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社会与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安排

时间:2017-12-02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失地农民的老龄化,征地过程中补偿方式单一及补偿标准过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弱化及土地养老保障丧失,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缺失,使失地农民的养老难问题异常凸现,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从相当高的战略意义上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因为当前我们社会存在着一定范围的不和谐因素,其中之一就是失地农民问题。在城市化这一进程中,农民失地不可避免。由于我国征地安置标准低且方式单一等问题,导致大量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游离于城市和之间,处于三无游民状态的弱势群体,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是解决社会和谐问题的源头之一,而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又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基础。

  一、制约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失地农民养老难

  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征地过程中补偿方式单一和补偿标准过低,传统养老方式遭到强烈冲击以及现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失地农民的养老难问题异常凸现,成为制约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1、补偿方式单一和补偿标准过低,失地农民养老留隐患
  理论上,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失地农民的传统安置模式可以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安置、留地安置等不同形式。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国内大多数地方采取俗称一脚踢的货币安置模式,给予一次性的补偿,补偿额约为每亩3万一l2万。以被征用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计算,没考虑到今后农业产出的逐年增加因素,也没考虑到以后物价上涨因素,更未考虑今后土地的升值因素,征地的使用权是40一50年,而补偿年限仅相当于6—10年。相对于农民的日常生活消费水平而言,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如按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500元计算,如此补偿水平只够维持基本消费2—3年。同8寸,尽管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可以获得补偿款,但没有针对养老保障方面的单独补偿方式。而且,获取安置补偿金后,不少农民存在购买消费品而不是进行就业的短视行为,没有考虑自己的长远生计,留下了养老保障方面的隐患。

  2、失地农民传统养老方式遭到强烈冲击
  我国现阶段失地农民养老,依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占主导。家庭养老模式是和传统农业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在土地保障的基础上,靠家庭成员的代际支持进行养老。由于各种原因,失地农民的家庭养老功能正在弱化。首先,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农村家庭养老的作用越来越小。其次,由于城乡经济发展的长期不平衡,失地农民人口特别是青壮年人口大量外出就业,这种转移使家庭养老应有的凝聚力逐渐降低。最后,失地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普遍程度、技能偏低,便他们很难找工作,即使找到工作也多数是那种工资低、不稳定的工作,从而使家庭养老缺乏持续的经济来源。

  3、土地养老保障丧失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承载着农业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特别是在养老保障方面,土地对于农民有更特殊的意义。长期以来,农民的养老保障是建立在土地基础上,以土地为中心的非正规保障,特别是在农民收入来源中农业所占份额比较大的地区。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土地养老保障彻底丧失,应该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代替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但实际上没有,从而使失地农民的传统养老保障系统失衡,将更多的责任留给了家庭养老保障。如前所述,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正在弱化,可见,失地农民的养老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4、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急剧上升
  据,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急剧上升,在全国各地土地上访案件中,70%以上因征地引发,并且这种上访具有群体性、组织性、对抗性和持久性。失地农民迫切需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我国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缺失的现实使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升级。失地农民养老问题解决的如何,不仅关系到一个庞大群体的生活质量,而且关系到社会公平、社会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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