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药保健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思考

时间:2018-02-04 我要投稿

  [摘要]对上海市中药保健品市场存在的问题的进行分析,并就中药保健品以及药食两用中药材的安全性与市场监管提出若干建议,以促进中药保健品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中药保健品;中药材;监管

  1中药保健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传统中医药是我国的瑰宝,具有悠久的应用历史,对人类的医疗保健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古代本草中,有许多药物就是在寻找食物的过程中发现其治疗作用。食疗食养在我国具有源渊流长的历史,他在中医药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食疗食养是中医治疗的重要手段之一,普通百姓也常有食用某些药材滋补身体、预防治疗疾病的饮食习惯。有许多中药材,既是食品又是药材,如大枣、山药、莲子,薏苡仁等,均以食品的身份深入百姓生活,同时也被《中国药典》一部收载。经过历代的发展,随着食疗文化发展,近现代各种保健品,滋补品、药膳均使用了许多具有保健功能的中药材[1]。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百姓使用中药保健品,中药保健品市场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从普通营养保健品到中高档滋补保健品层出不穷;消费区域从城市到农村,从中低收入人群到高收入人群,从儿童到中老年人均成为中药保健品的消费者;食用保健品的目的也从防病、病后康复到追求抗衰老、防亚健康、健身美容等多种需求。当前在中药保健品市场的经营管理及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是各地市场的共性问题,有些甚至涉及政策层面,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为进一步发展完善中药保健品市场提供建议。

  2目前中药保健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药食两用中药材的安全性

  为了正确引导人们合理使用中药材、规范保健食品添加原料,2002年,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共有88种,如丁香、槐花、金银花、菊花、八角、大枣、佛手、枸杞子、罗汉果、木瓜、砂仁、山楂、乌梅、香橼、小茴香、益智仁、余甘子、栀子、枳子、荷叶、桑叶、紫苏叶、白果、榧子、火麻仁、决明子、莲子、胖大海、芡实、肉豆蔻、酸枣仁、桃仁、苦杏仁、薏苡仁、郁李仁、橘皮、龙眼肉、白芷、百合、甘草、葛根、生姜、桔梗、山药、薄荷、藿香、马齿苋、蒲公英、香薷、小蓟、鱼腥草、肉桂、阿胶、蜂蜜、淡豆豉、茯苓和昆布等。

  同时公布的还有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人参等114种物品名单以及八角莲等61种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油菜花粉、松花粉、魔芋、刺梨、玫瑰茄、蚕蛹等新资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这些中药材因为具有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双重身份,因此在进入酒店、超市、商店过程中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包括部分有偏性或毒性的药材。一些经营使用单位,往往只注重其滋补、预防和保健作用,很少关注其副作用和配伍禁忌。如收入名录中的决明子,具有清肝明目、润肠通便的功效,但因含有大黄酚、大黄素等化合物,长期服用还会引发肠道病变或难治性便秘。并且其药性寒凉,不适合脾胃虚寒、脾虚泄泻及低血压患者服用。又如杏仁,甜杏仁、苦杏仁均收入名录中,而中国药典2010版明确规定,“苦杏仁有小毒,内服不易过量,以免中毒”。从安全性考虑,由于对有毒中药材使用剂量及安全性评价还缺少系统研究,它们显然是不宜作为食品的[2,3]。

  因此有关监管部门需要对名录的品种进行系统的安全性分析,确保名录的品种具有足够的安全性。

  2.2药食两用中药材界定与管理

  多年的实践表明,某些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种类,因为有双重身份,在执法管理上具有难度,难以保证良好的生产流通秩序和安全性。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且要经过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不按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但对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部分中药材,往往以生产食品的名义私自生产炮制,质量没有保障,混淆品较多,且在市场公开销售。如阿胶生产企业众多,产品鱼龙混杂[4]。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于食品还是药品,中药材还是饮片,管理时产品界定困难,由于产品定性问题导致法律监管难以准确把握。有的经营者认为保健品市场中出售的山药,大枣,茯苓,薏苡仁等药食两用饮片不需要按药材管理,许多消费者也认为它们不需要按中药材进行管理。

  近几年时有“热钱”流向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行业,在药材价格暴涨的情况下,不少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为降低成本,尽量采购低价同类产品代替高价产品,从而导致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情况发生。

  中药材与中药饮片混杂不分,直接购进、销售、使用原材料,药食两用中药材如枸杞子、胖大海、西洋参等在农贸市场、超市都能买到,而且价格相对较低,而作为药用的饮片,医疗机构和药店要从正规渠道购进,价格较高。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从集贸市场低价购进上述品种,购进后同一批枸杞子、胖大海、西洋参从农副产品变成了中药饮片,逃避了监管。

  还有一些品种既可以说是药材,也可以说是饮片,《药品管理法》规定“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的中药材除外”也给监管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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