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寿险营销员转成员工的经济学分析

时间:2020-10-26 17:12:31 市场营销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寿险营销员转成员工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由于寿险营销主要采取的是寿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个人代理合同的方式,寿险营销人员没有得到“职工”这种传统经济模式下的身份确认;寿险营销人员的计酬方式——根据劳动结果(成功销售保单)来确定,使营销人员没有归属感。由此因身份及归属导致了寿险营销人员高速流动?销售误导已显现为一定的社会问题。因此,业界多年来一直在探讨寿险营销员的转制道路,而新华人寿公司作为第一个探索者对此进行了尝试,可结果并没有达到预期。而对寿险营销员转成员工进行经济学分析,找到上述问题的根源性原因既有理论价值更具满足实践所需的要求。
  关键词:寿险营销制;员工制;委托代理关系;销售风险;分析
    
  一?引言
  
  自1995年我国寿险公司借鉴国外寿险公司营销经验,全面采用个人寿险代理制这一国外通行的营销制度以来,个人寿险营销制度深刻影响了我国寿险市场的发展,持续快速地推动了寿险业务的增长。但由于寿险营销主要采取的是寿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个人代理合同的方式,寿险营销人员没有得到“职工”这种传统经济模式下的身份确认;寿险营销人员的计酬方式——根据劳动结果(成功销售保单)来确定,使营销人员没有归属感。由此因身份及归属导致了寿险营销人员高速流动?销售误导已显现为一定的社会问题。
  在个人寿险营销资源成为寿险公司竞争力的同时?寿险公司也为此付出了高额的社会成本,以致在一定程度上人们评判寿险营销制度的标准变成了是否维持社会秩序及是否承担对销售人员的社会保障责任。于是在保险业界引进寿险营销制的同时也在进行寿险营销制转轨的制度模式探索,新华人寿于2004年7月率先在重庆和云南对寿险营销员进行了员工制的改革,即通过成立保险代理公司的形式将传统的代理人转变为代理公司的员工。但事隔一年从新华人寿高层传出新华人寿正在为这场改革承担着意想不到的经济成本。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分析。
  
  二?个人寿险营销制与员工制在经济制度上存在的差异不大
  
  传统的个人寿险营销制度中,保险公司和营销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这既是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时也是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法律上,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项活动时,A就是委托人,而B则是代理人。在经济学上,委托代理关系则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被称为代理人,相对的另一方则被称为委托人。在保单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无法完全了解营销员的行动和客户情况,是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所以保险公司既是法律上的委托人,也是经济学上的委托人,而法律上的寿险代理人了解客户和自己的行动,是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因此也是经济学上的代理人。[1]
  改为员工制后寿险公司和营销员之间的关系与个人寿险营销制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在法律关系上不再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表现为在法律框架下的制度经营,即在《公司法》的规范和要求下的企业经营行为,这时,营销人员与寿险公司的关系变为在《公司法》?《劳动法》等法规调整下的权利?义务主体。但是,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作为寿险公司内部的经营,公司所有者(或管理者)与员工身份的营销员之间仍然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在保单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是无法完全了解营销员的行动和客户情况,基于信息不对称而表现的还是委托代理关系。
  由两种制度的比较而言,可以看到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法律关系上的变化,即当事人双方主体的地位改变及由此而导致的彼此权利?义务的变化。如果这种改变不以经济为基础(制度效率维持原状或下降),则可以推论出这种改变仅仅就是增加了寿险公司的成本,而寿险公司作为理性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那么它是不会选择这样的结果。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经济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