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信息表露与规范

时间:2020-10-19 12:15:25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信息表露与规范

摘要:鉴于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审计失败案例,本文回顾了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信息表露制度的变迁,审计信息表露的现状及,提出了充分表露审计信息的政策性建议。

  一、题目的提出

  在证券市场上,审计师接受委托对上市公司治理当局的活动、治理活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鉴证服务,提供鉴证报告。一般来说,该鉴证(审计)报告增强了财务信息的可信性。但是,在日益复杂的审计关系中,审计委托人与治理当局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审计师与治理当局的审计被审计关系形成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审计师所形成的审计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充分,终极导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不可信和无用性。,国内外发生的审计失败的典型案例和审计师的职业道德危机,使得审计委托人或广大投资者日渐对审计师缺乏信任,对公众的失信意味着审计职业存在基础的动摇。因此,如何重塑审计师的职业形象,取信于社会公众,就需要审计信息充分、真实表露和快捷传递,营造高透明的审计市场,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和监管部分打击公司财务造假和CPA审计造假提供有用信息。

  二、审计信息与信息

  从世界各国关于公司治理会计信息表露的要求来看,会计信息可分为三部分:一是财务会计信息,二是审计会计信息,包括CPA审计报告,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评估等内容,该方面信息主要用于评价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及公司治理制衡状况,三是非会计信息。这里审计会计信息即天生于调查与审计报告过程中的审计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可能是审计信息,也可能不是审计信息。二者关系见下图。

  会计信息表露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报表注释、补充报表、其他有关会计信息,其他有关信息如董事长或总经理业务报告、董事会报告、CPA审计报告。而审计信息表露的内容是AOB,即审计报告、已审计会计报表和与审计有关的信息。由上图可知,审计信息表露的内容具有扩展的空间,扩大审计范围,缩小未审计信息的空间,同时,加大表露审计调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题目,使得信息透明度更高,以便充分发挥审计的职能。

  在证券市场上,按审计信息天生的过程不同,审计信息可分为上市公司融资过程中的审计信息,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季报)中的审计信息,补充报告中的审计信息等。本文讨论CPA对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天生的审计信息的表露题目。

  三、上市公司审计信息表露制度变迁及特点

  我国自1990年和1991年沪、深两地建立了证券交易所以来,从中心到地方,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信息表露的法规,初步形成了信息表露制度体系。上市公司审计信息表露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规。其中,较为集中的表露要求是在定期报告制度中,尤其是《公然发行证券公司信息表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中有关审计信息表露的要求更为具体。《年报准则》自1994年试行,1995年正式实行,已经过1997年、1998年、1999年和2001年的多次修订,从审计信息的表露方面来看,信息表露逐渐充分和完善,体现了对独立审计的更高要来和审计信息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一)重要提示中审计信息表露《年报准则》1998年修订稿首次要求在重要提示中提醒投资者留意阅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具体说明。这一表露要求其目的是引导投资者留意阅读和利用审计信息,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对审计师的监视。

  (二)董事会报告中审计信息表露《年报准则》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表露有关审计信息,其特点:1、从1994年试行稿开始就夸大在董事会报告中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变更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变更信息,到1997年明确要求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原因、程序及表露情况,在1998年修订稿改为在重要事项中集中表露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从1996年开始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存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说明。”到1998年已扩展到对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说明。这一表露要求一方面体现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的增加,另一方面体现了审计师、治理当局对投资者的各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