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的幻象-近代华北农村农户收入状况与农民生活水平辨析(2

时间:2017-09-09 我要投稿
  (三)

  近年来有关近代华北 农村 手 工业 方面的 研究 ,当以史建云女士居功厥伟,但是在比较农村手工业收益与农业收益时,史女士的 计算 多少也有夸大差距、矫枉过正之嫌。(注:参见史建云《农村工业在近世 中国 乡村 经济 中的 历史 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 社会 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39-357页。)其主要依据是时人对河北高阳、宝坻、山东潍县等近代华北新兴棉纺织手工业中心的调查报告,如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和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等。然而对照原文,我们发现,史文在引用数据时实际上是有所选择的。

  以高阳为例。史文认为19世纪20年代(实际上是1915-1920年间),该地农户的手工业收益是农业的2.5倍到10倍左右,其中农业收入每户每年不足30元,而织布农户自织自卖(即“织卖户”)的每匹可获“纯利”1-2元,向商人包买主领取原料进行纺织的农户(即“织手工织户”或“织定货织户”)每匹获工资0.5元,以一年织布150匹计,每户年收入在75元到300元之间。织麻布(即人造丝布)的收入更高,织手工的每匹可得工资4-5元,织卖户的每匹可“赢利”5-6元,以一年织150匹计,收入在600-900元之间。

  然而根据解放后的调查,由于织卖货的“技术较高,资本较为充裕”,“是一般织户不能做到的”,所以“一般织平面机的只有10%是织卖货”,其中“大部分是附集在高阳城周围二十里地以内的村户”。这些织户为获得微薄之利,都是全家“人人动手,终年忙碌”,“织布者每天工作在12小时以上,一天只能在吃两吨饭的时间里得到片刻休息”。(注:高河:《高阳织布业概述》,中国人民 政治 协商会议河北省保定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保定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5年5月印行,第172页。)而且一进入30年代,织户的收入即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史则只字未提。这里只好将吴知的调查报告再倒腾出来了。据统计,被调查的382家织户中,1932年全年平均每户织布(包括棉麻布)170.89匹,其中织布数在100匹以下的占总户数的40.05%,100至150匹的占21.99%,二者合计为62.04%。其中“全年织布数最少的为棉布织手工的,平均每户仅织布139.53匹,但这种织户在全体中占最多数”,占总户数的48.95%。织卖户的,共77户,平均每户全年织203.39匹。其收入以棉布论,织卖户的每匹赚钱自一二角至1元数角不等,织手工的一般很少超过1元的。织麻布的收入仍然较高,但也比20年代低落不少,通常织卖货的每匹可赚1元以至4元以上,织手工的则为1-4元,以每户年平均织布150匹计,收入当在100至600元之间。但一来这种织户户数有限,二来“每日织布量少”,再加上“浆麻花板等费用”,“所赚也就有限了”。(注:以上均参见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8-129页。)因此,就大多数织户来说,其年均收入是难以超过300元的。事实上,收入更高的农户也不是没有,但毕竟是少数。

  高阳手织业雇工的工资水平,一度的确比较高,但同样有一个急速下滑的趋势。将史建云行文的顺序颠倒一下便是吴著的原意:即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一个雇工的工资,每年60至80元不等;30年代则为40至60元不等,其中又“以40元的为最多,比从前普遍的减去 20元之谱”(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3页。)。这已经接近了当时农业雇工中男性长工的年工资(平均40元上下)了。其命运也很不稳定。在20年代布业极盛时,高阳有雇工的织户,“要占十分之六七”。其后布业不振,雇工纷纷被解散,1932年雇工的织户还有42%,到1933年则“至多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已”(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页。)。此外,雇工的这些工资并不都是织布的收入,有将近40%的雇工农忙时要“帮作田场”,以致在一年内“无甚空闲”,所以“工资也比普通的农工为优”。这些雇工又大都是16岁以上36岁以下的青壮年,工资水平较高,良有以也。即便是这样,雇工们日常食物,“不过是高粱、小米、玉米、咸菜及豆类,非过节是不吃荤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133-134页。)

  上述手工业年收入,看来也并非史文所说的“纯利”。因为紧接着上述工人工资和收入水平的调查统计之后,吴知先生又分织棉布和织丝布两种情况专门对织布赚工资的织户进行了相当细致的成本 分析 。结果是:织户织8斤半白布的成本,人工一项每匹0.97元,占成本总数的89.53%,加上其他用费合计为1.08元,而当年线庄给织户的工资平均仅为0.8元,“还不够人工的开销”。但织户之所以乐于从命,一是“织布是一家人自己操作的,那么当农闲时一家无事可做,如代商家织布,多少还可以赚些工资,资补家计”;一是织户每织布一匹,平均可赚出棉纱6两,约值0.33元,“以贴补工资及其他用费”。将此项赚款与正当的工资收入相加,组户每匹所得共为1.13元,每匹净赚也就5分钱,而且很不稳定,因为布线庄“常常要叫织户缴实重八斤以上的布”。织明华葛(人造丝布)的平均每匹可净赚0.48元,即平均工资2.20元减去成本1.72元(其中人工1.189元),不过除此之外,“原料是一无可赚的,且每日每机出布不过半匹”,又“以雇佣外人织布的为多”,所以“织布报销,仍然很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82-193页。)

