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环境伦理学在中国的转型

时间:2017-06-13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 环境整体主义 和谐发展论 环境正义观

  论文摘要:中国国内的环境伦界在移植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本土化的重建,提出了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环境整体主义的,它既涵盖了整体主义的和谐发展论,又包括完整的环境正义观。

  西方的环境伦理学创立于2O世纪7O年代,在8O年代传人我国,对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然的价值、自然的权利等西方环境伦理的重要范畴也相应地成为我国环境伦理中的主流话语,以至于有学者认为,我界“对激进的自然中心主义比较重视,几乎是全面接受,相反对美国的环境正义和生态主义理论讨论和介绍的却很少”。但是,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国内的环境伦理学界在移植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同时,对其进行了本土化的重建,提出了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环境整体主义的道德哲学,它既涵盖了整体主义的和谐发展论,又包括完整的环境正义观。

  西方环境伦理学诞生之初就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对立的派别,它们都具有关注自然的倾向。2O世纪7O年代以来,随着正义运动的兴起,对环境正义的研究也变得日益显著,西方环境伦理学逐渐从对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的研究,转向了对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社会伦理(主要以正义为主题)的关注。

  1、自然中心主义

  围绕着自然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人类是否对自然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等问题,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tL,主义(非人类中tL,主义)争论不休,但自然中心主义借助民众觉醒的环保意识而占据了优势地位,成为直至7O年代为止的主流环境伦理主张。

  自然中心主义认为,传统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把人视为自然的主人,把自然排除在人的伦理视野之外,从而导致了对自然的掠夺,并引发了生态危机。所以,必须承认非人类存在物的内在价值和权利,承担起对自然万物的道德责任。然而,由于依据的核心概念不同,自然中心主义内部也出现了众多派别。辛格的动物解放论、雷根的动物权利论以及史怀泽和泰勒的“生命中心论”都以传统的西方道德理论(如功利主义、目的论等)作为原点,将传统人际伦理中的“内在价值”、“权利”等范畴直接移植、延伸到动物和所有的生命身上,得出了关爱动物乃至所有生命个体的结论,因而属于个体主义阵营。与此相对,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和纳斯的“深生态学”则力图摆脱传统的束缚,以生态学为基础赋予整个生态系统以内在价值,强调关爱物种和整个生态系统,以生态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甚至要求人类为了自然放弃发展,所以,属于整体主义阵营。虽然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理论起点不同,但它们共同致力于颠覆传统的价值观,力图拓展人类道德关怀的范围,因而带有鲜明的激进主义色彩。

  不可否认,西方的自然中心主义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反思,体现了人类为走出生态危机、生存困境的积极努力,在全球都有广泛的价值意义。但必须看到,自然中心主义并非是一种普适的伦理,它是在西方文化语境中针对西方的具体情况提出来的,代表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色彩。因此,自然中心主义对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抽象论证遮蔽了现实世界中不同国家、不同群体、不同地域(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或落后地区在环境利益上的差别,“对‘反增长哲学’的欣赏表明他们根本无视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以至使环境伦理可能陷入‘伦理的不伦理性’困境”。所以,环境问题的解决仅仅局限于人与自然的框架是无法给出答案的,而需要在人类社会关系内部探求合理的解答。

  2、环境正义

  事实上,随着由环境因素引发的社会不公正问题逐渐凸显,自然中心主义因缺乏对现实的细致关注而无力回应,环境正义论开始取而代之。环境正义论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抽象论争,认为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并非哲学和世界观方面的问题,而是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正是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性和不正义性,才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才塑成了一种试图主宰自然的价值观念。所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通过重建社会正义秩序来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责任在人类之间的公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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