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财务报表审计失败的认定分析

时间:2018-02-25 我要投稿
审计失败即审计人员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而导致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认定为审计失败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从审计结果来看,出具的审计意见是错误的;其次,从审计过程来看,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这两个条件应是因果关系,即因为没有遵循审计准则,所以才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审计工作即使按照审计准则进行,也可能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这是由审计风险的客观性决定的,即由于审计风险总是存在的,所以,发表错误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此外,审计准则本身也存在缺陷,即使按照准则进行审计,审计结  果(即发表的审计意见)也可能是错误的。对审计人员来讲,这一结果无法控制。因此,审计者不应为错误的结果承担责任,我们也不能认定这是审计人员的审计失败。
  如果仅根据上述两个条件来认定是否属于审计失败将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审计准则包含的十分广泛,没有遵循审计准则也相应包括了很多方面。而且,判断有没有遵循审计准则以及审计意见到底是对还是错都十分主观,这给实际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将标准细化。本文拟结合东方报表的审计谈谈对审计失败的认定。
  东方电子(000682)于1997年1月21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开发行1030万股A股,发行价7.88元/股。此后东方电子的股价一路上行,4年间累计飙升60倍以上。在股本高速扩张的基础上,连续3年实现业绩翻番,一度被评为最优秀的上市公司。
  2001年7月,东方电子股价莫名下跌,同年9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对东方电子立案调查。此后,东方电子的股价一路下挫。同年10月,公司公告承认“在信息披露、利润确认等方面存在一定,结果将以证监会调查结论为准”。
  2002年4月,证监会初步查明东方电子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存在内幕交易,为其审计的山东烟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乾聚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文件失实。东方电子历年来将高达10.39亿元的税后炒股收益(通过在二级市场炒作本公司股票)悉数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以虚构业绩的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其随后公布的2001年年报称,公司“将最近几年出售股票收入10.39亿元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将全部收入扣除税款以外的其他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待证监会的处理决定下达后再进行调整”。同时,从4月30日起东方电子被“ST”特别处理,股票简称“ST东方”。
  2003年1月,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东方电子的主管责任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对其分别进行了民事和刑事处罚。
2004年2月20日,ST东方董事会公告称,认定原在公司反映的出售股票收入扣除税收以外的10.39亿元应归集团公司所有,而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豁免公司因出售股票收入形成的对集团公司的债务10.031亿元。按《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收入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至此,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告一段落。
  东方电子的会计舞弊行为主要发生在其1997年上市后至2001年年报披露期间,因此本文仅就其1997年至2000年的会计报表审计情况作一。笔者认为认定审计失败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工作未达到审计目标。对独立审计来说,审计目标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就公司财务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审计意见;第二是揭露财务报表中可能存在的重大欺诈舞弊行为和非法行为”(徐政旦、谢英,2002)。可见,若未出具一个正确的审计意见,未能揭露重大的错误、舞弊和非法行为,就是未达到审计目标。未达到审计目标是审计失败的结果,若不存在这个结果,就不能认为审计工作是失败的。
  东方电子1997年至2000年的审计情况如下:
┌────┬──────┬──────┬──────┬──────┐
│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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