  再以宝坻县为例。史文认为织布农户平均每年每户收益127元,而当地的农田收入佃农全年26.38元,半自耕农86.62元,自耕农144.76元,故“织布收入超过了农业收入”。查对原著,数字并没有错,可对此项收入的定性存在着对原文的误读之处。史文为了强调两者的差距,而将前述织布收入指为净利,将农业收入算作“农田总收入”,所以她认为,如扣除成本,其净收入“还要低不少”。但原著在做相同的比较时则明确指出,前述农业收入为“净收入”,而所谓127元的织布收入只是从“工资”和“工力收入”中减去“浆经费”和“布机折旧费”之后的余数,但“所有布机并非完全由织户一家人工所管理”,尚须“雇人织布”,棉纱上机前的络经卷纬及整理工作亦须“多雇女工为之”,将这些人的工资除去,“每家平均纯得105.11元,始为净收入”。(注: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1936年印行,第39-41页。)其实,这两者都不能算是净收入,其农场收入部分还没有扣除“一切家用部分”,织布“纯得”大概也没有计算人工成本,即如同高阳的情况。由于这两地的调查均是由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主持的,所以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存在的。前者扣除后,自耕农为72.76元,半自耕农14.62元,佃农则入不敷出,净亏45.62元。(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6-7页。)因原著对后者的详细调查结果未做交代,所以只能等待发掘了新材料之后才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多数织布户的净收入,并不像被渲染的那么高。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调查是1923年“宝坻布业最称发达的时候”。此后即先于高阳而陷入衰落期,其衰落之惨状,有如表7:

   表7 1921-1932年宝坻县永机布每匹价格、成本、利润、工资及织机数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 5 表、第 17 至 19 表,第 14 页、第 56 至 59 页。表中加星号的系 1933 年的数字。按:表中 1931 年商人雇主的永机布售价,原表误为 0.020 元,现改正之。
     可见,从 1921 年到 1932 年,宝坻布商的利润简直是一落千丈, 1932 年每出售 1 匹永机布,所赚的甚至不到 5 分钱,仅相当于 1921 年的 35% 。主匠织户的 “ 工力收入 ” 则由每匹 0.368 元减至 0.092 元,只是前者的 1/4 。散工织户的工资同样有所跌落,其拥有的织机数更从 1923 年的 8180 台,减为 1933 年的 375 台,减少了 95.4% 。于是, “ 有自携布匹,与柳筐尘帚以俱,前往市集求售者,有重返陇亩,从事耕作,或另觅他业,以饱口腹者 ” , “ 昔日之有定额工资源源而来,不必以高利借款购置棉纱之情形,则如逝水之不复返矣 ” 。(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 47 页。)
     这种情况,与高阳布业的兴衰过程一样,恰好支持了黄宗智先生在论述 30 年代江浙蚕农的生活水平时表明的观点,即必须把 “ 危机以前由国际丝需求带来的高价曾给蚕农带来的繁盛 ” 与 “ 后来的破产联系起来看 ” 。(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 发展 》,牛津大学出版社 1994 年中文版,第 150 页。)而且这种破产,一方面固然与战争、灾荒的破坏以及机制工业品的竞争等外在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小农商品化自身内在演变的结果。正如方显廷所云:
     (宝坻手织业)当规模狭小之际,农民可利用工作暇隙,以事织布,借益收入。迨规模扩大,生产增加,织工须以全力织布,此种利益即归消灭。类似情形,吾人亦可于华北其他乡村工业中见之。山西之煤铁矿业,数百年来皆为农民副业,借以略增农家收入,日后新式矿业发展,农民多为矿工,然收入反而短少,至不能赡养大小,生活程度亦因而降低。人口过剩 问题 可暂时解决,第亦仅为一时现象也。(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 54 页。)
     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看到近代华北手织业一时的繁盛,而忽视了对这种经济活动内在运行机制的探讨,忽视了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边际报酬下降的必然现象,由此得出的结论显然是很不完整的。
     比较农业与手工业的收益,似乎还不应该忘了向读者做背景交代。惟其如此,才有可能使人们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及相互关系做出更加 科学 的判断。其实,作为近代华北三大手织业中心,无论是高阳,还是宝坻,抑或是山东的潍县,都是农业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灾害多发地区,其农业生产力水平就是在整个华北地区也是极为低下的,在这些地区挣扎求存的农户,其手工业收入高于农业收入,甚至成为农户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都不是什么咄咄怪事。可如果有意无意地模糊甚至抽象掉了这一背景,就往往会给不知情的读者造成一种错觉,进而把它看成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史文还特地将高阳等地与河南的南阳做了一个对比,认为南阳 “ 自然 条件较差 ” , “ 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当低 ” ,这自然进一步强化了上述业已制造出来的地域空间上的 “ 错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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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夏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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