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部审计外部化

时间:2020-10-28 15:12:32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内部审计外部化

一、引言  所谓“内部审计外部化(Outsourcing the Internal Audit Function)”就是从外部聘请专业职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其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内部审计部分及职员与外部师协调和配合,共同完成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另一种是企业不设内审机构,而是与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格机构签约,由其提供职业内部审计服务。  由12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理事会于1999年6月26日通过了内部审计的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治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将该定义与IIA1990年在《关于内部审计职责的声明》中修订的内部审计的定义作一比较可以看出,两者有一个重大的差别就是新定义中往掉了“在组织内部”一词。这也就是表明内部审计不再是一种企业内部的自检活动,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履行内部审计的职能,即可以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  二、内部审计面临的困境  内部审计是随着受托责任的而发展,它通过完善整个企业的经营系统来进步经营工作的性(economy)、效任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特殊的贡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内部审计越来越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1.内部审计机构及职员无法对被审单位保持超然独立的地位  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是查证和评价职能,即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证实,并提出审计意见,即使是对企业的效益与治理水平的评价,也往往就是对其他受托人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这样内部审计师的意见必将会到其他人的利益。而内部审计师能揭露其他受托人违约行为和虚假报告的概率决定于两个方面:(1)审计师能发现违约行为和虚假报告的概率;(2)审计师对已发现的虚假行为和虚假报告揭露的概率。第一个概率决定于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没有必要的专业能力,即使存在着违约行为和报告有虚假,审计师也查不出来。第二个概率取决于审计师的独立性。假如不能独立于被审部分或受制于被审职员,则内部审计师会受到被审部分或有关职员的压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审计师可能不愿意揭露所有发现的违约行为和虚假报告。可见。在审计监视与鉴证方面,内部审计师只有与被审单位保持独立且又有发现的专业能力,才能揭露出违法行为和虚假报告,对委托人来说他才有存在的价值,内部审计才得以生存。但是企业的内部审计部分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部分,企业内所有的职能部分和经营单位都在企业的主要领导人的领导下行使职权,相互间地位同等,可见内审机构在企业内并不是真正处于超脱的地位。其次,内审职员作为企业成员与企业其他成员之间必然存在着各种不同形式的从属和依存关系,某些关系甚至是严重和内在的,可见内部审计职员也不是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内审部分及其职员独立性的丧失必将影响到内审部分职能的发挥。  2.企业内因审计破门缺乏合格的内部审计师  前面提到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取决于两个方面,除独立性外,另一条是取决于内部审计师发现违约行为和虚假报告的概率,即内部审计师的专业能力。由于内部审计的初始阶段的审计工作主要侧重于以查错防弊为目的的财务审计,故内审职员大都来自财会部分,由此导致其结构单一的不尽公道的状态。随着企业制度建立,内部审计职员由单一的财务审计向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延伸、并终极转移到效益审计上来,已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这必将要求内部审计职员具有宽广的知识,不仅是财务方面的专家,也应是生产治理方面的专家。但企业很长时间来一直将内部审计看作一种非增值(non-value added)服务,很少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务培训内部审计职员,从而使得内审职员素质不相适应于内部审计发展的要求,这种状况必将影响到内审工作的质量,这是内审工作应亟待解决的一个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