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起诉部门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审查和处理

时间:2021-03-06 10:49:48 研究生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审查起诉部门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审查和处理

  对涉案扣押、冻结款物的审查和处理,是审查起诉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正确处理涉案款物是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对于打击犯罪,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笔者有以下认识:

  一、审查起诉中要对扣押、冻结的款物进行全面审查

  1、与犯罪有关的款物及其孳息是否已经扣押、冻结。这里所称的“犯罪”是指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所认定的犯罪,而不是最终由法院通过审判认定的犯罪。例如:盗窃犯罪中运赃的汽车,就是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无论此起盗窃是否被法院认定为犯罪,只要侦查机关认定了这一事实,就应该将汽车扣押。

  如若不然,犯罪分子将汽车销毁、丢弃或卖掉,此案就会缺少一件运赃的物证,犯罪分子就会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另外使刑法第64条的规定难以得到落实。

  2、已经扣押、冻结的款物是否与犯罪有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很多扣押、冻结的款物与犯罪无关。例如:聚众斗殴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佩戴的金戒指、金项链、手表等,这些物品是犯罪嫌疑人随身佩戴的饰物,既不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一具,也不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对象,与聚众斗殴犯罪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这些物品就不应该扣押,应依法发还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交由监所部门代为保管。这样有利于区分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财产、还是与犯罪有关的款物,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3、违禁品无论是否与犯罪有关应一律扣押处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ll条规定: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工具、赌资,吸食、注射毒的用具, 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所查获的违禁品都要依法收缴处理, 当然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查获的违禁品也应依法扣押处理。例如:在抢劫犯罪嫌疑人身上查获的黄色光盘、非法刊物等,虽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物品,与犯罪无关,但依照法律规定个人不应该持有,一旦持有应子收缴并按规定处理。

  4、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是否已经固定和妥善处理。扣押的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也应该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与犯罪无关的应及时发还处理。例如:犯罪嫌疑人盗窃的药品等,长期保存一是及易变质;二是容易造成污染。因此,要通过录像、照相等手段进行定,然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这样既固定了证据,又避免了其他事故的发生。

  二、审查起诉中对涉案款物有扣押、冻结的权力在审查起诉期问,检察机关可以行使侦查职权,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8条规定: “审查起诉部fj办理案件时,可以适用本规则的侦查措施和程序。” 因此说审查起诉部门此时可以代表检察机关行使扣押、冻结的权力。

  笔者认为审查起诉部门此时有 种方法,可以行使扣押、冻结的职权:

  1、通过下达《检察建议》,要求侦查机关对涉案款物依法扣押、冻结,并移送检察机关。

  2、通过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签发的扣押、冻结款物决定书。

  3、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意见拒不执行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扣押、冻结涉案款物。这样做,一是可以通过审查起诉部门行使检察监督权力,督促侦查机关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二是避免形成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防止违法结果的延续,真正做到严格执法。

  三、审查起诉阶段对扣押、冻结I款物的保管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明确规定: “扣押、冻结的款物交由财务装备部门管理。” 这也就是说。决定或接收扣押、冻结款物的部门无权管理扣押、冻结的款物。为此,在涉案扣押、冻结的款物移交和保管上,扣押部门与保管部门应做好衔接工作。

  1、审查起诉部门在对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时,应进行照相同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同期录像。

  2、审查起诉部门在接收被扣押、冻结的款物时,财务装备部门在保存、管理被扣押、冻结款物时,也可以进行照相同定或同期录像。

  3、对扣押、冻结的贵重、细小物品,应密闭封存,执行扣押的人、接收人和保管人应在封存件上共同签章。防止扣押、冻结的款物丢失、挪用或调换。

  4、审查起诉部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进行照相固定或同期录像,财务装备部门在对扣押、冻结的物品进行处理时,应进行照相固定或同期录像,必要时应进行科学鉴定。

  四、审查起诉中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我国刑诉法第l98条规定: “ 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 以供核查”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律没收,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直接查处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追回应上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由查处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也具有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国库的权力。但检察机关在将涉案扣押、冻结的款物依法处理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1、对涉案事实认定的款物,应依照法院的生效判决,该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的,依法上缴国库。对判决发还当事人或单位的财物,依法发还当事人或单位。

  2、对涉案事实未认定的款物,或法院判决未涉及的款物,应区别对待:

  (1)对通过违法手段占有的,原属于个人合法的财物、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以及职工食堂等单位集体福利的财物,应予发还。

  (2)对通过违法手段占有的,原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财物,应予发还。

  (3)对通过违法手段占有的,原属于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财物,挂账待销的,应予发还;已经核销账目的,应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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