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比较研究

时间:2020-10-19 12:26:45 企业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比较研究

[摘 要] 交易是经济生活中基本活动,是实现分工经济的一体化气力。交易的效率取决于相关产权的界定效率,尤其是生产者 责任的界定。在过往百多年里,生产者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在改变和完善。而近年来,随着各国对循环 经济的实践,很多国家开始关注如何通过生产者责任的延伸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实现。本文从现代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对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之间的异同进行了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
  [关键词] 交易;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延伸责任;产权
  
  生产者是生产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交易活动中,对生产者应尽责任的划分,就是对生产者权利进行界定。在过往的100多年中,生产者责任(Manufacturer’s Liability)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专业分工、市场规模、产业组织方式等的变化,而一直在不断地改变和完善,并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因此,生产者责任一直是相关法律和理论研究关注的一个重点题目。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个新的概念“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近十几年来频繁地出现在一些国家的相关法规条例和研究文献中。为什么有了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还会对生产者产生延伸责任的要求呢?生产者延伸责任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出现?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本文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对二者进行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
  
  一、生产者责任及其演进
  
  生产者责任(Manufacturer’s Liability),俗称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是指产品(商品)制造人将一产品投进市场后,由于产品具有缺陷,致使与此产品接触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时,生产者应承担的损害责任。这一题目的责任名称在各国法律的表述上并不一致,概括而言,假如从责任主体出发,则称为“生产者责任”(Manufacturer’s Liability);假如从责任客体着眼,则被称为“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由于本文主要运用的是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责任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即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将采用生产者责任这个名称。
  对生产者课以何种责任会影响到交易双方的预期,从而对他们形成不同的激励,并终极影响到整个经济运行的绩效?纵观生产者责任演变的历史(以美国产品责任法为基础),生产者责任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合同责任阶段。这一阶段在产品责任领域内占统治地位的是合同关系,对产品所致损害的追偿只能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而不能依据侵权法原则提出。在当时市场还不太发达,交换关系比较简单,企业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的地位较为同等,围绕产品性能和质量等方面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彼此的讨价还价能力相差无几,因此按照交易双方私人协商的合同来衡量责任是合乎当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的。
  过失责任阶段。它是指生产者因过失而致产品有缺陷造成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损害,用户和消费者证实其有过失从而请求赔偿的一种回责原则。当时社会经济的背景是,随着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日益复杂,很难甚至无法确定生产者与产品的终极使用者的合同关系。而按照“契约当事人关系”原则,无合同即无责任,显然该回责原则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责任从合同法的框架进进侵权法的框架,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而不再受制于合同关系的束缚。过失责任突破了传统合同原则,让生产者能够积极地将行为中的潜伏过失可能造成的负外部性纳进到其绩效预期之中。之后,为了缓解原告举证的困难,法律进一步扩大了合同责任中担保责任的范围以追究产品制造人的责任,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合同关系,受害人也可以按照制定法或普通法的默示担保义务求偿。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合同原则开始衰落,发展为侵权法的领域内以过失作为确定生产者对于产品致害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