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孝行与家庭生活-以江南方志记载为中心的解读(2)(2)

时间:2017-06-22 我要投稿
,归遇雷雨,同行两人震死,松亦昏眩不能言。雨止,两人闻空中云:沈孝子不可击。[16]

孝感之类的报应尽管不易得到证实,但在人们普遍信任这种联系的情况下,其对时人会起到激励作用也是勿庸置疑的。

最后,仅据以上两点,孝感之类记载的真实性依然是个问题。无论我们怎样解释,股肉疗亲获瘳、孝妇驱除疫鬼、伏柩反风火灭、雷电不击孝子等等,恐怕都不可能证明它们是真实的,然而,时人却是将其作为真实的事例加以记录的。要真正解释这一矛盾,还需对这些“荒唐”的“真实”文本可能的形成过程作出检视。

为说明问题,先来看以下事例:

来衡,字一之,成化乙未,海溢塘崩,捐资修筑。父为义子诬辟,公伏阙奏辨,获释后,从东粤还舟,溺于江,闻空中呼救孝子,忽一杖浮至,得凭以济。其杖至今尚存。世传其孝感云。[17]

赵维枚,父仁渊,年五十始举维枚,性至孝,母疾思食鲜蘑菇,不得,因上惠山顶寻之,力倦坐石上,旁有白如灵芝者,鲜蘑菇也。闻者异之。[18]

杨作鼎,字西京,事父母以孝闻。兄子章五已孤,与作鼎子同时出痘,章五症危,作鼎谓己年方富,尚可育子,章五死,兄无后矣。乃夜铸()于庭,愿以己子代章五,翼日子殇而章五无恙。不数年,果复生子。[19]

林甲乙,早丧父,常佣作养母,母亡,家贫不能得美榇,遂以薄棺敛(殓)之。越数日,尸坏腐流液,淋漓不能止,秽闻于外,居邻皆恶之。甲乙因以瓷器盛其汁,捧之仰天恸苦,自咎曰:“此吾亲之遗体也,何狼戾若是哉?”遂尽饮之,流液遂止,秽气亦息。乡人异之,以为孝感所致。[20]

从前两个例子中,可以明显发现,在众多关于孝感的记载中,当事人的行为和结果其实均是现实中完全可能发生的事,只是有些偶然而已。后两则故事表面上似乎有些玄,但仔细分析,也同样可以看到行为与结果在现实中都是完全可能发生。两人同时出痘,症状危急的获愈而先表现出顺症的反殁在当时并非希罕之事,晚清时,周作人就和他的妹妹同时出痘,“当天花出起时,我的症状十分险恶,妹妹的却很顺当”,但结果他有幸不死,而其妹却未能躲过劫难。[21] 至于林甲乙父尸的“流液遂止”也不奇怪,因为尸体流浓水只是在腐烂过程中一个阶段的现象,流到一定程度自然停止。由此可见,孝感故事中让今人感到荒唐而不能理解的主要并不是行为和结果本身,而是行为与偶然的结果之间的联系。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种种互不关联的现象在长河中,偶然地联系在一起是完全可能的,出于孝与孝感的既有观念,人们又往往将这种偶然视为存在某种内在联系的必然,而这种本不存在的联系一旦形成,后人又会戴着放大镜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极力搜寻类似的偶然并加以附会,于是一个个离奇的孝感故事形成了。前面已经谈到,明清方志中大量孝行故事,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孝感故事,大都不无长期以来逐渐编纂成的“二十四孝”中故事的痕迹。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孝行故事如上的形成轨迹。当然,在有些事例中,由于加入了一些人为的因素,还可能使得偶然变得更为可能,比如割股疗亲,孝子的股肉固然于治病殊难取效,但从当时的记载可以知道,当时割股后,一般都是“和以进”,由于有了药物的作用,产生效果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另外,也不能排除有些故事中的情节的形成,是因为由孝感之类既有观念导致的当事人的某种主观幻觉,或者当事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声誉和地位而有意编造。比如,在上举无锡顾成之媳因孝却疫鬼的故事中,极有可能是出于以上两个方面原因中的一个,而以下故事似乎更有可能出自有意编造。

江皋,字嘿含,……幼丧父,(哀)如成人,母病,吁天请代,遂得愈。丙戌避乱,为盗所伤,昏晕中若有神曰:“江孝子无恙,天将佑汝。”後得瘥。[22]

