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

时间:2020-10-19 12:27:03 企业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

内容摘要:知识财产的权利界限不易界定,法律为知识产权设定了不同保护方式。在市场条件下,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也就具有了不同的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 市场 竞争力
  
  由于知识财产的权利界限难以精确界定,法律对知识财产的保护采取类型化粗略保护方式。在各类知识产权中,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也存在高下之分,这必然导致权利效力也存在强弱不同。知识产权的效力从来都同该权利产生的条件高低相关。通常,权利产生的条件越苛刻,权利效力也就越强。这在著作权与专利权的效力差异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不仅如此,对于同类知识产权也是这样。比如商标必须具备明显性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明显性即为商标权产生的条件。假如一个商标的明显性强,则依附于该商标上的商标权的效力也相应较强。不同的保护条件决定了各类知识产权宽窄各异的保护范围和程度有别的保护力度,而法律设定不同保护条件又是由于各类知识产权具有的社会价值不尽相同的缘故。也就是说,根据不同的保护基础(基于不同社会价值而设定的不同保护条件、目的),知识产权法对不同知识财产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式(强度、范围不同)。当这些保护基础与方式不同的知识产权被用于市场竞争中时,就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市场竞争力。
  
  知识产权的保护基础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两种基本理论,即“激励学派(incentives school)”和“开放学派(openness school)”。前者关注创新者能否获得其创新的大部分收益,他们以为创新是“百分之一的灵感加百分之九十九汗水”,要是能带来好的回报,人们就更愿意付出汗水。而且,是一百个人(或公司)或是唯有一人具备强烈的动机并不重要:只要任何人有足够强烈的努力动机,他或她就会付诸行动。据此,同其他投资一样,创新的努力主要由其产生的回报来驱动。后者则以为关注一些公司努力工作的动机有点不得要领。首先,在知识产权之外还有一些相当强烈的创新或创造的动机:对公司而言,创新能确立声誉并获得市场领先上风,事实上,知识产权极少成为公司获取创新回报的主要方式;对个人而言,发明—它可能是有趣的而在灵感迸发时也是轻而易举的—可能从职业开拓、社会认同和自尊心中得到回报。其次,重要的是在任何题目上都存在着很多独立的思想,由于下一次创意可能来自任何地方。因此,开放学派夸大公有领域和公道使用在激励创造中的作用。事实上,某些产业的创新—如现代制药业—需要强烈的动机,“激励学派”可能占据主导地位。但其他一些产业的创新要么有趣或要么富于创造性,或者是其他本身引人进胜的活动的副产品—且一旦灵感顿来—用不着强烈的经济刺激。
  就作为知识产权调整对象的知识或信息而言,专利、作品、商标、贸易秘密等知识财产都具有有用性的特点,体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性。价值的存在是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依据,基于对这些价值的追求也就产生了需要法律加以界定和保护的具体利益。对正当利益予以界定并对冲突利益予以协调,也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在对体现于知识产权之上的冲突利益进行价值衡量的产物。不同类型知识财产价值的大小及其价值评估的难度可能影响其权利保护及行使的方式。
  利益的法律化即权利,权利是法律设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就是权利主体享有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内的自由。知识产权通过保护个人收益鼓励个体努力,通过授予一定的市场支配力,鼓励革新和创造。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经营性企业进进某一行业或者某个市场提供了通行证,这种法律上的垄断为权利人获得经济上的垄断提供了便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版权的占有构成了企业的技术上风。在今天这个被人们称为“技术革命”或者“信息革命”的时代,企业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竞争。有时一种新技术不仅可以迅速改变企业的市场份额,而且可以给整个产业带来新一轮的竞争和革新。知识产权不仅帮助企业取得较大的份额,而且影响其他企业的'市场进进,法定支配力可能使得其他人无法自由进进现有市场与之展开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