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四库全书》

时间:2020-08-04 16:41:59 文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谈《四库全书》

  乾隆间《四库全书》的编纂,不是一个偶然的文化现象。它既有康熙、雍正以来日趋强盛的国力所提供的安定社会环境和富庶物质条件做基础,又有明清之际,尤其是康熙中叶以降全面整理、总结古代学术的风气为学术渊源。同时,迄于乾隆中叶,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空前强化,也是论究《四库全书》的编纂缘起及其历史评价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下,拟就后者谈几点不成熟的想法,向各位请教。

  清修《四库全书》,自乾隆三十八年(1773)二月开馆,迄于四十九年十一月内廷四阁庋藏诸本缮竣,历时已逾十年。倘若再加上江南三阁藏本的续缮,以及内外七分图书的撤改、复校,则已绵延至高宗即位。其间,一方面是空前规模的图书编纂所显示的文化盛景,另一方面则出现了大量典籍横遭禁毁、文字冤狱遍于国中的文化浩劫。两者不和谐地共存于同一个历史时代,这里边确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高宗初政与文字狱的加剧

  清高宗承其父严刻为政之后,即位伊始,便高倡宽严相济的治国之道。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高宗颁谕诸重臣,下令“厘正文体,毋得避忌”。他说:“与人临文,原无避讳,诚以言取足志。一存避讳之心,则必辗转嗫嚅,辞不达意。嗣后一切章疏,以及考试诗文,务期各展心思,独抒杼轴,从前避忌之习,一概扫除。”[1]之后,他屡下谕旨,以广开言路,推行“宽大之政”相号召。高宗初政,显然一派宽松气象。然而好景不长,乾隆六年九月,就在他信誓旦旦,声称“朕从不以文字罪人”的同时,即责成湖广总督孙家淦:“伊到任后,将谢济世所注经书中,有显与程、朱违悖抵牾,或标榜他人之处,令其查明具奏,即行销毁,毋得存留。”[2]焚毁谢济世书未及两年,乾隆八年二月,清廷以时务策考选御史,翰林院编修杭世骏因对策失误,议及“内满而外汉”,被高宗以“怀私妄奏,依溺职例革职”[3]。

  乾隆十六年正月,清高宗首次南巡。由于地方官竟相逢迎,扰民累民甚重,于是民间流传假托大吏孙嘉淦名的`奏稿,以指斥高宗师德。当年八月,奏稿案发,高宗下令穷究。结果,蔓延七八省,牵连各级官吏几至千人,直到十八年三月,先后将一应涉案人惩治,始告平息。同年十一月,江西金谿生员刘震宇上《治平新策》,清高宗以文中多“悖逆”之语,遂滥施淫威,下令将刘氏处死,“其书板查明销毁”[4]。从此,文字冤狱恶性蔓延,日趋加剧,终于演成乾隆二十年三月的胡中藻诗案。

  胡中藻,江西新建人,为乾隆元年进士,曾以内阁学士提督陕西、广西学政,后调取回京,罢官还乡。中藻喜诗文,著有《坚磨生诗抄》。乾隆十七年前后,《诗抄》为他人密报,送呈内廷。高宗以其中多悖逆讪谤语,遂指派专人秘密调查。历时数年,罪名罗织渐成,二十年三月,清廷下令逮捕胡中藻,押京质讯。同时,将胡氏诗集四本交王大臣逐条严讯奏闻。据清高宗称:“我朝抚有方夏,于今百有馀年,列祖列宗,深仁厚泽,渐洽区宇,薄海内外,共享升平。凡为臣子,自乃祖乃父以来,食毛践土,宜其胥识尊亲大义。乃尚有出身科目,名列清华,而鬼蜮为心,于语言吟咏之间,肆其悖逆,诋讪怨望,如胡中藻者,实非人类中所应有。”至于胡氏罪名“鸱张狺吠”,高宗所指主要是:“其集内所云‘一世无日月’,又曰‘又降一世夏秋冬’。……又曰‘一把心肠论浊清’,加浊字于国号之上,是何肺腑!……至其所出试题内,‘考经义有乾三爻不象龙说’,《乾卦》六爻,皆取象于龙,故《象传》言‘时乘六龙以御天’。如伊所言,岂三爻不在六龙之内耶!乾隆乃朕年号,龙与隆同音,其诋毁之意可见。”在历数胡氏罪名之后,清高宗指出:“胡中藻之诗,措词用意,实非语言文字之罪可比。夫谤乃朕躬犹可,谤及本朝,则叛逆耳。朕见其诗,已经数年,意谓必有明于大义之人,待其参奏,而在廷诸臣及言官中,并无一人参奏,足见相习成风,牢不可破,朕更不得不申我国法,正尔嚣风,效皇考之诛查嗣庭矣。”[5]

  同年四月,高宗滥施淫威,下令将胡中藻处斩。牵连所及,已故大学士鄂尔泰被撤出贤良祠,不准入祀。其侄鄂昌,则以与胡中藻曾有唱和被赐死。户部侍郎裘曰修,亦因之一度革职。

  二、寓禁于征的求书本意

  乾隆三十七年正月,清高宗的颁诏求书,之所以雷厉风行,不可敷衍,如果结合此时文字冤狱趋于加剧的背景来考察,“稽古右文”云云,无非冠冕堂皇之语。隐藏在其后的寓禁于征之本意,则无论如何是掩盖不住的。

  就在胡中藻诗狱的罗织过程中,清廷下令查抄胡氏住宅,高宗对胡氏藏有明末野史已引起警觉。他曾就此颁谕军机大臣:“胡中藻家中书籍内,有《豫变纪略》二本、《复斋录》六本,查系何等书,有无关系,一并送来。”[6]无独有偶,两年之后,清廷查处河南告讦案,不惟生员段昌绪收藏吴三桂檄文事败露,而且原任江苏布政使彭家屏还招供藏有《豫变纪略》等明末野史。结果,段、彭二氏皆因之而被处死。清高宗就此再颁诏谕,声称:“在定鼎之初,野史所记,好事之徒荒诞不经之谈,无足深怪。乃迄今食毛践土,百有馀年,海内搢绅之家,自其祖父,世受国恩,何忍传写收藏!此实天地鬼神所不容,未有不终于败露者,如段昌绪、彭家屏之败露,岂由搜求而得者乎!此后,臣民中若仍不知悛改消灭,天道自必不容,令其败露,亦惟随时治以应得之罪耳。”[7]从此,散在民间的明末野史及相关诗文,遂成为清廷所注意的重要隐患。

  自乾隆二十四年三月起,迄于三十二年五月,张照诗文案、阎大镛《俣俣集》案、沈德潜《国朝诗别裁》案、蔡显《闲闲录》案等文字狱接踵发生。乾隆三十二年六月,在处死蔡显之后,清高宗颁谕军机大臣:“蔡显身系举人,辄敢造作书词,恣行怨诽,情罪重大,实为天理国法所难容。但阅原书内签出各条,多属侘傺无聊,失志怨愤之语,朕方以该犯尚无诋毁朝政字句,其情与叛逆犹去一间,或可原情酌减,及细检未签各处,如称戴明世以《南山集》弃市,钱名世以年案得罪,……则系有心隐跃其词,甘与恶逆之人为伍,实为该犯罪案所系。”[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