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立场与路径选择

时间:2020-09-08 18:03:52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立场与路径选择

  【摘要】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是必然趋势,其业已确立的和将要确立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值得深思。面对知识产权扩张问题,中国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强国内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及时调整自身立场,并出台相应对策,维护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

中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立场与路径选择

  【关键词】国际法 知识产权 历程 特点 中国立场

  随着世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并完善。但由于世界各国国力的不平等,导致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并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我国需要从国际法的视角来分析、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从而维护我国在国际多领域交往中的利益。

  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是从一国之内的立法逐步发展成为国际立法的,这是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强化的过程,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一阶段是采取双边条约的形式,主要是由参与技术交流和贸易活动的国家间签订双边协议。据不完全统计,在1843年到1886年,欧洲国家间签订的这种双边协议达30多个,内容主要涉及到工业产权、版权保护等方面。这在贸易发展早期对知识产权应运起到了一定规范和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二阶段是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直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前。随着各国贸易的频繁和技术成果交流的不断深入,原本的双边协议方式已经难以满足规模日益庞大的国际市场,为此各国希望能够缔结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1878年,巴黎举办了工业产权国际会议,经过讨论并最终在1883年形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当时一共有11国签署了这一公约,这也是国际社会上第一个为保护工业产权而制定的多边协议,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法领域进入了多边条约时代,这一公约对未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极大影响,它其中的一些条款至今依然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则。在1886年,包括美国在内的10个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至此,在国际法领域形成了以工业产权与版权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后,在这两大公约的主导下,具体的知识产权公约不断增加,工业产权与版权保护内容不断扩充。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三阶段为WIPO的成立到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的签署阶段。为了进一步贯彻和执行《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签署公约的国家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行政组织来对这两大公约进行管理,于是在1967年宣布成立世界产权组织,并签署《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1974该组织并入联合国,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WIPO是一个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的组织,当国与国之间因知识产权问题而产生矛盾纠纷时,WIPO起到协调解决的作用。WIPO在处理国际知识产权问题上具有权威性,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化的标志。

  在国际法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第四阶段为TRIPS协议阶段。二战极大破坏了世界经济,战后各国为了发展贸易而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但这一协议主要侧重于货物贸易,而没有就贸易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进行讨论。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愈来愈大,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贸易摩擦。发达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技术的研发,而发展中国家却无视知识产权而肆意窃取发达国家的新技术,这形成了一种非关税壁垒,损害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此发达国家开始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展开讨论,经过多方争论,终于在1990年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次年正式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这一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并将一些新兴的知识产权纳入其中。之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演变为WTO组织,TRIPS协议也成为WTO结构下的一个子协议,用以解决各种因知识产权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特点

  通过对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阶段的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进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知识产权国际化对世界各国技术交流与贸易产生了较大影响。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有较强的认同感,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逐步确立起来。因此,随着知识科技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法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必将逐步增强。

  其次,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标准逐步趋于同化。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法要么注重程序性规范,要么注重实质性。而TRIPS协议则既注重程序又注重实体。TRIPS协议促使各国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并趋于一致。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上,TRIPS协议在临时措施、损害赔偿以及民事程序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为各国的执行提供明确的指导。

  最后,国际法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日益多元化。TRIPS协议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直接纳入到国际贸易体系之中,虽然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但从这一协议的具体实践来看,除了解决贸易领域产生的知识产权摩擦等问题外,它还与生物的多样性、各民族文化的多元有密切关系,因此这一协议也便具有了多元性,这也是未来国际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

  国际法视野下知识产权扩张性问题

  知识与科技越来越成为推动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国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愈加完善,而且国际化扩张趋势明显。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张。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原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结构已经难以覆盖新出现的技术,可以说科技与社会的进步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扩大,如一些国家纷纷将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等这些原本不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专利纳入保护范围。即便原有的知识产权领域也在不断扩张,如对于商标权的授予,原本仅局限于平面和立体标识,而如今一切可以作为识别的标记都可申请授予商标。同样,国际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也有所扩大,如知识产权国际规则TRIPS协议也将一些非传统的知识产权纳入保护范围之中,如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