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商执法办案中物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时间:2020-09-03 12:07:06 旅游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工商执法办案中物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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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行的观点.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诉讼程序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行为。但是,物证鉴定作为一种查明案件事实、认证手段,也被广泛应用于现代行政执法程序、仲裁程序等非诉法律程序中。因此,笔者认为广义的物证鉴定应包含非诉法律程序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物证进行鉴定的行为,这样更为科学和具有现实意义。也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

 

物证鉴定在案件处理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的技术方法不断移植到物证鉴定领域中,使得可以鉴定的物证种类不断增多,物证鉴定的领域不断拓展,各类新方法、新仪器层出不穷.物证鉴定的准确率、灵敏度不断提高,物证鉴定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物证鉴定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处理结果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已经成为处理各类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及行政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鉴定结论除了具有证据共有的关联性、客观性和法律性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科学性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自然人,即鉴定人,依照鉴定标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仪器,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试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如工商执法办案中可能进行的文书真伪鉴定、违禁食品添加剂的种属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均需要运用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样品进行分析、比对。鉴定使用的方法必须是得到业内公认、成熟的技术.并且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同时,鉴定结论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即只负责解决案件有关事实问题,而不能对法律问题做出判断或提供意见 故在诉讼案件中,鉴定人不能逾越鉴定的范围和权限,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不能要求鉴定人去解决对违法行为应作如何处罚的问题.只能要求鉴定人对物品作出真假劣等的鉴定,解决案件的法律问题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

 

2.程序性鉴定结论形成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保障其具有充分的证据能力,从而可以被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目前,人们对鉴定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较为重视,但对鉴定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也是导致当事人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根源之一。程序正义是法治的灵魂.公正是物证鉴定的灵魂,如何保障物证鉴定程序的公正性,成为物证鉴定发展的瓶颈。物证鉴定公正性。主要体现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物证鉴定程序公正,就是鉴定提请、鉴定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环节,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都应当体现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更多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制定证据规则和鉴定法中主张鉴定提请和鉴定决定与委托实行同举证责任相一致原则。重新鉴定实行协商与限制性原则,鉴定活动实行监督原则,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推行技术顾问辩论原则等都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物证鉴定实体公正就是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这是鉴定的根本目的所在.也是物证鉴定最大的公正。要做实体公正.最主要的要立法规范各类鉴定的步骤、方法,制定各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严格按科学要求办事,克服不重视科学方法、不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的不科学、不严肃的鉴定作风,杜绝随意性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如果没有科学标准.就难以评断其是非,法律上就不能确定其真伪,也就没有公正性可言。

 

笔者认为,目前更应该研究并完善物证鉴定的正当程序,尤其要保障当事人物证鉴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可明显提升对于鉴定结论的可接受性和可靠性。町喜的是,已有一些法规、规章对物证鉴定的程序进行规范。如司法部颁布的《物证鉴定程序通则(试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对物证鉴定的程序作了规定。但遗憾的是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够。我国应进一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制度,进一步推进鉴定模式的诉讼化,进一步完善当事人鉴定程序的参与权等权利保障程序。

 

3.形式性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到鉴定文书的使用,司法鉴定书一般由标题、编号、基本情况、资料(案情)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结论、落款、附件等部分组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制作主体的特定性、制作程序的合法性、文书内容的科学性、文书形式的规范性。

 

根据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

 

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常见的物证鉴定在工商行政领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市场违法行为日益科技化.违法手段日益隐蔽化和复杂化,传统的办案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执法的要求。现代科学技术在经济领域内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也对传统的监管手段、执法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取消两费和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的m台,赋予了T商行政机关更加广泛的行政执法权.也对工商机关市场监管的能力、方法和手段提 了更高的要求。科学技术的 l5-速发展,对传统的执法办案模式提 严重挑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运用现代物证技术,才可能完成市场监管的任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常见的物证鉴定有:

 

1.商品质量和真伪鉴定在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常常需要对涉案商品是否达到一定标准或真伪进行鉴定.工商机关应当委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2.食品安全检测目前,《食品安全法》已公布实施,工商机关作为重要执法机关之一. 依法监管流通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必须对流通领域食品的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测。主要技术手段有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实验室仪器分析技术、生物检验技术等。

 

3.物证成分、含量鉴定流通领域中的食品中是否含有违禁添加剂及其含量,如商品中甲醛的含量是否超标等。

 

4.商品制作工艺鉴定工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某些商品制作工艺进行鉴定。如对涉嫌拼装的套牌汽车进行鉴定等。

 

5.文书检验在经济活动中,文件被大量用来记录事实、证明身份等,常常作为证据在案件中使用。当涉案文件被伪造、编造.而需要确定真伪时,就需要运用文书检验的手段对涉案文件进行检验.以查明案件事实。常用技术有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文书形成时间检验等。

 

6.电子物证技术所谓电子物证技术。就是对在利用电子载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各种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和确认。它包括涉案计算机现场勘查、搜查与扣押、网络监控、邮件监控、技术鉴定等多种活动技术的总称。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经济也获得了迅猛发展,网上交易、广告等经济行为日益普遍。网络经营违法活动也日益增多,工商机关承担网络交易进行规范、监管的职责.必须了解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及鉴定技术。

 

