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研究

时间:2020-11-02 17:19:16 其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研究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世界各国都兴起了一个融合了自己国家或者当地文化特色,或者是信息与科技的产业——文化创意产业,这些产业都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多数是独一无二、不能复制的。构成这些企业价值的绝大部分是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对这些企业的意义非常巨大,因此,正确认识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的价值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研究

  摘要:文章探讨了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首先,辨析了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的区别;其次,根据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的区别,分析了三种传统的评估方法——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评估中的局限性;最后,结合实际运用实物期权法评估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案例,为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一个思路。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实物期权法

  一、引言

  文化创意产业是这几年愈发热门的一个话题。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是第三产业的一个重要分支。自古以来,我国都是农业大国,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2015年,我国第三产业已经占到了总GDP的50.5%。由此可见,第三产业将会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第三产业中最具备发展潜力和最有前景的朝阳产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2014年的数据,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初步核算实现增加值2794.3亿元,占全市总GDP的13.1%,因此,文化创意产业的力量已经不容小觑,并且还在不断的增加。由此可以预见到在未来,把握住文化创意产业或许就意味着把握住了经济命脉。

  二、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特点

  目前,我国还没有官方的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国外文献中给出定义的是英国创意产业工作小组在1998年和2001年两次发布的《英国文化创意产业路径文件》:“那些源自个人的创造性、技能及智慧,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统属创意产业。”然而,社会经济在飞速发展和进步,距今已快二十年的文献适用性十分有限,况且,英国的企业和我国的企业所处的环境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我们只能以此作为参考,这样的参考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基于人类的创造性所产生的价值和行业都可以算作创意产业;创意产业既可以是完全新兴的产业,也可以是传统型产业通过注入新的知识、技术和观念而焕然一新,以创意、知识产权为价值增长点的传统与新兴相结合的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区别很大。关于这点,我国有学者认为,“突出创意的文化特征,并不是把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混为一谈,当代的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备受关注,正是因为其本身创意的巨大潜在价值对人们的吸引。”同时,学者还提出这样一种观点:文创产业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为消费型文创产品,即可以直接看到产品,满足群众消费的一类;二为生产型文创产品,即为满足各行各业生产最终商品提供的中间产品,也就是为原有的产品赋予以创意为增长点的附加价值,例如各类外观、包装和广告设计等。但这样的分类方法在今天已经很难适用。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速度之快超乎我们的想象,2007年的学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产品可分为上述两大类,2016年的今天,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了并不属于这两大类的文化创意产品,例如,最近新兴的互联网直播行业,在网络上凭借自身的个人魅力或者网络游戏里超越一般玩家的水平,吸引观众关注,从而“推销自己”。主播和直播平台互利双赢,仅一个平台的一位著名主播平时观众人数可达200万人以上,平台给隶属于自己的主播开工资动辄两三千万人民币的年薪,由此可见整个行业利润之大,附加价值之高。我们不能把这种产品归类于两大类文化创意产品之中的任何一项,可其实现的商业价值却不容小视。这就是利用创意实现文化价值的现实状况。

  同时,我们要认识什么是知识产权。根据知识产权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等,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而我们研究的是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殊环境和文化中的知识产权。以下是我们总结的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与一般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区别: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有着与投入不成比例的超高额收益,传统企业的知识产权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技术型知识产权,靠大量的研发资金堆砌,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大多都像上文所述的,着重点落于创意,其形式都类似于“金点子”、“新途径”等,总能给人眼前一亮、豁然开朗的启发性收益。

  (二)获得途径不同。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大多都是可遇不可求的,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获得似乎更多的需要灵感的帮助。

  (三)二者对企业的作用不同。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旨在对企业进行革命性的转型或者提高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传统的知识产权多数都是降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成本,虽然二者的目的都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作用点存在差异。

