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行政处罚中没收罚种的适用

时间:2020-08-08 19:04:00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质监行政处罚中没收罚种的适用

  首先,在表现形态上,违法所得案例沙龙通常以金钱的形态表现出来,但实际上,违法所得既可能直接以金钱形态表现,也可能间接地以能够通过金钱衡量的实物、劳务或其他形态表现出来。其次,在获取方式上,违法所得通常以违法行为人直接取得或掌握收益表现出来,但实际上,违法所得也可能通过由他人取得或掌握收益的方式而使违法行为人间接取得或掌握。

质监行政处罚中没收罚种的适用

  所以,违法所得本质上是违法行为人违法取得的利益。应得而尚未取得的利润,是违法行为人基于合同之债而取得的债权。对违法行为人而言,这种债权无疑是一种实际利益。而这种利益则由于违法行为人先前的违法行为而具有了“违法性”、“非正当性”。所以,这种应得而尚未取得的利润也是违法所得,理论上也应一并予以没收。具体在个案中,如果经查实违法行为人有应得而尚未实际取得的利润,并确定能够取得,行政处罚时应尽可能予以没收。

  已售出的产品是否适用没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都设定有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作出这项处罚的目的一方面是防止违法产品售出后,给使用者或者消费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另一方面通过没收的方式剥夺违法行为人的部分财产权,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并以示惩罚。而已经售出,所有权已经转移第三人的违法产品则已不属于违法行为人的非法财产,不能予以没收。

  首先,第三人通过购买方式合法取得违法产品的所有权,即享有相应的物权。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而物权又称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物权法》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的、集体的物权,还是私人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因此,第三人合法取得违法物品的所有权,依法享有物权并受法律所保护,行政机关也不得侵犯。

  其次,从法的价值角度考虑。

  行政机关适用没收罚种主要追求的是秩序价值,而《物权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追求的是自由价值。如若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而没收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违法物品,必然发生法的价值冲突。处理法的价值冲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价值位阶原则,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而位阶顺序是自由——正义——秩序。第二,比例原则,即使法的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第三,个案平衡原则,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原则上应当优先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即便在个案中必须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为第一目标时,也必须尽可能采取措施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减至最低。为了兼顾行政管理秩序和公民私有财产权,应当将违法产品存在的问题通知所有权人。建议其自行维护其合法财产权,将违法产品退回生产或销售者,更换合格产品或索还价款,使违法产品所有权再次转移至违法行为人。此时,行政机关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没收该非法产品。

  没收罚种是否适用听证程序为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相对人了解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充分行使,《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虽然《行政处罚法》仅列举了三种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但不能因此认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仅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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