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法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论文

时间:2022-03-04 13:34:12 文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中国传统法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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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传统法文化及其对现代法治的影响论文

  一、我国传统法文化内涵透析

  (一)法文化概述

  传统法文化属法文化的一个分类,要考察我国的传统法文化,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一般理论。

  什么是法文化?对此,学者们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文化主要是指法律文化史的积累,如法史学家所谓的法律文化就是如此,有些学者则指法律传统及其对当代人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如法社会学家所言的法律文化就指此;还有些学者将其界定为法律及其相关问题,而不问是否传统的或当代的;另有学者则强调以文化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学和探讨法律的作用等[1]。笔者认为,上述诸种观点各有道理,但无不是从自身的研究领域出发,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研究某一理论问题,应首先要跳出自身研究领域的小圈子,以一种超然的、理性的思维,赋予它以普遍性的意义。

  首先,法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而文化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科学、法律等[2]。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简单地说就是与法有关的诸种文化因素的总和,是特定的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创造并积累下来的与法有关的各种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的总和。具体包括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习惯、法律意识(或叫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三个基本要素。其中,法律思想,又是法文化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它决定着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决定着一定的法律习惯(法律运作、行为模式、习性)的形成。法律思想又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的情感取向和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对法文化产生的影响最大。它不仅影响并决定着特定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习惯的形成,而且还影响着其它法律思想,如法律认识、法律情感的形成。什么是法律价值观?法律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看法,它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具体说,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的综合。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价值追求(或法律价值目标)与法律价值尺度(或法律价值标准),其中法律价值追求(或法律价值标准)是更为根本的,它决定了主体的法律价值标准,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忽视法律价值标准的作用,它有时也会对法律价值目标(或追求)产生一定影响。法律价值追求作为法律价值观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同时也是法文化中起主导作用的基本因素,其涵义实质就是人们期望通过法律要达到何种目标。不同的国家制度,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底蕴,以及不同的民族习惯,其法律价值的追求目标是不同的,但一般说来,秩序、安全、自由、公平、正义都是法律价值追求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法律文化的主要内容。

  法律文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其它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一样,具有鲜明的特征。首先,法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就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其中尤以法律价值观更为活跃,它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随着人们在实践中取得的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进步。也就是说,法律文化受经济基础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决不会机械地同步,法文化总是迟缓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化,但是这种迟缓距离不会太大。任何与时代相悖的价值观,必将随着生产力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的发展而被摒弃。其次,法文化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人类是社群交往行动的动物,但任何特定社群既有无限开放性的一面,还有自我封闭性的一面,尤其以民族为范围定界的社群往往形成该社群的独特文化,即使人类不同国家间的政治对话、经济交易和文化交流发展到如此程度,被人们以‘一体化’或‘全球化’来形容,它并未消灭也消灭不了特定的社群文化封闭性的一面。”[3]各国由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传统、历史条件等的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也就决定了这些国家不同的法律价值观。最后,法文化具有多元性。多元性是指法律文化在保持本民族、本国家、本时代特征的前提下,也即在保持不同的文化个性的总前提下,古与今、东方与西方、落后与发达之间在法律制度、法律观念上的对话、交流、继承、移植,并由此形成多元化的法文化现象,这种特征尤以当今社会为甚:既尊重和吸收别国那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文化理念和科学的法律制度,也尊重和固守各个民族自身的独有的法文化遗产,比如在当代中国,其法律文化中就有这种明显的特征。

  法律文化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比如依地域标准,可分为东方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按社会历史类型标准,法律文化又可分为奴隶制法律文化、封建制法律文化、资本主义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依法律文化反映的基本精神的不同,又分为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按时序标准又可分为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主要内容

  所谓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指从夏代至清末的典型的中国农业社会的法律文化。它始终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和底蕴,这种法律文化以“天人合一”、“内圣外王”、“中庸之道”为哲学基础,主张以伦理为中心建立宗法制度,宣扬“三纲五常”、崇尚“人论”,要求皇权至上,确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等级特权思想;主张“德主刑辅”,轻视法律的作用,漠视个体权利的保护等,是与以权利、平等、民主、法治、自由、公正等为主要内容的西方现代法文化相对称的一种法律文化,现将其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1.重刑轻民、以刑为主的公法模式

