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作

时间:2020-10-16 13:04:47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议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作

经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下称《会计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内部监视、监视和国家监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视体系,这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进步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内部会计监视机制是企业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规,进步经营治理效率,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企业内部建立的一整套的纪律措施与方式,包括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会计、审计诸方面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机制。而外部会计监视机制是独立的专门机构和职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执行规范指南,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信息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担当起社会“经济卫士”的角色,对被审企业而言,是一种单向的监视、制衡机制。因此,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交叉的职责在于:如何正确评价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完整性;如何评价企业遵循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是否了财务报告,并作如实表露;核实资产的实有情况;如何评价影响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治理水平,同时,内部审计师的内审工作也会引起外部注册会计师的关注。原因在于这些内部审计工作可以提供影响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公道性、符合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或者为财务报表审计提供直接的证据,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将会大大进步注册会计师执行外部审计的时间和精力。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和独立审计准则都鼓励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合作与协调。内部审计职员和注册会计师也应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充分利用对方的审计工作成果来最大限度地进步自身的审计效率与质量。那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之间在哪些方面可以实施有效合作呢?

1.企业财务部分和内部审计职员提供的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可以便注册会计师制订更公道的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接受被审单位的委托,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必须与被审单位的财务部分和内部审计机构接触,被审单位的财务部分和内部审计职员能够提供本单位的业务经营、组织架构、运作程序及企业所在行业的较为详尽的信息。并且,被审单位的财务部分和内部审计职员能够反映注册会计师自上次外部审计到本次审计期间有关公司治理当局在企业运作程序、内部控制制度和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协同注册会计师有效判定企业的'哪些情况会对财务报表审计产生重大的影响,以提请注册会计师予以关注。一般来说,企业财务职员和内部审计职员具有与注册会计师类似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企业财务职员和内部审计职员向注册会计师反映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和共同讨论的审计工作范围,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制订恰当的符合被审单位实际状况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程序前或在实施审计程序过程中,也应提请被审单位的财务职员和内部审计职员将其发现的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审计的所有重大事项及时告知注册会计师,以便注册会计师根据所把握的审计证据和信息,适时地恰当地调整财务报表审计程序的时间、和性质。

2.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有效协助注册会计师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共中心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退、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吞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也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结构、会计职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投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职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条款规定在法律上、行政上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对被审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实施离任审计时,必须考虑如何有效地把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暂行规定》和《会计法》所规定的上述条款,具体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