这些故事由于与主流观念合拍,且又迎合了国家与社会宣扬孝道的需要,故易于为国家和主流社会所采信。这些无疑都使得原来玄虚的故事变得更加“真实”,得越来越多的离奇孝行被“真实”记录下来。

2, 愚孝问题

上文业已指出,愚孝行为的日渐突出乃是明清时期孝行的一大特征,所谓的愚孝,不仅是指孝行本身,比如割股、殉身等在今日看来缺乏合理性,同时,从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具有孝子责任与义务的单向性和无限性,也就说,孝子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而不必顾及子女的权利和父母的责任。很明显,就理论上讲,这样的孝道并不具有公平、正义的原则,事实上,从上文围绕愚孝所举的事例中,很容易看到,若从孝子的立场而言,很多事迹非但没有公平正义和人权可言,甚或简直就没有人性和人道。如果父母不仁不义,孝子不仅不能反抗或怨恨,长大后反而应以德报怨,以孝易暴。为了疗救双亲,孝子不仅要侍奉汤药,而且应不惜一切直至生命,于是神请减己算以益父母,刲股、割肝乃至剖胸以进等等孝行便不绝于书。对于这些行为,国家和主流观念并没有严加申饬和禁止,反而大加褒奖和倡导。这似乎就给人一种印象,当时的主流社会在有关孝行的宣传倡导方面,既没有公正原则,又不讲人情。然而,无论是公正抑或人情,几乎都是人人不可或缺的,一个不讲公正、人情的社会能长期延续是难以想象的。事实上,当时的统治者往往以“勤政爱民”相标榜,而且国家和社会均将对这类孝行的旌表宣扬视为敦励教化、移风易俗的重要举措,所以地方官每每以此作为自己的守土爱民之责,一些文人还把发掘孝行故事看作是“士君子居乡之责”。[23]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看待明清时期愚孝行为的相对盛行呢?

首先,应该指出,“愚孝”之说并非始自今日,像刲股疗亲之类的行为,当时就被目为愚孝。为此,清大儒焦循还专门作《愚孝论》以辩之,他说;

李氏之子以亲疾刲股肉至于死,或诮其愚且诋其非,焦子称之,何也?称其愚也,刲股之为愚,不独智者知之,愚者亦知之。余尝与湖荡中绝不知书之人语说及此,皆知刲股愚孝不可为。李氏之子居郡城,素读书,其知之当更过于湖荡中诸无识者,一旦临亲之疾而行之,自若向所知为愚者固忘之,其忘之何也?心一于亲,不知其愚,一不知其为不愚也。盖当是时为之亲者奄息欲,呻吟在床,求之弗效,求之鬼神亦弗效,苟有可以活亲者无弗为也。斯时之可以活亲者,诚舍刲股之事,别无所出,而且传之故老,载诸简编者,皆刺刺称其效之如响,奈何以其愚不一试之?……余恐邪说之惑人,急为论而明之。[24]

也就说,虽然当时几乎谁都知道“刲股之为愚”,但因为当事人出于至诚之孝,其心可嘉,故仍值得褒扬。正因如此,乾隆《吴江县志》的编纂者一方面认为此事“盖以事非中道,旌之则愚民转相仿效,而伤生绝嗣者日多也。是则传其事以列于孝友,于义固未当。”但另一方面,“其爱亲之极,杀身不顾,一念之精诚,足以感人心脾,故宋元皆旌之。而莫、徐二志,并为立传,今亦循其例”。[25] 可见,时人对愚孝行为的彰扬,并不是看不到其中的问题,而是认为相对于“孝心”,其他问题比较次要而已。

其次,除了认为“孝”为最高伦理之外,时人对愚孝的宣扬可能还有更为现实的考虑,毕竟在现实社会中,人贪图自己的功名利禄和生活享受而不顾或少顾父母者要远远多于不顾自己而一心为了双亲的孝子。正因如此,当时的文人君子才觉得更有必要彰扬这些超人的孝行,一者“上以绍前徽,即下以励后起可也”,[26] 二者,鉴于时人之所以会由声色货利之诱而使孝之本性反遭蒙蔽,往往是因“无大声疾呼者之发其聋聩故也”,[27] 所以榜样的树立无疑可以对业已遭受蒙蔽的天性起到振聋发聩之功效。同时,相对于子女不孝,父母不慈出现的概率毕竟微乎其微,所以专注于子女的责任与义务而忽视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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