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及其信息表露

时间:2020-10-16 19:11:52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企业内部控制及其信息表露

按照美国COSO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受董事会、治理当局和其他职员的,为取得经营效果、效率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等目标而提供公道保证的一种过程,它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视五个方面的构成。从这一描述可以看出,内部控制的建立既是企业良好的需要,也是企业的一种责任和义务。我国近一时期也出台了一些有关企业内部控制及其信息表露的规定,其中证监会的规定引起普遍关注。本文就此谈一些想法。

一、有关内部控制及其信息表露的规定

证监会 2000年 11月发布的《公然发行证券公司信息表露编报规则》,要求公然发行证券的贸易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中专设一部分,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公道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同时还规定,贸易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委托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治理系统的完整性、公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提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随招股说明书一并呈报中国监证会。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贸易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应予表露,并说明预备采取的改进措施。另外,《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第96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表露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公道性及有效性作出的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核,出具评价意见。发行人应表露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意见。”

参看对比美国鉴证业务准则(SSA)第6号和《公然发行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实施要点》,它们也都要求企业对外界公众出具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尽管有这些规定,但从较大层面来看,要求注册会计师专门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尚属少数。

二、执行相关规定存在的

上述相关规定的推出,无疑对改善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现状,完善上市公司信息表露,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及保证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从目前条件来看,有效地执行相关规定,仍然存在很多制约因素。

(一)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公道性及有效性缺乏公认标准。在我国,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公道性及有效性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现行的规范制度中,也基本上只有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企业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和新修订的《会计法》提到了内部控制相关内容,但立足点和出发点分别是从报表审计的角度和企业会计控制角度进行规范。

(二)我国内部控制普遍薄弱。,我国尽大多数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熟悉不够,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不足,致使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普遍薄弱。因此,这种条件下要求注册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操纵时会碰到重重阻力,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仅仅流于形式。

(三)内部控制信息对外表露存在风险。对外表露内部控制信息,既包括企业自身对外表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也包括注册会计师对外表露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但是,企业会不会如实对外表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如实对外表露相关内部控制会不会带来不必要的负面,企业的治理当局能否实现其内部控制中的承诺?还有一个题目是,注册会计师能否如实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能否对其报告负责,会不会带来新的审计期看差距,进一步造成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这些都是必须慎重考虑的题目。

(四)注册会计师专业能力不够。从目前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看,注册会计师大都为会计、财务领域的专业人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报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超越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建议

为了真正达到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的表露及保护投资者利益,使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等目的,笔者以为应留意解决下述几方面的工作,使上述相关规范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