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机构行为的经济学思考

时间:2020-10-17 15:00:11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审计机构行为的经济学思考

  [提要]本文对审计机构理性行为建立了八个基本假设,在此基础上对审计机构与监管机构、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审计机构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三方面分别进行了学,并从制度建设层面及具体执行层面,如完善制度、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以及加大处罚力度,降低审计机构的预期风险收益等方面,提出减少审计机构造假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本文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原理

  一、基本假设

  1.利己性假设。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进行审计业务的根本动机。我们不可能也没有理由期看审计机构是超脱的完全利他主义者。实际上,就审计机构本身而言,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必然要理性地选择那些所得高于所费的行为,舍弃所费大于所得的行为。

  2.理性假设。审计机构对客户进行审计必然会考虑到信息收集本钱,不可能通过全部抽样法来获取审计证据。审计机构依据所获得的有限证据发表的审计意见可能与实际的状况并不一致。

  3.公共性假设。只要有良好制度保证,审计机构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动机的审计行为就会无意识地但卓有成效地增进公共利益。

  4.上市公司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假设。上市公司还把违法所获得额外收益作为利益的增加纳进自身的行为安排,同时上市公司治理者与公司利益是一致的(虽二者利益常相悖,但程度较轻,不本文结论正确性),都是使上市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5.审计机构、上市公司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且风险中立。即他们能够根据市场情况、自身环境和自身利益来做出判定,从而使其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

  6.监管机构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监管活动不受本钱因素制约,只要对实现监管目标(社会利益)有利,无论花费多大代价对社会皆是有利的。

  7.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是完全的。

  8.上市公司能对自身的行为及利益分布函数和监管机构的行为做出大致正确的预期;同时监管机构也能对上市公司利益分布函数做出较正确预期。但是,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手段迅速地获得社会利益的分布函数变化情况。因此,在上市公司违法时,有时不知是采取打击还是放任自流对社会有利。

  二、经济学原理

  1.委托—代理原理。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其利益而从事某些活动,代理人则通过代理行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它不同于一般的雇佣关系,而是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并且很难监视和控制代理人的活动。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条件是代理本钱低于代理活动的非效率损失,并且以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激励相容为条件。

  2.本钱—收益原理。本文按照本钱与收益的分析思路,分别描述了审计机构、上市机构、监管者与投资者的收益与本钱之差(本钱与收益之差称为广义的收益):(1)审计机构的收益=上市公司的报酬 信息“租”-处罚的负效用-名誉损失;(2)上市公司的收益=经营收益 f(股民购买股票的数目)-违法被查处受到的处罚-名誉损失;(3)监管机构的收益=社会正效用-查处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支出效用;(4)投资者的收益=股票价格的变化。

  审计机构造假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一、审计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经济学分析

  1.审计制度不健全

  在制度约束下,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审计机构会增强培养自身兢兢业业、勤奋上进的优秀品质,从而促进独立审计事业的迅速。正是由于大多数审计职员都能清楚地熟悉到,只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往执行审计业务,公允表达审计意见,才最符合其追求自身长远利益的目标,才激励和推动着他们努力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公允表达审计意见并不断地保持下往。制度就如同一只无形之手往引导和促使审计机构做一些并非出自本意的事,甚至是不喜欢或迫不得已的事。我国现行有关审计机构审计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于审计机构决定业务范围的规定,依法行使审计职能的规定,审计执业需求的规定等五个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了我国审计机构事业的发展,为规范审计机构执业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审计立法仍然带有明显的滞后性。我们需要健全独立审计法律体系来保障完善的社会监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