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

时间:2020-08-06 10:57:00 英语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析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

  论文摘要:比较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和语用学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异同,从语言学的角度探讨普遍语用学的一些基本观点和理论。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理论
  哈贝马斯是当代德国最负盛名的社会学家、哲学家和思想家,毕生致力于交往行为理论的构建,并把交往理论作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如果说,奥斯汀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主要是对孤立的话语的意义的研究的话,那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一般意义上的交往理论,也叫普遍语用学。我国有许多学者是从哲学角度考察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本文拟从语言学的角度考察普遍语用学,简要比较普遍语用学与语言学领域的语用学的区别与相似之处。
  1行为的概念
  语用学的言语行为理论探讨的是言与行、说话与做事的关系。言语行为理论,语言本质上不是符号与句子的集合,而是言语行为的集合,因此,语言交际过程实际上就是由一个接一个的言语行为构成。言语行为理论家:“我们通过说什么而做什么。”基于这一主张,奥斯汀起初把言语行为区分为“施为句”和“叙事句”。前者指说出一句话,就是实施一种行为,或实施一种行为的一部分;后者指的是有真伪的、起描述作用的句子。在区分“施为句”和“叙事句”的过程中,奥斯汀提出一些“合适条件”(felicitycondi—tions):合适的程序、人员、场合以及有关人员的相应思想状态。随着研究的深入,奥斯汀又将言语行为调整为“语谓行为”和“语用行为”之分,但着眼点在于语用行为。后来,奥斯汀又否定了自己原来的设想,认为每一项言语行为都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言内行为(1ocutionary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言内行为指的是“说话”这一行为本身,包括发出语音、说出单词、短语和句子等。言外行为是通过“说话”这一动作所实施的、表达说话者意图和目的的一种行为。言后行为是指“说话”这一行为给听者带来的后果。三种行为同时存在于一个言语行为,是一种言语行为的三个方面。塞尔根据言外行为将言语行为分为断言类、指令类、承诺类、表达类和宣告类等五大类。
  他的学生塞尔认为,上述区分无非是理论的抽象,因为任何现实的言语行为,说到底都是语用行为。塞尔的观点得到哈贝马斯的认同。在哈贝马斯看来,任何施行的表达都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具有语言学意义;另一方面又具有制度性的意义。“制度”是指言语使用得以成功的情境条件。前者指施行的表达所具有的陈述成份,后者则表明,施行表达只有把话语放到特定的人际关系的情境中去才是可能的。哈贝马斯并非是在重复言语行为论的观点,他的观点中包含了一个实质性的修正,把言语行为理论升华到一般意义上的人类交往理论。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中,比较简单地对行为进行了规定。他区分了四种行为类型。
  第一种是目的性行为,又称作工具性行为。这是一种目标取向的行动,在比较、权衡各种手段以后,行动者选择一种最理想的达到目的的手段。
  第二种是规范调节的行为,即一个群体的受共同价值约束的行为。规范控制行为,严格遵守那些由个体组织起来的群体所具有的价值期望。
  第三种行动是戏剧式行为,它指行为者在一个观众或社会面前有意识地表现自己主观性的行为。这种行动重在自我表现,通过自我表达达到吸引观众、听众的目的。
  第四种是交往行动,以语言为媒介的互动和相互理解的行为。行为者使用语言或非语言符号作为理解其相互状态和各自行动计划的工具,以期在行为上达成一致。相互理解是交往行为的核心,而语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交往行动也是一种言语行动,但哈贝马斯并没有重复言语行为论的观点。他的观点中包含了一个实质性的修正。按塞尔的说法,交际的基本分析单位不再是词语、符号和句子,而是说出句子的言语行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不能一概认为言语行为就是语用行为。因为言语行为中还包含一些不受制度性情景约束的陈述性的成份。哈贝马斯把交往的基本分析单位直接理解成一个复合型的结构,其中既包含陈述成分,还包含语用成分,两者可以彼此独立。双重成分使言语行为具备“双重结构”的特征,任何一个话语都可以同时理解为是两种语句的复合型结构。
  2普遍语用学
  普通语用学是关于理想的话语环境的学说,是揭示在人类话语中支配合理性交往的最一前提和标准。这些标准也就是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提出的“普遍有效性要求”,这些都是人们在言语交往时必须要做到的。人们无论做什么内容的言语交流时,都会面临着四个方面的问题或四个方面的选择:第一,言说者须选择一种可理解的交流方式,以便自己和听者达到相互理解,这便涉及到交流的渠道问题。第二,言说者必须传递一定的命题内容,以便听话者分享他的知识。第三,言说者必须有真诚地表达自己想法的意识,以便听话者能够相信他的言辞。最后,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恰如其分的表达方式,以便听话者能够接受它的言辞。因此,如果言说者想要被别人理解,就必须做到以下4个方面:(1)以别人可以理解的方式表述他的想法。(2)告知要理解的内容。(3)使自己由此被理解。(4)与另一人达成理解。。。
  这些前提涉及到言语、内容、主体性及主体问性,即说话行为、想要表述的内容和交流双方。贯穿在整个交往行为过程中有三种要素:有效的条件;言说者在特定情况下所作的、认为符合条件的有效性主张;对那些事实上合理的主张的实际论证。区分这三种要素非常重要。只有当参与者认为彼此提出的这些有效性主张是正当的的时候,交往行为才能不受干扰地继续下去。这是因为每个参与者都对交往行为中的意义都有自己的解释和理解,会做出自己的判断,这些会影响交流的成功与否。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中的核心概念是“有效性要求”。交往行为、正当性、合法化及共识等的论述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有效性的分析。这类似于塞尔的预备条件和真诚条件,但范围和概括性比后者更广。所谓“有效性要求”,是指一个话语要想成为有效的就必须事先满足有效性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为任何可能的听者所接受。在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中,说话者在言说时必须要包含有效性要求,否则的话,不能说是以理解为目的交往行为。说任何话语都必须包含有效性要求,这仅仅是指逻辑上的必然性,至于该话语在实际场合是否有效,究竟能否得到认可,还要由听者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来决定。这一点类似于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言语行为中的人际关系理论。在普遍语用学中称为主体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