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体道德选择的意蕴

时间:2023-03-18 16:57:07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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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体道德选择的意蕴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价值多元化、’信息多样化,个体主体性的凸显,选择范围不断扩展,个体道德选择在当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个体道德选择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疏理,即:从不同学科视角个体的含义表征了个体的特征,然后突出探讨了个体道德选择的意蕴。

关键词:个体 选择 道德选择


  人们生活在现实和理想的双重世界里,无论何时何地,个体都面临着多种选择,道德选择是个体拥有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个体价值的实现和人生幸福是通过不断的道德选择来确证的。那么,个体到底是怎样进行道德选择的?如何通过个体的道德选择,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我们又怎样把符合道德选择规律的理念应用到道德教育中去,切实提高道德教育的实效性?这些问题是当代急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要想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要对个体、道德选择等基本概念的意蕴作纵横二纬度的考察,对个体道德选择进行基本理论的疏理。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论述个人正义时,阐明了个体的构成。他认为:同城邦中有三个阶层一样,个体心灵中有三个部分:理智、激情和欲望。城邦之所以是正义的,是因为每个个体都各行其是、各安其分;个体的正义就是在个体的心灵中各司其职,和谐共存,非义就是心灵三部分争斗不和,相互干涉和彼此优越。
  精神分析学派对人的心理、人格和行为等问题进行了独特的微观探讨,为个体道德的深入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代表人物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心灵包含三个基本领域:本我、自我、超我。本我即潜意识,又称“伊底”,是人格的基层领域,“本能是它精力的源泉;‘无组织无统一意志’是它存在的本质,无时间观念是它存在的特征;追求本能满足和快乐感受是它唯一的目的”。本我所表现的人格部分完全是情绪的、冲动的、非理性的。自我既是本我的一部分并依赖于本我,又超出了本我,处于本我与外界之间以保护本我,“自我是人格心理的继发过程,它由心理发展到知觉,然后进至记忆、思维、语言和行动”。其主要功能是将人格之内在心理与外在现实相结合,它活动的基本方针是唯实原则。超我是人性和人格中高级的道德层次,“超我是一种心理的超越过程,其基本内容是人格的‘自我理想与良心’;其基本作用是‘限制或禁止’;其基本表现形式是理性和道德;而其所趋向的目标既非个人内在心理世界也非人的内外统一的现实世界,而是非个人的外在超越的理想世界”。精神分析学派给我们认识个体提供了极为丰富的心理学资源,对个体的无意识领域及其非理性领域都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在伦理学上,个体是与集体相对的概念,在胡塞尔那里个体是作为超验自我学意识存在的,因此,个体“在纯粹的或超验的意识领域,呈现出由‘自我’(ego)一‘我思’(cogito)一‘我思对象’的构成性(动态)图景;或者是‘自我’(ego)一‘意识作用’(noesis)一‘意识对象’(noema)的三步结构。”关于自我存在和主体性理论得到了具体的展开形成了完整的个体性理论和人格理论的是号称新托玛斯主义旗帜的马里坦,在马里坦那里,“个人”(person)、“个体”(indevidua1)和“人格”(personality)等概念得到了解析,他认为:…个人’是一个本体论存在意义上的概念,它的实质是单个人的人格或‘人格实体’。‘个体’则是相对于社会或团体而言的,它表明个人作为某一团体成员的身份,亦即作为‘社会实体’(socialbody)的身份。个人的人格本质在于其精神存在,个体性的根基则在于物质。”
  心理学上的个体:在心理学上,个体就是指人格或人性,人格和人性是作为同义词来对待的。张春兴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人格是个体在对人对己及一切环境中事物适应时所显示的异于别人的性格;个体的性格,系在遗传与环境交互作用下,由逐渐发展的心理特征所构成;而其心理特征表现于行为时,则具有相当的统合性和持久性。”
  人的心理活动是丰富多彩和及其复杂多样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心理过程和个性两个方面。这里个体指的就是具有特殊个性的人。个性具有整体性、稳定性、独特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后现代主义学者曼弗雷德·弗兰克是德国当代著名的研究个体哲学的哲学家,他在其著作《个体的不可消逝性》中,主要对个体的自我意识、主体性、人个性和个体性四个方面进行了考察;也就是这四个方面是个体最主要的特征。
  马克思指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也就是说,个体的历史发展,始终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主体。马克思又强调:“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我们从这里可以明确地看出马克思所说的“个人”同我们所讲的个体的内涵是一致的。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个体作为马克思关注的焦点之一,始终是他探讨社会发展的主要脉络之一,无论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和国家形态,都是从一定的个体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然后从个体到个体的社会化和个性化,到成为个体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自由个体,最后成为联合起来的个体;其次,这里所说的个体,并不是像费尔巴哈所认为的“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而是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个体,他具有“特殊的人格”。…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本性,而是人的特质。”因此,在个体道德选择中,个体是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和实践的个体,同时个体还是具有自我意识的、具有自由选择意志、能够承担道德责任的个体。
  有了个体概念的基本理解,我们可以初步探讨在道德选择中的个体的基本含义和特征了。
  首先,个体是具有自我识的个体,自由通过自我意识,个体才能有道德选择的能力。在自然状态下,“原始人没有清晰的个体意识和概念,那时候,不仅个体还没有从类中分化出来,而且整个类与自然界混为一体的”因此,个体在这种状态下,没有自我意识,没有自我选择的意识和能力。罗国杰说:“人类自从具有自我意识以来,就有了选择活动。但是,由于人在自然必然性面前始终处于受支配地位,选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人们还没有形成选择的意识。”古代人类自从具有了自我意识以后,才真正开始了选择活动,因而道德选择的第一个前提是个体必须具有自我意识,丧失了自我意识的人、还没有自我意识的婴儿是不能进行道德选择的.充其量只能是本能的反映。
  当然,自我意识也有一个不断觉醒的过程。黑格尔具体考察了个体的自我意识,极大促进了个体自我意识的觉醒:在《现象学》中论述了自我意识,它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意识。它包括感觉确定性、知觉以及力和悟性、现象和超感觉世界。第二层次是自我意识。它是自身确定性的真理,具有独立性和非独立性,主人和奴隶之分,同时自我意识具有自由性。第三也是最高层次是理性。理性具有观察的理性;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自身来实现;以及自在和自为的实在的个性。特别是个体具有立法的理性.审核法律的理性。
  其次,个体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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