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康《声无哀乐论》礼乐批评的再探讨

时间:2020-11-08 19:56:42 艺术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嵇康《声无哀乐论》礼乐批评的再探讨

摘要:对音乐的社会功能的认识,直接关系着如何理解音乐的本质。嵇康的《声无哀乐论》正是在论声的同时对“乐”详加论述,为达到解清音乐的本质,阐释了音乐社会功能之所以形成的真相。反映了其音乐理论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嵇康 声无哀乐论音乐 礼乐


  研究中国古代的音乐理论,音乐的社会功能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对嵇康《声无哀乐论》的探讨,恰恰在这一方面是个薄弱环节。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是嵇康关于音乐号隋感之间的关系的论述,其认识也渐趋一致。而论及嵇康的音乐理论与儒家礼乐观的关系的时候,则往往认为其中有矛盾和混乱的地方。但遗憾的是,有关论断也同样充满矛盾和混乱。问题就出在论者往往先验地以反儒学为嵇康音乐理论的指导思想,而忽略了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所体现出的以自身感悟与外物印证来探索“自然之理”的科学论证方法。
  因而,将嵇康对音乐的社会功能之形成的解释,当作对封建伦理道德的维护或妥协。也就是说,论者强调的是反,而嵇康实际上是解。反就可能是偏激的,容易是诡辩的。解则可能恢复真相,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嵇康音乐理论最独特最有价值之处就在于,他为达到解清音乐本质的目的,详尽客观地阐释了音乐的社会功能之所以能形成的真相,将其和音乐的本质区分开来。用嵇康《琴赋》中的话来讲,就是“解音声”、“达礼乐之情”。
  这对于破除在经验层面上注重音乐功用并将其当作本质的实用主义观念,有着重要的意义。《声无哀乐论》在音乐史上的重要地位,自是不言而喻。在这里,区分声和乐的概念是很重要的。
  论者每言嵇康《声无哀乐论》第八答中的“乐之为体,以心为主”,与其第四答中所讲的“心之于声,明为二物”、第三答中的“音声有自然之和”、第五答中的“声音以平和为体”的命题相矛盾。这是不明白古代所讲的“乐”,不同于我们现在所讲的音乐。也就是《乐记》所说:“夫乐者,与音相近而不同。”中国古代以《乐记》为代表的音乐理论,对声、音、乐的区分很清楚:“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谓之乐。”声是基本单位,音是有一定变化节奏的旋律,乐则是高级的和其他艺术共同表现的音乐。三者属于递进关系。从其论述来看,乐有以下几个特征:
  1、乐是和诗、舞合一的。《乐记》云:“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这本于《尚书·尧典》:“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百兽率舞。”是以《周礼》中的大司乐“以乐语教国子”,又要“以乐舞教国子”;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又要“教六诗”。
  2、乐是先王所作以导人之情的。《乐记》云:“先王耻其乱,故制雅颂之声以道(导)之……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
  3、乐和礼一样能起到道德、政治的作用。《乐记》云:“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4、乐是通天地之规律的,体现中和的。《乐记》云:“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
  5、乐是快乐的。《乐记》云:“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这一定义尤为突出,《国语》、《吕氏春秋》等书都反复申述。

  如以这种乐的概念来衡量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中的“乐”,两者是一致的。比如第三答中的“且夫咸池、六茎、大章、韶夏,此先王之至乐,所以动天地感鬼神”,至乐为先王之所作,合于乐的第二个特点。第六答中的“假使《鹿鸣》重奏,是乐声也。而令戚者遇之,虽声化迟缓,但当不能使变令欢耳。何得更以哀耶”,乐为快乐之声,符合乐的第五个特点。关于乐的内容最多的是第八答。“故歌以叙志,侥以宣情”,讲的是乐的第一个特点。“是以古人知情之不可放,故抑其所遁。知欲之不可绝,故因其所自,为可奉之礼,制可导之乐。口不尽味,乐不极音”,讲的是先王作乐导人之性情,即乐的第二个特点。“故乡校庠塾亦随之变。丝竹与俎豆并存,羽毛()与揖让俱用,正言与和声同发。使将听是声也,必闻此言;将观是容也,必崇此礼……此又先王用乐之意也”,则讲的是乐和礼对社会所起的作用与中和,是乐的第三个和第四个特点。而被人们感到与其论点有矛盾的“乐之为体,以心为主”,其实体现的是乐的第五个特点“乐者乐也”。按此段文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