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内部控制审计新准则

时间:2020-10-27 13:48:15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解读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内部控制审计新准则

2004年3月9日,美国上市公司监管委员会(PCAOB)批准了第二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该准则适用于审计师同时审计客户的财务报表和治理当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所出具的评估的情况。委员会在准则草案发布后收到了190余封意见反馈信,随后对准则草案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以进步其可理解度。本文对第二号准则中的重要条款进行了探讨,并指出了新准则与草案的差异之处。依照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二号准则已提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候最后的审批。

  综述

  PCAOB多次夸大有效的内部控制结构的重要性。委员会还特别说明,“有效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其事务,尽到其对投资者的责任至关重要。公司治理当局、公司所有者-投资公众-和其他相关方都需依靠公司呈报的财务信息来制定决策。”

  委员会在其公布采用第二号准则的公告中还指明,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是一个牵涉面很广的程序,维持有效内部控制,包括定期评估都是有本钱的。然而委员会夸大开发、维护和进步内部控制系统所带来的利益是多样的,同时,“主要的利益……是给公司、公司治理当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所有者和其他利益关联方提供了一个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基础。”与准则草案相比,新准则在本钱效益原则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治理当局的责任

  准则指出了审计师执行一项符合要求的内部控制审计的必要条件。正如SEC在实施萨班斯法案404节的规定中所要求的,治理当局必须: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使用适当的控制标准(如COSO标准),评价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记录编制来支持评价,以及

  -在公司最近的财年末,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价。

  审计师假如得出治理当局没有履行上面提到的责任,不能完成对内部控制的审计,就应当拒尽表示意见。

  治理当局的评价程序

  一个严格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程序应该提供信息帮助审计师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及规划完成内部控制审计的必要工作。根据第二号准则的条款,治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程序应包括:

  -确定需要测试的控制措施,包括所有与主要账户和财务报表表露相关的控制措施;

  -评价控制失败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错报的重要程度、以及其它控制措施可能达成相同控制目标的程度;

  -决定评价中应包括的特定地区或经营单位(适用于那些多场所或经营单位的公司);

  -评价控制措施的设计和实施有效性;

  -确定已识别的内部控制的缺失是否构成了重要缺失或实质性薄弱;

  -将发现传达给相关方;

  -对发现是否支持其评价进行评估。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治理当局不能使用审计师的程序或相关发现来支持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治理当局的记录编制

  治理当局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记录的深度和广度是治理当局、审计师和内部控制顾问需要深思熟虑的一个日常主题。全面且清楚的记录编制有利于治理当局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评价和评估,同时为审计师发起审计程序提供一个坚实的平台。在确定治理当局的记录编制是否支持其评价时,审计师应评估记录编制的,包括:

  -控制措施的设计,这些控制措施应覆盖所有与关键性账目和财务报表表露相关的治理当局声明;

  -关于重要交易如何发起、授权、记录、处理和报告的信息;

  -关于交易过程的足够充分的信息,足够充分指的是能够识别因错误或欺诈导致的实质性错报的发生;

  -为预防和侦查欺诈而设计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