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集体理性下的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时间:2020-10-20 16:47:49 企业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追求集体理性下的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摘要:文章以不完全合同理论来说明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在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称性安排,并且引进“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来说明企业无法同时满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 而应实行夸大以集体理性为主旨的相关利益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  关键词: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集体理性;共同治理机制
  关于企业理论,国内主流经济学以为,尽大多数情况下非人力资本相对人力资本更具专用性和可抵押性,很难退出企业合约,从而不得不承担企业财务风险,因此“资本雇用劳动”的企业制度最公道,张维迎博士正是这种思想的代表。然而也有不少学者以为,人力资本在企业特定文化下发展,同样进行了专用性投资,也面临被“敲竹杠”的风险,也要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所以人力资本所有者有权分享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企业应该实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这种思想的主要代表是崔之元、杨瑞龙、周业安等人。这两种主流思想均是以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自身产权特征为出发点而分析的,而笔者则试图引进“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来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提出企业应该实行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
  本文首先阐述了不完全合同理论,提出企业作为一个不完全合约,其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性分布对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意义;文章第二部分引进“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说明企业无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提出企业应该实行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文章第三部分是有关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的设计;最后对全文做一个小结。
  一、不完全合同理论与公司治理结构
  20世纪80年代后期,Grossman-Hart-Moor提出了“不完全合同理论”。该理论以为,产权安排的重要性来自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之所以不完全是由于人们不可能事前预料到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及事件出现时缔约人所必须采取的行动、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或者即使预料到了,也无法用正确的语言在有限的条款中清楚的表达出来;或者即使表达出来了,也由于第三者如法院无法证实和监视本钱太高而无法执行。当合同不完全时,就出现了所谓的“剩余控制权”的安排题目,或所有权题目,即当合同中未预料到的事件发生时,由谁做主的题目。
  周其仁博士在其论文《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中指出,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这个契约的特别之处在于不能事前完全规定各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条款,总要有一部分留在契约执行中再规定。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不完全合约。从不完全合同理论我们知道,企业剩余的存在是企业的契约具有不完备性的内生特征,所以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就变得至关重要,由于它能影响每个企业参与人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与此同时,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还依靠于相应的控制权,控制权的存在意味着一方行为对另一方损益的影响。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构成企业所有权的两个维度,二者缺一不可,它们的对称性的安排正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含义(杨瑞龙、周业安,1997)。并且,仅仅夸大这种对称性分布也不够完善,由于它们可以是简单的集中于股东或劳动者的对称性分布,也可以是分散地对称分布于企业中各相关利益者手中。下文我们将推出在现代企业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散对称分布似乎更优。
  二、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
  赫姆斯特姆是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委托-代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他证实了如下的“不可能性定理”:在确定条件下,满足“平衡预算”条件的“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努力水平严格小于“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努力水平,即“纳什均衡”和“帕累托最优”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在经济学中,预算平衡是指团队的产出将全部被队员分享,但不一定是均匀分配,纳什均衡是个人理性的条件,帕累托最优是集体理性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是相互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