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关系的重构

时间:2020-08-06 14:04:07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关系的重构

  【摘要】本文在阐述风险控制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代企业风险控制体系中存在的普遍题目,提出关键要素关系重构的理论与现实必要性,探讨监视资源实现有效配置的方法,旨在推动内部审计专业实务的改革发展和推进内部审计专业演进之路。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 关系 重构

  随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陆续推出,我国产生了由“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为主线的内部控制监管模式,中国现代企业公司治理中风险控制体系不再停留于较高层级的专家远程监控,而是向实际业务纵深渗透和发展。但是,要使审计委员会机制植进公司治理框架后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其与内部审计关系的科学定位则成为了条件和基础。

  一、我国现代内部审计与当前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定位方面的差异

  1、当前国际内部审计职能定位

  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而《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治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现代内部审计是由内部审计师对企业内不同的运营和控制实施系统的评价活动,其工作目标涵盖了财务和运营信息的可靠性评估、企业所面临风险的识别程度和控制程度、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适当的治理标准、资源是否被有效和公道地加以利用等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治理控制目标。可见,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是通过衡量和评价控制的充分性和执行的效率及效果来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需要的是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队伍,而这支队伍的领头羊就是企业的首席审计执行官。《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明确了其职责: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授权,有效地治理内部审计活动;为保持内部审计所必要的独立性,向审计委员会作职能性报告,向总经理作行政性报告,在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实务公告1110-2:首席审计执行官的报告关系中对职能性报告关系和行政性报告关系作出了说明。

  职能性报告是指:批准内部审计工作章程;批准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相关审计计划;批准接受首席审计执行官对于内部审计活动结果或其以为的其他事项的通报,包括与首席审计执行官召开的没有经理层参加的单方会议;批准任免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决定;批准首席审计执行官年度薪酬和工资调整;适当询问治理层和首席审计执行官,确定是否存在影响内部审计活动范围和预算的限制。

  行政性报告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预算制定与治理;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力资源治理,包括职员评价和薪酬;企业内部沟通和信息交流;企业组织内部政策和程序的治理。

  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实务框架构建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审计独立性,也确保内部审计完成了企业风险控制体系按照COSO框架建设中作为基石这一功能定位。

  2、我国内部审计职能演进与定位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也在悄然转变。国家审计署2003年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中规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治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职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治理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治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以及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2006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按照“指引”的要求,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表露内容的真实、正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视负责。而在指引的框架下,内部审计部分成为专门负责内部控制日常检查监视工作的专职部分。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进一步进步,指引中还将内部审计的报告机制表述为“该部分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该部分负责人的任免可由董事会决定”。由此可以以为,公司的内部审计作为风险控制诸要素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整个风险控制体系中的基石。这种理念上的转变,开启了我国内部审计与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方向的接轨之路,历史性地赋予了内部审计新的专业使命,使得我国现代内部审计外延得以进一步拓展,对于该职能部分的战略定位,将推动内部审计从事后型专业检查向预防性控制专业方向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