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及影响

时间:2020-11-09 17:14:51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及影响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在我国施行。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比较,从而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实现了五个方面的同一,同时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影响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同一
  
  (1)同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离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同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同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固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同一为33%,但形形色色不同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同等。内资企业均匀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均匀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进WTO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同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同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为同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公道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进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进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具体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进的5‰。
  (4)同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