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模式与股利政策探讨

时间:2021-04-28 13:14:14 企业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公司治理模式与股利政策探讨

筹资决策、投资决策和股利政策是现代股份公司三个最重要的财务决策。我国股份公司在前几年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研究如何有效地运用所筹集的资金。至于如何制定股利政策, 给投资者以满足的回报则鲜有公司认真考虑。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规范,投资者的日益成熟,股利政策的研究显得愈来愈重要。因此, 本文拟通过研究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及其对股利政策的影响,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以求使其更加公道化和规范化。
  
  美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与股利政策
  
  美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在股权结构上机构投资者所占份额最大,但股权高度分散。据统计,美国在战后初期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仅为百分之十几,20世纪70年代中期达到30%左右,80年代中期进一步上升到40%,90年代中期则发生了根本性转折,首次超过个人投资者而居上风。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人寿保险、大学基金和慈善团体等,贸易银行和公司法人则不能持有股权。1995年机构投资者控制了全美大中型企业46%的普通股,不过,尽管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总量很大,一些机构投资者资产也很庞大,甚至高达几十亿美元,但为了分散风险和囿于法律限制他们在每个股份公司中的持股份额却很低,所以美国股份公司中持有大比例股份的股东很少,股权处于极度分散状态。
  美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主要依靠资本市场上的接管和吞并控制公司。在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之下,对公司经营者实施监视,一方面要付出监视本钱,另一方面因此所得到的利益大部分将被其他股东所分享,因此为避免自己成为“搭便车”行为的牺牲品,美国的股东一般都很少有积极往监视公司经营者的动因。正如伯勒和米恩斯在1993年的研究以为:公司的经理人已获得公司的控制权,而且这种权力越来越无法约束。尽管如此,美国公司的经理们并非高枕无忧,他们需承受“恶意接管”所带来的竞争压力:即假如一家公司经理的经营业绩平平,大多股东就会卖出该公司的股票,而某个局外人便可通过收购该公司的大部分股票而接管他,然后对公司进行改组,驱逐公司经理。
  在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其股利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股利支付率高
  据统计,美国上市公司1983年至1992年间的均匀股利支付率为65.8%, 即净利润的大部分都分配给股东。美国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高的主要原因是:第一,美国公司的自有资本率较高,所以股东的气力相对强大,这就决定了经营者在经营方向和利益分配方面不得不按照股东的价值取向来安排。在美国,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其持股的目的都主要在于谋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他们关心的是红利的多少和股价的涨落,因而股利支付率就成为评价公司经营成果的主要标准。在税后净利的分配中,他们会凭借实在力通过董事会来尽量压低告诉公司的保存盈余,进步股利支付率。第二,美国的资本市场相当完善,加之美国公司外部直接融资的能力很强,当公司的规模迅速扩张时,公司之间的吞并、收购非常频繁,因此公司采取高股利政策,一方面可以稳定股东的情绪和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另一方面也能够达到保护自己和抵御恶意收购的目的。
  
  股利形式多为现金股利
  西方国家常见的股利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股票回购三种,其中以现金股利最为普遍。这主要是由于当公司有大量的现金时,要么分配给股东,要么进行再投资。理论上假如再投资的收益率比股东自己投资所得更高,就应该不分红,留在公司再投资。但是,再投资到底会出现什么结果是无法事前保证的。经理们事实上没有什么动力来使股东的钱得到最好的使用,由于假如通过冒险所赢得的好处都流进别人的腰包,冒这种要丢掉饭碗和补助的风险就不值得了。正如伯勒和米恩斯所指出的,不冒风险、甘居中游的心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后成了普遍规律。有时情况甚至更坏:经理们也许将保存的现金用于建筑自己的独立王国,用企业团体中盈利的部分的利润来补贴亏损部分,这样使得整个企业团体的所得水平恰好使股东委曲满足而不至于造反,但远远达不到能使股东获得最大价值的地步。所以从股东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着想,不如让那些中庸而又处处设防的经理们少留些现金。将这些现金收进通过分红流回资本市场,通过股票的重购使资金流向回收率更高的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