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表现及其责任承担

时间:2020-10-17 14:58:02 旅游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表现及其责任承担

[摘 要]环境是旅游的前提。但是,在现阶段旅游资源开发中,存在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而盲目开发的现象。环境侵权损害频发,旅游质量下降,影响了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预防和解决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问题,使自然环境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点入手,针对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的客观事实,从侵权主体的角度对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的具体表现进行阐述,并从直接与替代责任形态、单独与共同责任形态、单方与双方责任形态的角度,讨论了环境侵权后的责任承担,以期对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的事后救济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旅游资源;环境侵权;责任承担
  
  良好的旅游资源、环境质量是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得到精心保护、处在良性循环状态中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才能激发人们的旅游愿望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旅游需求,旅游事业不能离开环境的依托而独立发展。长期以来,人们总把旅游开发理解为单纯的经济活动,甚至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惜对旅游环境自身造成侵害。而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不仅会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更会阻碍旅游业本身的持续发展,当然环境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也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
  
  一、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概述
  
  1 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是人类生活的栖息之地、生产的物质之源,也是人类放松自我、探究世界的空间,离开了环境,人类社会的发展将无从谈起。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是环境利益的权利主张,也是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旅游业作为资源依赖型产业,与环境密切相关。旅游资源开发活动本身,就是旅游环境资源利用、破坏与保护的相互博弈过程。因为人类在实施旅游产业活动时,在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作用下,极易使旅游环境向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方向演化变异,导致旅游环境的退化。例如:川西北高原及岷江上游的森林采伐过度,整个地区的水资源锐减,景区水位明显下降,部分景观已名存实亡。且由于生态环境的变化,景区小气候已受到影响,不少特有动植物的生息繁衍已面临威胁。再加上旅游景区生活垃圾的增多,一旦处理欠佳,则易造成二次污染问题。
  所以,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是对旅游资源环境利益的侵犯,是在旅游活动对旅游环境主体产生影响的各种客观事物所构成的地域空间里,对被旅游业利用的人类整体环境的生态价值所享有的各种利益的侵犯。即在旅游开发进程中,因旅游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对旅游景区的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造成污染或破坏,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及人身受到损害。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侵权属环境侵权的大类,但不同于一般的环境侵权,它是基于开发某特定旅游资源所引发的一系列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侵害行为的总称,是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障碍性因素。
  
  2 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的特点。旅游资源开发中环境侵权,除具备环境侵权的一般特点,即强调侵权行为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积累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益性,以及通过环境媒介产生侵权损害后果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侵权客体的特定性。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侵权客体直接表现为旅游环境资源,间接表现为一种人类生存所依赖的共同的环境利益或环境权利。这种环境利益、权利是旅游产业活动存在的基础和源泉。如果失去了环境利益,旅游产业也就失去了立命之本,更不用提发展了。如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为了突出景区的特点,单独移植一种或少数几种植物,排斥其他物种,破坏原有生态环境;又比如,为了旅客上下山方便,在旅游景区大量修建索道、拓宽道路,破坏了原有旅游资源环境的自然特色,造成了旅游景区环境资源的破坏。作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五岳之尊的泰山,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就曾为了经济效益违反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但不将原有的索道拆除、恢复原貌,反而进行了大规模扩建,甚至为了扩建索道炸掉了约1.5万平方米的主视面山体,并将沿途及岱顶的树木砍伐殆尽,严重破坏了泰山的自然环境,影响了大多数人的环境利益。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损害后果一旦出现,它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计算的,用于损害治理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一般要远远大于旅游产业活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甚至是不可逆转、难以消除和恢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