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谨慎性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研究

时间:2017-09-02 我要投稿

  一、谨慎性原则的含义及必要性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在受不确定性因素影响时,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谨慎性原则的本质就是资本保持或资本维持,其经济含义是只有在资本得到维护或成本得到弥补以后,才能确认收益。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谨慎性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应当尽可能建立在比较稳妥可靠的基础上,对资产估价和收益计量用宁低勿高,对损失和费用计量采取宁高勿低的方法,以回避或转移经营风险。这就使企业有效避免短期化行为,保护各会计主体所拥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从而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近几年,虚假会计信息日趋泛滥,已严重危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会计行为、治理会计环境、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领域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谨慎性原则要求适度少计或不计可能的资产和收益,这将对会计人员随意操纵企业会计利润的行为形成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利于企业提供更加客观的会计信息。

  3.有利于规避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对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遵循谨慎性原则预先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可以客观、审慎地反映经营中的风险因素,规避或转移未来不确定的风险损失,防范于未然,促使管理者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始终保持较为清醒的认识,不至于被“过分乐观”的情绪所左右,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谨慎性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第六条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第十五条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应计提的减值准备有: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生物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交易性证券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建造合同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制度的实施,其实质是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并将账面金额大于价值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保证了各项资产的真实性,符合谨慎性原则。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而旧准则对不使用、不需用和闲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有些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不佳的情况下,任意调整固定资产的类别,将在用的固定资产列为闲置,降低因计提折旧而增加的费用金额来调整利润,使得财务报表不能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而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保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成本费用的连续性,更真实的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3.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将收入的定义如下:“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收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收入是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

  (2)收入的取得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者资产增加和负债减少两者兼而有之,最终将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3)因所有者投入资本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收入。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收入确认标准更加稳健。如商品销售交易中,要求企业正确判断是否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卖方;企业是否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的权利,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企业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企业的销售满足了上述五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否则,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或已发出商品,也不能确认收入。这些规定使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更加谨慎,可防止高估收入。

  4.或有事项的确认。新《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同时对或有事项确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作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主要运用“预计负债”科目,合理地预计负债。此规定有效防止虚增资产,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5.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具体要求如下:

  ①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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