  纵观中国古代几千年的法律历史,便会轻易地发现,法即刑的公法文化贯穿始终,是我国传统法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古代文字中,法和刑二者相互通用。《说文解字》就说:“法,刑也”。又说:“刑,法也”。日本著名法学家贺滋秀三也说:“在欧洲,主要是以私法作为法的基底和根干;而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和漫长的历史,即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产生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制度统治机器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的行为的罚则所构成”。中国古代的法,从最早的《法经》一直到清末的《大清律例》,无一例外的都是刑法典。其中尽管有些朝代的法律中也有关于婚姻、家庭等民事的规定和有关行政组织、诉讼程序的内容,但都是刑法化了的。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没有刑罚,不具有惩罚性的,就不是法律。就连中国古代非常有名的儒法之争,也仅仅是在“用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上发生分歧,至于法的性质如何,它的社会职能怎样,简言之,法究竟是什么,双方并无不同意见。他们都一致认为法是执行统治者意志的暴力手段,是统治和威吓百姓的工具。比如早期政治家、思想家管子就明确指出:君主(国王)是法的制定者,官吏是法的执行者,民众则是法律的服从者。而另一位著名法家人物韩非子,则把法看作是民众应当遵循的“规矩”,他认为没有规矩就没有秩序,而没有秩序就没有君主的威严了。说到底,法律被普遍视为管束民众的工具。而只有“刑”才具有这种功能,所以只有刑才称得上是法。古代中国人的头脑中,从无“民法”的概念,也没有“民事关系”的自觉意识,用以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也是刑法而非民法。这和西方的私法文化是截然不同的,他们的法律自产生之时起,就打上了深深的私法的烙印。产生这种差别,当然是与这两种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有密切联系的。中国最早的法律产生的前提是在氏族战争中取得胜利的一方所建立的“宗法制国家”,在这样的国家中,原先的氏族长成了国王,为了维护他的统治地位,迫使其他成员对他绝对服从,就制定了以暴力惩罚为内容的法,即“刑”。而在西方,最初的国家是握有政治特权的氏族贵族与政治地位低下但又财力雄厚的平民这两大集团相互妥协的结果。在这种国家中,为了协调社会各集团的利益,划分、确定和保护各阶层的权利,就形成了以权利保护为主要内容的私法体系,他们虽然也有以惩罚犯罪为内容的刑法,但并不占主要地位,而以民法为首的私法则成为其法律的核心。所以西方社会的法律,兼具政治和民事保护双重功能,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只有暴力镇压这一单一功能,是掌握在封建帝王手中用于统治民众的武器。这种刑即法、法即刑的'思想观念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它不仅决定着历代统治者的立法模式,也左右着人们的行为。

  2.重礼轻法、礼法合一的传统法律习惯

  中国古代的法律缺乏独立的品格,因为它只是贯彻君主意志的手段,是以镇压为能事的统治工具,差不多就是“刑”的同义语。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中国古代法从属于礼,礼高于法、重于法、优于法,是法的最后根据。这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又一显著特征。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中,儒家伦理道德的原则始终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具体内容无不渗透着儒家的伦理精神,法律伦理化和法律礼教化一直贯穿在中国数千年的法律发展史中。在中国古代,不存在纯粹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评价,而是以伦理评价左右法律评价,道德意识统率法律意识,封建礼教的精神和原则贯彻到了法律中,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并外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原则,也正如司马迁对法律所作的评价:“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儒家学派中占主导地位的看法是“人之初、性本善”。认为人的本性善良可信,通过自身的修养和内省都可以成为圣贤。因此,良心、道德足以治国,足以管理社会,而有自身独立性的法律则成了道德、礼教的婢女,用儒家的话说,就是“德主刑辅。”法律有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宪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儒家却单取刑法,这是因为刑法大都属于义务性、惩罚性、禁止性规范,与道德的义务性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可以说,这种泛道德主义夺去了法律应有的地位,夺去了法律应有的多样性,夺去了法律的核心价值―权利保护。这种建立在“性本善”这一极不可靠的礼教信条上的传统是与以“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

  3.重义轻利、权义不等的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大的缺陷莫过于重义务、轻权利的法的义务本位观了。在中国古代的典章律例中,虽然详细规定了庶民对于国家应负的种种义务:纳程、守法、尽忠、服摇役、兵役等等,但却没有丝毫关于庶民权利的明确规定,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并不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基本原则,义务本位,重义务、轻权利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精神实质。人们在谈到法的时候,想到的首先是要守法,根本想不到权利。灿烂的古代文明并未提供给他们打开奥秘的钥匙,相反,以沉重的义务枷锁扼杀了权利观念萌生的可能性,长时间的闭关自守也使人们无法得知,世上除了义务之外,还有别的更重要的东西存在于法律之中。就逻辑而言,权利和义务相互呼应,倘若我有某项权利,他人应因此履行相应的义务,同理,倘若我承担某项义务,则以他人享有权利为前提。就法观念而言,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民族,由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对权利和义务也总有不同程度的偏重,但古今中外,从未有一个国家象中国那样将权利和义务严重背离、脱节。当然,中国人也并非没有权利意识,但他们头脑中的权利指的是国家权力、社会权利,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至高无上,必然要求禁止个人权利,民众只有服从于法律,服从于整体,国家才能安宁、富强,正所谓“国泰则民安、国富则民强”。在国家利益、君主权力面前,个人是从无权利可言的,只有永无休止的义务付出,就连中国古代诸子百家中,以崇法扬名于后世的法家,也一向不谈个人权利,仅以国家权力为源。法家以国家权利为公,个人权利为私,法为国家权利服务,从不包括任何个人权利的成分。这种义务本位的文化价值观是单一封闭的小农自然经济结构和严格专制主义统治相结合的产物,这种观念伴随着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而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不可逆转的思维定势。它藏于观念,融入生活甚至见于法律。

  4.重和轻讼、无讼是求的价值取向

  作为儒家创始人的孔子,是“无讼论”的创始人和鼓吹者。他曾郑重地宣布,他的理想目标之一就是在人们中间不发生争论的事情。因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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