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再反思

时间:2020-10-13 11:49:15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再反思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其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而只有刑治。传统儒家所倡导的德治,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社会控制模式,其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德治,因其与封建专制制度、古代刑罚的纠缠,而最终导致了自身的异化。因此,搞清法治与德治这两个概念的由来、各自的内涵,对于我们在现时代讨论二者的关系问题,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德治与法治概念的由来和各自内涵的梳理,得出如下结论:法治应是现代中国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德治的使用应该限定在“道德教化”的层面上,作为法治的辅助手段。

关键词:法治 德治 刑罚
  
  一、法治与刑罚
  
  法治这一概念,可以说是舶来品,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而只有刑罚、刑律概念。“法治”一词,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是这样一些词:rule of law, rule by law, 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可分别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治理”。由此,结合我们的理解,法治应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要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当然,其精神和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根据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工具书对法治一词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与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即没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并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由此可见,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尤其是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缘生关系;法治与宪政,法治与国家的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关系,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无不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质。
  对比中国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到清朝灭亡,两千余年的历史),从未有过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即是刑罚的代称,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核心,无论在制度抑或观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就这个意义上而言,要说中国古代有法治的话,那也只是“刑治”。然而,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总是强调道德教化(即礼乐教化)相对于法的优位性,这便造成一个后果,即法在中国古代社会完全没有形式的独立性、合理性可言,其总是从属于道德的,可以说道德是刑罚的目的和根据,刑罚全然成为推行道德的工具。这样,道德便完全凌驾于法之上,法被彻底的异化了,其只不过是道德的附庸,毫无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独立性可言。事实上,中国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们仍能时而不时的在人们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观点主张中,发现这一影响的存在,如人们对于“法治”和“法制”这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总以为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这一概念背后所包含的深层文化底蕴,即西方的民主政治传统和“法律至上原则”等背景,这显然是受中国古代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二、德治的异化
  
  德治与法治相应,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简单的说即是以德治国,或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内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条件是意志自由,他以应该的方式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这在《尚书》中可得到证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统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自柏拉图始,也有对德治向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国》中所揭示的那样。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在西方,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此问题自觉和反省得比较早。由于有与中国迥异的人性论传统(即原罪说,性恶论),西方的哲人们更容易正视德治陷入困境的现实,进而能够给出更现实、更有效的解决方案。柏拉图最终放弃《理想国》的德治理想而转求于法律和秩序(见其《法律篇》的相关思想)便是很好的证明。事实上,柏拉图以后,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这一思想便成为西方的传统。然而在中国,我们将发现完全不同的情况。为了搞清问题,我们有必要简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现实化过程。下面,就让我们从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开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情况究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