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时间:2020-10-21 09:12:06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完善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进,银行内部任期责任审计已成为银行业广泛关注的一项课题。,我国政策性银行、国有贸易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大多采用总分行的治理体系。作为同一法人,总行与各分行,各分行与下属机构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并以授权、分权形式表现出来,任何一级机构的负责人都必须在上级机构的授权范围内组织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在总、分行内部,领导者与职能部分治理者之间也存在着授权和经济责任关系,经营治理权责必须层层落实。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正是顺应这种客观要求起来的。本文试从实践出发,根据当前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对审计形式与做了初步探讨,以寻求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途径。

  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银行所属单位、部分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正当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对被审计人应负责任进行监视、鉴证和评价。审计任务一般由银行内审部分承担。目前,各行开展的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偏重于对分支行行长的审计,对这方面的和探讨也最深进。实际上,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凡是能够明确界定经济责任的总、分行职能部分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甚至是重要业务岗位上的一般工作职员,均可作为审计对象。

  与其他银行审计业务相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着自身明显的特点:首先,这类审计既是对“事”的监视,又是对“人”的监视;其次,这类审计涉及期限长,审计范围广,所依据的审计标准(国家财经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多且变化大;第三,这类审计群众性较强;第四,审计结论将为干部的使用和任免提供直接依据。

  目前,我国银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题目是:审计形式单一,基本等同于离任审计;审计程序和方法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固定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鉴定技巧有待进步。笔者以为,为实现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解决当前操纵中存在的题目,必须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对审计形式、审计方法进行创新。

  (一)探索新的审计形式

  目前,我国银行业所采用的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一般采用“下审一级”形式,即由上一级单位组织实施;(2)采用委托审计形式,即由行领导或有关部分通过某种正式程序,委派内审部分来进行;(3)以现场检查为主;(4)大多采用“一次性专项审计”,即离任审计形式。

  实践证实,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履行上级交付经济责任情况的审查、评价,必须从被审计人所组织开展的经营活动中界定他的“功过是非”,落实其经济责任,肯定经营业绩,找出存在题目。采用“下审一级、委托审计、现场检查”等形式,有利于保证审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单纯依靠离任审计形式,无法满足银行加强内部治理、防范化解风险的要求,无法完全实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因此,在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必须把握以下两点:

  1.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采用定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重结果又重银行的发展,应在被审计人任期内不中断地进行(时间频度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便及时发现题目,及时予以纠正。离任审计是任期审计的最后一个环节,重点是对被审计人离任时所在单位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对被审计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为作好离任审计,必须开展定期审计。

  2.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和常规审计(如经常性财务收支审计、业务经营情况年度全面审计等)结合起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吸收常规性审计的成果,还可尝试与常规性审计一并进行。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营治理状况的同时,可尝试对主要负责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所发现的题目,不仅要进行常规处理,还应对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鉴定和评价,为上级部分考评、任免干部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