  (四)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也就是说真正能带来巨额收益的好创意、好知识产权可谓凤毛麟角。从总数上来看,呈现出相当多的低端的、泛滥的知识产权,这类知识产权能带来的收益少之又少,与质量上乘的知识产权形成云泥之别。

  (五)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有着很多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其变化性很强。也许今天还被认为是极佳的创意,明天就被主流意识淘汰;也许沉寂很久的知识产权,被今天的人们突然发现价值,立即咸鱼翻身。例如,早在三十年前就被日本人发明的自拍杆,发明之初近乎毫无价值,但近年来因其价格低廉且实用性极佳,需求量成几何倍数增长,所带来的收益有目共睹。

  三、期权定价模型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

  由于知识产权的成本难以计量且成本和价值的对称性较弱甚至不具有对称性,故用成本法评估价值不合理。市场法的特点是直观明显,但我国目前并不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市场,近乎无法选取知识产权的参照对象。并且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大多具备保密性,属于商业机密,因此,在具体用市场法实施时有诸多限制条件。收益法要求环境稳定,且评估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获利年限、风险可计量,实际生活中难以完全满足其条件,因此也存在缺陷。所以,使用实物期权法更符合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评估要求。

  (一)期权定价模型简介我们在对期权定价时经常使用的模型是布莱克-斯克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以及二项式模型(BinomialModel)。布莱克-斯克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OptionPricingModel)创立于1973年,它被运用于许多形式的金融交易,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商品在内的新兴衍生金融市场,为各种以市价价格变动定价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价奠定了基础。

  由于B-S模型的推导过程不易理解,所以二项式模型(BinomialModel)亦称为二叉树法(Binomialtree)模型应运而生,并被广泛采用。二者的理论基础和核心思想一致,主要区别在于二者假设的路径不同,二叉树定价模型放宽了B-S定价模型中的一些假设条件,所以,更便于人们操作计算。

  在应用中,基本程序是分析识别实物期权,进行数学描述,选择合适的定价公式,确定公式中的各项参数,计算或估算参数取值,将数据代入公式计算。

  (二)期权定价模型应用分析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中各变量的含义如下:

  S:标的资产现时价值。

  T:距期权到期日时间。

  R:无风险利率。

  X:期权的执行价格。

  σ:标的资产价格的自然对数的标准差,即波动率。

  σ2:标的资产价格的自然对数的方差。

  N(d1)、N(d2)分别为d1、d2累积正态分布的函数值。看涨期权的价值=SN(d1)-Xe-rtN(d2)其中:

  d1=[ln(S/X)+(r+σ2/2)t]/σ√t,d2=d1-σ√t

  下面以专利权为例进行具体分析。我国某文化传媒公司在网络娱乐项目上申请了一种媒体文件播放方法、播放系统及一种媒体播放器的专利。

  现该公司决定引进外资,因此,需对将投入合资企业的专利进行评估,以确定专利技术的现时价值,作为组建合资企业时确定股权结构的依据。通过因子分析法,经专家打分,得到该专利的技术分成率为7.8%。评估基准日是2015年12月31日,折现率为15%、风险报酬率为10%、无风险利率为5%、预测期是5年,成本收益等部分的预测如下表所示。

  由表4数据得出:S=71025.26万元,X=144949.89万元,t=5,r=5%,该行业平均波动率σ=0.2,

  用DerivaGem-Version2.0.1软件运算以上数据,经运算可得到结果为企业的价值为44268.72万元。

  所以,该知识产权的价值为44268.72×7.8%=3452.96万元

  四、结语

  通过分析比较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几种评估方法,笔者认为期权法更适用于实际评估,本文据此详细介绍了期权法的应用并举例说明。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同时,其中的吞并、纠纷、破产、融资必不可少,也就意味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评估必不可少。总体而言,文化创意产业评估行业远未发展成熟,但可以肯定的是,文化创意产业评估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这也正是我们面临的机会和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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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志英.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评估相关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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