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方审计责任制度的变迁的论文

时间:2020-09-10 14:00:28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西方审计责任制度的变迁的论文

  【摘 要】 自1721年英国“南海公司”事件开始,第一份审计报告的问世,这也标志审计责任的产生。然而当时的审计报告中并无审计责任一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在不断发展。审计责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具体到规范,从连带责任制到比例责任制。本文主要探索审计责任制从连带到比例的变迁以及对投资者、市场、事务所的影响及意义。

对西方审计责任制度的变迁的论文

  一、引言

  就美国的司法来说,被告人一般是差错承担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而《证券交易法》规定审计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基赔偿能力来实现的。举个例子,假如只有1%的责任但需要承担100%的赔偿,这很明显是不合理的。20世纪60年代后期,随着涉及会计事务所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审计师面临的诉讼压力越来越大,无限连带责任遭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

  二、连带责任制对审计师、投资者、资本市场的影响

  美国1933年发布的《证券法》,将审计人员的`责任对象从直接委托人扩大到间接委托人(任何推定的财务报表使用者),且规定审计师(作为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受此影响,美国会计职业界面临的审计

  诉讼压力,逐渐增大,到70年代初达到高峰。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一些审计诉讼案例中,即便审计师证明其审计程序遵守了相关的审计准则,客户的财务报表也遵守了相应的“公认会计原则”,法院也认定审计师需要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并认为遵循一套由会计职业界自己制订的程序,不能表明其就没有责任。日益增高的法律风险迫使美国会计职业界改变审计思想,逐渐确立风险导向型审计。连带责任使会计师事务所面对的诉讼风险越来越大,诉讼成本越来越高。由于公司经营失败后,会计师事务所往往是与公司经营直接相关的唯一存在的实体,因此也成为投资者和债权人获得经济赔偿的重要目标。

  在连带责任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失败而破产,唯利是图的律师都会将审计师作为连带被告,此时审计师可能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资本市场中,高风险的公司一般多为金融保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或首次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具有天生的风险性,也同时具有促进资本积累、提供就业机会、加速经济发展等诸多优势。如果这类公司长期得不到高质量审计服务,势必会削弱其在资本市场中披露信息的质量,影响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Kelly&Larry(1993)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会改变其风险管理战略,在选择客户时更关注客户未来的诉讼风险,而非审计业务本身。例如,“六大”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的一家在过去的几年里拒绝为20多家公司。

  三、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的讨论

  支持改革的观点认为,首先连带责任制下产生了许多站不住脚的起诉,使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此过程中损失惨重。那幺国会对连带责任制的改革就存在一个疑问—审计师行业是否存在信任危机?如果存在,那幺对连带责任制的改革能否拯救会计师行业?

  Palmrose实证研究分析,他将针对审计师的“无实际根据的起诉”界定为律师最终没有得到报酬,并对所有涉及“六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中将会计师师事务所赔偿的数额和其他被告赔偿的数额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大部分针对审计师的起诉都是毫无根据的,其中,只有一部分诉讼中审计师支付了大额的赔偿,大部分诉讼中审计师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或者支付了很少。

  不赞成对连带责任制进行改革的力量主要来自于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他们认为加大审计责任能够督促审计时发现错报漏报,提高审计质量。

  Balachandran&Nagarajan发现无论从风险分担还是信息成本的角度来看,提高审计责任反而不利与审计服务的质量。Narayanan首次将不同法律责任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在比例责任制下,会计师事务所只需要承担属于自己那部分的责任,因此审计师工作的努力程度对诉讼费用更为敏感,他们会通过努力工作以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费用。

  四、比例责任制的确立

  1995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颁布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改变了之前让各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以限制一个被告被要求为其他被告的行为造成的的损害赔偿的情形。

  比例责任制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会计师事务所日益严重的诉讼危机。一方面,比例责任制减少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诉讼成本。由于比例责任制要求在一定情况下各被告按比例承担责任,因此限制了一个被告为其他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即便存在过失行为也不必承担超出其过失的赔偿责任,大大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比例责任制也减少了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涉及的诉讼。

  五、我国审计责任发展演变

  我国1996年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准则》首次要求在审计报告中表述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开了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的序幕。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我国2006年2月15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做法,单独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作为审计报告的一个段落—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并用小标题提醒报告使用人引起注意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六、结论

  各国的审计责任制度的变迁具有不同方面考虑,英美属于立法型,法国属于司法型,而我国隶属于国务院,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独立性有待考验。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发挥审计为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监督的作用,加强审计立法工作,制定好具体行之有效的制度使之既能维护好经济的健康发展,又能切实保护好监督者的角色。

  【参考文献】

  [1] 崔振龙.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一些思考[J].中国审计报,20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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