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刍议

时间:2020-10-16 19:06:13 旅游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增值税转型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刍议

摘要:在全球经济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背景下,我国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的“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在介绍增值税转型的含义和内容的基础上,探讨了增值税转型对我国企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企业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含义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践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按照“进项税额”的扣除方式,增值税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二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通常把前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后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在2009年以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最大亮点是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取消增量限制。经测算,2009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 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加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 233亿元。
  
  三、增值税转型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一)降低固定资产成本,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23%,这一税率高于西方国家平均水平,企业的税负明显过高。一方面,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一次性全部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即厂商外购的生产资料,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而只是对消费资料征税,从而降低投资成本,提高企业利润。对于同一个企业,生产型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要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负。另一方面,生产型的增值税,生产单位开票就要交税,甚至,根据增值税的实施规则,发货就要交税。也就是说,生产单位货款并未收到就先垫交了税款。从全国来看,大约平均要三个月后才能收到货款。全国每年按8 000亿元增值税款,三月期,年息4%计,生产企业将承担80亿财务费用(利息)。众所周知,货款总有一部分永远不能收回(呆坏账,储运损失,陈旧报废等),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已达3 300多亿元。如果以年500亿元估计企业白白多交了约85亿元的增值税。增值税转型之后,以上两项全国企业将年减税约200亿元。
  
  (二)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发生变化
  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