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骗术的特征及治理

时间:2020-10-07 14:21:28 艺术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商业广告骗术的特征及治理

  [摘 要]商业广告骗术作为骗术在广告领域的一种具体形态,既具有骗术的一些共相特征,又有其自己的特征,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找到合理的治理途径。从广告主、消费者、传播媒体、监管部门等几个方面入手制定合理的治理策略是商业广告骗术治理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商业广告 骗术 治理

  商业广告骗术是指利用广告故意使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获取非法利润的宣传手段和方法。商业广告骗术就是广告与骗术结合,是以广告形式对受众(消费者)进行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和方法,可以说是“阳光下”的欺诈。

  一、商业广告骗术的特征

  (一)商业广告骗术利用媒体多样化

  通过媒体传播是商业广告骗术最本质的特征。当今,媒介资源的丰富和传媒技术手段的进步在方便、快捷地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同时,也为商业广告骗术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其借以利用的媒体也呈多样化特点:一是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大众媒体发布;二是在户外到处张贴或刷制;三是通过印刷劣质地小传单、小册子、小卡片等随处散发;四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五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虚假信息。

  (二)商业广告骗术的受害者人数众多且分布范围分散

  商业广告骗术的这一特征是紧承商业广告骗术的传播形式而来的。通过上面可知,商业广告骗术作为骗术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跳出了一对一的传播模式,通过媒体(特别是大众传播媒体)传播是其最本质的特征,而媒体自身的受众人数多、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决定了商业广告骗术的受害者就具有人数众多且分布范围分散的特点。

  (三)商业广告骗术的受害者身份具双重性

  商业广告骗术的可能受害者包括消费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广告监管部门:商业广告骗术的肆虐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广告行业市场秩序、降低监管部门的威信,进而损害以上各主体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以上各主体面对商业广告骗术时的不作为姿态又会使他们的身份发生对立性转移,即从受害者成为商业广告骗术帮凶,致使更多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商业广告骗术受害者身份的这种双重性,极大的纵容了商业广告骗术实施者,因为受害者主体的不作为极大地降低了商业广告骗术的违法成本:骗了也白骗!

  (四)商业广告骗术的表现形式纷呈

  商业广告骗术五花八门,令人防不胜防。一是广告主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而发布广告,即广告主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二是广告中的商品是国家禁止的、严格控制的,不能作为商品(如大熊猫)或一般商品(如麻醉的药品)而做广告;三是未经事前审查而发布广告;四是利用不合法的广告形式,如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五是以虚假广告形式发布广告,即广告中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与客观事实不符;六是以误导消费者达到欺骗目的的广告,如玩弄文字游戏、利用消费者知识和经验的不足故意使用一些专业数据或术语;七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使用社会公众人物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八是通过医疗广告宣传对癌症、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疑难疾病保证治愈。

  (五)商业广告骗术侵入领域多

  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商业广告骗术几乎无孔不入,广泛渗透在各种类型的广告中。可以说只要是存在广告发布的社会领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商业广告骗术的影子。另一方面,从我国的广告市场情形来看,医药、医疗辅助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业是广告肆虐的重灾区: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2005年1月份对北京地区23套电视节目、7套广播节目、5家网站、13家报纸进行了监测,其间广告发布总量为135093条,监控到1656条涉嫌违法广告,其中医药和医疗用品类与医疗服务类是违规广告的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