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职业风险探讨

时间:2020-10-19 12:15:12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独立审计职业风险探讨

审计学家莫茨和夏拉夫在《审计结构》一书中曾指出:“作为一种职业,审计应对所有依靠其工作的人承担责任。审计只有接受这些责任,才能确立它作为一种职业的地位。”西方民间审计界也有一句相似的谚语:社会公众是注册师唯一的委托人。这说明注册会计师要面向全社会承担审计责任,审计责任越大,审计风险越大。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风险治理,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自身负责。  随着近些年来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迅速,改革开放的深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的环境和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公众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进步。特别是深圳原野公司事件、长城机电公司事件、海南新华事件三大审计案件的审理使人们对独立审计职员的法律责任有了深刻的熟悉,标志着我国独立审计行业进进了诉讼,探讨审计风险也就成为近些年来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但是大多数文章在讨论审计风险时一般只是局限于项目审计风险,或者是把项目审计风险与审计风险等同起来,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以为,独立审计风险不仅要从项目审计风险进手来,而且还要兼顾审计环境对审计职业风险的。  一、审计风险的含义与分类  审计是一项需要依据和知识进行判定的经济活动,当然就存在判定不正确并引起严重后果的可能性。由于审计风险的客观存在,审计职员只能努力降低风险及其可能的损失,而不能试图消灭风险。对于审计风险的含义,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国际审计准则第6号《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中指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师对含有重要错误的财务报表表示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美国审计准则说明书》第47号(SAS47)中指出,审计风险是审计师无意地对含有重要错报的财务报表没有适当修正意见的可能性。SAS47号中定义的审计风险加进了“无意地”一词,排除了审计师有意地发表错误意见的可能性质,以为审计师有意地发表错误意见事实上是一种欺诈行为。而国际审计准则以为审计师有意无意发表错误意见均属于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96底公布了第二批独立审计准则,其中《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第三条对审计风险定义如下:  “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风险的定义与国际审计准则中定义的审计风险含义基本相同,将所有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均以为是审计风险。  根据审计风险影响范围大小不同可以把审计风险分为审计职业风险和审计项目风险。审计职业风险是指可能对审计职业界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各种环境因素总和。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宏观经济环境风险。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法律风险和不正当竞争风险。例如,跨地区执业经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会计主体舞弊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个别审计职员违反职业道德得不到及时的处罚等等。(2)客户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客户经营失败而导致审计职员***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当客户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时,失意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为了挽回损失,就会千方百计地寻求有赔偿能力的连带者进行赔偿,因此注册会计师经常是诉讼的主要目标。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审计职业界固然改进了审计技术和,也颁发和制定了一系列的审计准则以应付外部诉讼风险,但控告审计职员的诉讼案仍急剧增加。,在我国审计职员由于客户经营失败受起诉的案件并未几见,但是,随着社会公众对审计职员法律责任的熟悉加深,对审计职员期看进步,这种风险会越来越大。因此,在接受委托时,仔细判定分析委托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应该理性地拒尽财务状况不良客户的委托。对于审计组织来说,审计职业风险属于不可控制的风险,只能采取规避的方法来减少。  审计项目风险是指审计职员对某一个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的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即现行审计准则中所定义的审计风险。这种风险存在于单独审计项目中,其风险的承受者是具体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职员。审计项目风险可以通过具体制定审计计划,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等方法来控制。  审计职业风险与审计项目风险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审计职业风险通过审计项目风险表现出来,审计项目风险加大了审计职业风险。限于篇幅,本文只对审计职业风险的成因及其对策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