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问题思考

时间:2020-09-30 17:42:06 其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问题思考

   论文关键词:  人身保险 受益人 受益权

   论文摘 要: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权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受益权的行使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法律思考,旨在减少相关法律纠纷。
  
   在现代中,保险是一项特殊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是一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方式进步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已经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特别是人身保险,成为大多数人的首要选择。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它是指保险人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合同。①受益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受益者,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占据重要的地位。本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及其权力问题进行一些思考。
   一、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条款中:
   1. 关于指定受益人的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②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人的同意,只须在保险单上注明。可见,受益人的最终指定权人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主要保障的就是被保险人的利益,由被保险人决定受益人可以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
   2. 关于法定受益人的规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对这一项规定,学者的争议比较大。在以上几种情形下,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继承对待,适用于现行的规定,那么继承人的保险金很有可能大打折扣,这就与保险的初衷相违背。
   3. 关于受益人变更的规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利指定受益人,那么在保险合同发生效力的漫长期间内,由于受益人与之关系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赋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权利变更受益人才是真正尊重被保险人意愿的制度设置。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变更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来选择谁可以享有受益权,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权利人以变更受益人的法律行为来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变更受益人在私法的意义上属于法律行为,且是法律行为中的单方法律行为,是对自己私人利益的处分。因此,私法应最大程度地承认当事人之间变更行为的效力,使其变更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利益,即不应否认其效力。
   二、人身保险受益权及其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依照人身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它具有如下性质:
   1. 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受益权的定义明确了受益权是一项财产权。保险受益权是以金钱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力,显然具有财产价值。尽管在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划分上存在相对性,但受益权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与典型的非财产权如人格权等有所区别。这也决定了保险受益权可以脱离主体而存在,即受益权可以放弃、变更和撤销。
   2.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往往会因投保人随时撤回或变更他人为受益人而取消。
   3. 受益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受益人作为权利人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得权利,受益权请求权得基础权利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债权。
   4. 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根据其所享有的受益权,而不是依据继承权从保险人那里作为遗产权取得的。因此,受益人于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更不能用以抵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但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除外。
   三、人身保险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人基于被保险人的指定取得了保险金请求权,但可能会因为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一些自身行为而丧失受益权。
   1.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产生是基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是长达数年或数十年的长期保险合同,在加入保险若干年后,当时的投保及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一般都会有所变化,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随时有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因此,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后,原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受益权消灭,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归于新指定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