三、物证鉴定结论可能失真的主要原因及审查判断物证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别经验的人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原理和规范标准对被检事项检验、解释、评判推定的结果。就一般情形而言,鉴定过程要经过收集检材、检测实验、观察对比、解释论证、评判推定五个环节。鉴定过程的多环节性,决定了鉴定结论具有更多的影响因素.导致鉴定结论可能失真 如鉴定人的业务能力的高低、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鉴定材料的收集是否客观、充分、全面;其固定、送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所用的仪器和技术水平是否先进等;均有可能导致错误甚至虚假的鉴定结论。因此,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 证据能力,即鉴定结论可以被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资格。证明力,即鉴定结论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目前,世界各国对证据能力的判断一般采取法定证据制度,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一般适用自由心证的原则。因此,本文重点讨论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必须依据鉴定结论的特点,并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1.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审查判断

 

(1)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

 

依据《司法鉴定人登汜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同时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如果鉴定机构违犯上述规定,那么其作出的鉴定书就是无效的。同时,还应审查物证鉴定实验室是否获得相关认可等。

 

(2)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与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该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具有密切关联。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司法部于2005930日公布实施的《物证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对物证鉴定人实行执业证书制度.物证鉴定人执业应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

 

取得物证鉴定人执业证书,并按照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物证鉴定活动。

 

物证鉴定人如违犯上述规定,那么其作出的鉴定书将是无效的。鉴定人作为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必须具有与鉴定类型一致的相关领域的学历、职称等学术背景及工作经验,并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同时,还应审查鉴定人之前所作鉴定的准确率、采纳率及鉴定人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等,这也是保障鉴定结论准确性、可靠性的重要参考。在英美法系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律师不仅对鉴定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及专业技术知识水平进行发问.而且还经常涉及鉴定人过去所做鉴定记录等问题。如果鉴定人过去曾有过错误鉴定的记录.将会严重地影响到他的资格认定和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3)审查物证、样本的来源及可鉴定性。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送鉴材料是否客观、全面、真实、可靠,看样本来源是否真实。数量是否充足,有无遗漏或缺失,是否具有可比性。

 

送鉴材料是鉴定的前提和对象,也是鉴定结论形成的基础。如果送鉴材料不充分,则难以作出鉴定结论,或只能得出不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果送鉴材料不真实,则只能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4)物证鉴定的技术方法的审查判断。在现代诉讼和行政执法程序中,许多问题必须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采用新的检验方法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所以.审查鉴定结论时。

 

必须对鉴定所依据的方法和设备进行审查。如审查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所使用的方法、手段是否科学、可靠。重点是审查物证鉴定的技术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鉴定程序的审查

 

(1)物证提取、保管、送检程序是否合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的物证有执法机关提取和当事人提供两种途径。尤论何种途径,均须遵循法定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如必须依据《T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3条的规定程序进行抽检。

 

(2)物证鉴定书的鉴定、复核、签发程序是否合法。同一物证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物证鉴定人进行,由物证鉴定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物证鉴定人复核,并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代行签发权的人签发,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均应在鉴定书上签名.物证鉴定人同时应注明专业技术职称。最后物证鉴定书上应加盖物证鉴定机构司法专用章,否则物证鉴定书应属无效。

 

(3)是否保障了当事人鉴定权利。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 当事人对启动物证鉴定的参与。

 

我国的物证鉴定启动模式应当以职权主义模式为主,以当事人主义模式为辅。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以附理由的裁定或决定的形式决定对申请采纳与否,并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应当完善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第二,当事人对物证鉴定过程的参与。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有权『解物证鉴定的整个过程;鉴定之前当事人有权知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必要信息;物证鉴定进行时当事人有在场权;物证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

 

第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认定的参与。法律应当作出以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接受质证:当事人有权对鉴定结论质证。当事人可以聘请鉴定辅助人帮助其实现上述权利。

 

(4)司法鉴定人是否有违法鉴定的行为。司法鉴定人如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形.则应主动申请同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其回避,拒不回避,那么其作出的鉴定书将属无效。同时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故意作m虚假鉴定的情形.司法鉴定人如果受到了外界的压力、情感的因拢、物质或金钱的诱惑出现违法鉴定的情形,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书无效,3.审查鉴定书是否符合特定的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鉴定书内容应包含有:委托机关、鉴定案由、调查资料、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等内容。鉴定书一般都包括绪言、简单案情、检材、检验记录、检验方法、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结尾。

在审查鉴定书时要注意其基本内容是否完善、是否存在遗漏、偏颇,只有符合上述要求,即内容完备、形式合法的鉴定结论才能采信。此外,要审查鉴定结论时。还须注意到鉴定书的结尾部分。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El期,以及多页鉴定书是否加盖了骑缝章等。

 

4.审查结论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必须结合案内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对比研究。即审查鉴定结论是否说明了应当说明的问题.前后叙述的鉴定情况与最后结论是否一致,有无其他矛盾,而且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配合使用,鉴定结论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防止单凭一个鉴定结论就草率定案的错误做法。所谓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规则对鉴定结论同样适用。通过对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既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鉴定结论『j身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其他证据的真伪。如果发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全案证据形成逻辑严密、合理的证据体系,可以认定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反之.如果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有矛盾,且矛盾得不到合理排除。

 

就应当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审查判断,进行补充鉴定、甚至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作为具有较强客观性、科学性、可靠性证据,必将成为lT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查明案件真相,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重要依据。因此,作为T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类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方法。准确采信鉴定结论,对提高T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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