只表达个体心理和精神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可称为个人行为艺术;而表达行为同时关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范围的行为可称为公共行为艺术。许多更纯粹于艺术的艺术家的创作主要是个人行为艺术,它们的艺术性和小众性更强,比如“暴力感”;由于当前国家民主法治发展还存在诸多不足,侵犯公民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在法律等正式渠道解决不畅时,许多公民有意无意的通过行为来表达着自己的诉求,“锦旗哥”事件和“最牛钉子户”事件引起的社会关注更多集中在维护权利上面,然而当事人自身无意的行为却产生了艺术化的效果。

  三、行为艺术的法治价值

  从主观上来说,艺术的创作需要自由的空间。艺术家在创作时不仅要表现自我对自由的向往,也要形象地表现自由的精神。人作为人本身,可以像萨特所说的“人是自由的,自由就是人”。黑格尔也指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由于人有思想”。“思想和行为是人类专有的特征,所有的人都具有这两个特征”。人们对艺术的审美有自己的个性,没有谁能左右谁,指挥谁。歌德说伟大的艺术是在限制中表达自由。对于自由的渴望是艺术、文学和戏剧作品表现的一个普遍的主题,自由是人的完美性和高贵性的另一个代名词,为人类呈现了探索人的神秘世界的另一扇奇妙之窗。

  从客观上讲,社会要有民主自由的空气,这也是我们的社会所应该加以营造的艺术氛围,一个没有民主自由气氛的国度是不可能产生具有创造力的艺术大师的。文革时所谓的“主题先行”、“两结合,三突出”等艺术思想的泛滥,正是违背了艺术创作的'规律。统一的思想,强大的政治压力和不自由的环境消解了艺术家们的自由视角,当一种强力意识形态以”革命的名义”剥夺了艺术家的独立人格与创作个性时,使一种艺术风格以国家意识的形式而大行其道,那么它的影响力是难以估量的。这一点,著名思想家密尔通过“社会暴虐”的论述,作了最清楚的交待,在它看来,自由的根本就是个性自由的实现,个性展示了人的独特性,也代表着人的创造力,这才是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所唯一可以凭借的力量。

  行为艺术体现的自由如此重要,社会对自由的态度更加重要,那就是宽容,社会宽容包括了“确信地肯定他人——而且在真理的问题上——把他人当作是一个相同价值的人类……”豘。对于多元社会里的人际关系……只要一个人的自由不妨碍其他人的享有同样的自由,他的思想言行就应该得到尊重。换言之,社会对于标新立异,不同于主流价值的种种奇特言行应当加以宽容,除非这些言行对他人造成伤害,否则社会不能以多数的压力禁止之或谴责之。豙在这方面,法律仍然是以“反面界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方式来保证人的自由的。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宪法更明确规定了艺术自由,豛西方法治国家对此类行为的一般都基于言论自由与表达自由采取宽容的态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为此类行为提供了保障,对有些行为艺术在法律评价上比较模糊之时,法律应该对此更加宽容,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决疑方法,即在两可之间,法律必须偏向有利于行为人的一面。即使个人的行为有些出格,社会也必须给予宽容,人的长成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试验试错,所以,一个宽容的社会应当对人的创新性实验性行动给予容忍。而在一定程度上,宽容别人也就是宽容自己,因为我们也可能会进行这样或那样的试验,毕竟人生没有一个铁定的法则。豜行为艺术表现了人的独特性,人的独特性也为行为艺术的法治价值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和人性的基础。法律不是要取消人的独特性,而是正视人的独特性这一事实。对于专制的法律,多以禁止性规则来确定人们不得行事的范围,而对于现代的法律,则更多的是以授权性规定来允许人们在社会和法律的容忍度内,选择自认为合适的行为及其方式。总之,法律不是要取消人的个性,而应当在保持法律统一性的同时为个性的发展留有余地。

  四、行为艺术的法律限度

  以上分类形式分别从审美观,行为主体和表达思想等角度进行,而所有的行为艺术从合法性上又可概括为合法与非法。国外法律对一般的行为艺术不加以干涉,比如裸体行为,在国外裸体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通过裸体来表达政治意见,争取言论自由,像八国峰会期间的千人裸体游行。二是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海滩裸浴,这是一种休闲方式。再有就是行为艺术,法、英等国都有过几万人的裸体聚会,这些行为一般都被视为合法,美国法律对此的宽容基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另外法律也应对各国国情和传统不同有所区别和尊重,比如有的国家有男女混浴的传统,有的国家开辟专门的场所作为天体营,出了场所不允许裸体等。虽然艺术创作需要自由的空间和法律的宽容,但是这种自由与宽容却是一种受到了限制的自由与宽容,现实社会中行为毕竟是有限度的,它的最低限度就是法律,否则缺少秩序、规律、法则和道德的自由反而可能导致自由虚无。一些前卫行为艺术家通过烙印、放血、割肉、食死婴、喂人油、玩尸体、虐杀动物等行为表现他们所谓的行为艺术,他们表现的不是美,而是淫秽、恐怖、丑陋,已经把艺术推向了法律的边界。豟法律的精神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正如西方法谚所言:“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西方虽然社会宽容度相对大一些,但也不能容忍无限度的行为艺术,一般有两个限度,一是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二是不强迫不想观看的人接受表演行为。

  行为艺术最好在特定的场所,比如展览馆、艺术馆等地方,不影响不愿意看的人,不能以艺术为名义搞其他活动,如果你的行为艺术让公众无法分辨,那么遭到管制是很正常的事情豠,但是对于是否合法的界定需要谨慎,最近国内很多地方拟立法以规制行为艺术,还有一些地方对一些行为艺术执法不够宽容豣,我们认为对行为艺术进行干涉的立法与执法司法应当慎重,否则可能起不到引导作用反而阻碍艺术的发展。约定俗成的是,如果是私人领域,哪怕轻微地违反道德,也不能干预,而如果在公共场所行为失当,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即“艺术的归艺术,法律的归法律”。在突破了法律限度而不得不干预的法律也必须是良法,否则就是以保护公序良俗为名侵犯私权。

  总之,一切行为必须以不侵害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艺术行为也必须与社会秩序和谐律动。对于表现人类真善美的行为艺术,公民和社会都应当理解和宽容,让社会变的更美好的同时也将让行为艺术发展的旗帜猎猎飘扬。而偏激的行为艺术表现的只有假恶丑,早已背离艺术道德、社会道德、良知和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既能保证艺术的健康发展,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实现真正的人本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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