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制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时间:2020-09-30 17:42:28 其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相互制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相互制保险
  论文提要:相互制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模式在我国已试行了四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最为严重的一个,其次就是补贴力度不足限制了相互制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农业保险是世界各国支持和稳定农业生产的三大政策性措施之一。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生产面临自然风险的客观需要,又是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乃至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安定生活的必然要求。由此,我国对现有的各种农业保险模式进行实践,其中就包括相互保险,它也是现在各国普遍采取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立
  
  针对我国农业保险日趋萎缩的现状,2004年保监会加大了农业保险的实施力度,尝试多种模式。2005年1月11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称阳光保险)正式挂牌开业。阳光保险是经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它的建立突破了《公司法》和《保险法》,填补了我国相互制公司模式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迈出了新的一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在黑龙江垦区开办14年农业互助保险的基础上,由该区20万农户发起设立的、以投保人作为法人组成成员、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
  农业保险,是以生长期、可收获期的农作物和养殖动物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农业保险的标的物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农业保险承担的危险也非常复杂,多数危险属于巨灾型,农业保险业务存在高风险、高赔付、预期收益有限等特点,经营风险大。另外,农业保险业务分散,费用和经营成本都非常高。农业保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从整体上不具盈利性,农业保险产品难以商品化,农业保险业务不能够按照商业保险的一般规则进行经营。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出现赢利时,可以向投保人分配盈余、赠送保险或降低保费。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出资人就是投保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出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选举出监事会作为公司运营的监督机构;董事会选聘的经营管理层作为公司的经营机构。相互制保险公司是非营利组织,其经营方式是,由会员事先缴纳基金,并按时缴付保险费,但仅负有限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如有盈余,完全由会员共享,或分别摊还,或拨作公积金;会员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双重身份;公司没有股东,经营目的是为参加该组织的投保人谋取福利,这正符合农业保险的.特殊性。
  
  二、阳光保险发展状况
  
  目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设有13个分支公司、94个保险社,2,000个保险分社,其中广东分公司于今年2月20日在广州成立。其农业保险种类包括马铃薯种植保险、青贮玉米种植保险、甜菜种植保险、小粒豆种植保险、亚麻种植保险、杂豆种植保险、养猪保险、牛肉保险、农业设备损失险等9大类。四年来,阳光保险始终坚持把服务“三农”和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作为企业的经营宗旨,共承保粮食作物总面积1.3亿亩;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17.4亿元,使57.9万受灾农户得到及时赔付,保障了农户的生产和生活稳定,发挥了农业保险惠民、安民、富民的作用。2007年在阳光保险相互制模式的吸引下,黑龙江20.8万农户投保了阳光保险的相关险种,其中黑龙江垦区15万户,地方农村5.8万户。阳光保险2007年承保黑龙江粮食作物2,850万亩,占全省粮食作物面积的20%以上,其中在垦区承保2,576万亩,保费收入3亿元,在地方农村承保275.5万亩,保费收入2,750万元。同时,阳光保险还在齐齐哈尔、安达等地承保奶牛1.8万头,在黑龙江垦区承保能繁母猪17.6万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