殉葬制度与随葬俑的起源

时间:2020-10-14 18:30:23 历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殉葬制度与随葬俑的起源

  摘要:凡是随葬于墓室中的明器雕塑皆可称之为俑,这是目前学界对俑的一般界定。但通过对其起源与用途的考察,结合古代殉葬制度的内涵,我们发现这种界定违背了俑的最初涵义。在古人眼中,“随葬于墓室中具备人形的明器雕塑”才能称之为俑。我们对俑的命名与分类都要以此为基础,因而“兵马俑”的称谓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殉葬制度与随葬俑的起源

  关键词:俑;人殉;替代品;人形

  俑是中国古代随葬于墓室中的明器雕塑。在历史上,俑的制作材料以陶质的最多,也有木雕、竹雕及瓷塑制品等。由于俑的使用与古代社会生活习俗紧密相关,因此是复原古代社会文化面貌的重要实物标本。目前,学术界对俑的研究,涉及到俑的制作手法、社会意义和审美风格等方方面面。但对其界定与命名则不甚严格,一般认为:凡是随葬于墓室中的明器雕塑皆可称之为俑。对其命名则有:兵马俑、仪仗俑、动物俑、乐舞俑等称谓。其实,从俑的最初涵义,结合“始作俑者”的内涵意义来考察,这些界定与命名皆不符合俑的原意,在一定程度上都违背了古人赋予它的本质内涵。要想考证俑的涵义,必须从其起源入手展开探讨。

  关于俑的起源,学界一般认为与古代“以生人为殉”的殉葬制度密切相关,即认为俑的出现是为了替代古代丧葬礼仪中所使用的生人殉葬,其本质是人殉的“替代品” ①。从考古发掘材料来看,俑的出现恰恰伴随着人殉的衰落,所以这一论点是合理的。古代墓葬用生人殉葬,在原始社会晚期就初已露端倪。及至后来人殉之风愈演愈烈,商代前期人殉现象已经相当普遍。到了商后期,杀殉之风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考古发现当时所有的大中型墓葬几乎都有殉人②《墨子·节葬篇》载:“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正是晚商和西周前期殉人葬制的真实写照。西周中后期,殉人葬制仍在延续,但殉人数量急剧减少,当时部分统治者的墓葬中已经不用或只用一两人殉葬。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伴随着人殉的衰落,俑开始在墓葬中大量出现。究其原因,西周奴隶社会的崩溃和东周之后封建社会的兴起,使得当时人的自身价值被重新认识。自我意识的觉醒使人们对人殉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普遍认为人殉制度过于野蛮和残酷。于是,人殉在受到社会广泛的抨击后逐渐减少,用大量奴隶作为人殉的习俗从此改变,从而出现用俑来随葬的新形式。由此,俑开始代替“以生人为殉”,而形成殉葬的新习俗。春秋战国时期,尤其是战国晚期,俑像制作之风大为盛行。《韩非子》:“象人百万,不可谓强”的描述,正反映了“象人”或“偶人”的使用在当时丧葬中的兴盛。俑在历史上能顺利地替代生人而成为新的随葬明器,除社会思想因素的影响外,其他原因何在?我们可以推测:它之所以被当时的贵族所接受而能替代活人,从其自身来讲,首要因素是应该具备生人的外形特点,这是俑作为生人“替代品”的首要基础。经巫鸿先生考证,春秋战国随葬俑在墓葬中常常置于死者周围或紧靠死者的位置,这显然是效仿当时的人殉模式,俑的空间摆放位置进一步证明了它是作为人殉的替代品而出现的。③古代的很多文献都证明了这一论断:《孟子·梁惠王章》曾记载“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像人而用之也。如之何其使斯民饥而死也。”《礼记·檀弓下》也记载:“涂车灵,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孔子谓为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不殆于用人乎哉”。在这里,孔子反对用俑的理由是“为其像人而用之也”,“不殆于用人乎哉”则说明俑的形象太像人了,俑模拟的人像已和真人无太大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在先秦时期俑最显著的特点是“像人”,反过来也可以说:在古人眼中,只有具备人形的明器雕塑才能称之为俑。

  但实际上,在俑出现之前,已经出现过比俑更早的具有人形的明器形式“灵”,即用茅草扎束而成的人形。“涂车灵,自古有之”,说明灵出现的时间要比俑早,孔子称“灵者善,俑者不仁”的原因是俑的外形太像人,陪葬用俑与陪葬真人几乎无异,而灵这种草扎的丧具可能只是象征了人,而没有逼真地模拟人形。正如朱熹在《孟子集注》中所说:“俑,从葬木偶人也。古之葬者,束草为人以为从卫,谓之灵,略似人形而已.中古易之以俑,则有面目机发,而大似人矣.故孔子恶其不仁,而言其必无后也。”可见灵模拟人形的程度要比俑低一些。灵“略似人形而已”,而俑“有面目机发,而大似人”,这是孔子反对用俑的根本原因所在。目前,在考古资料的发掘整理过程中,没有发现“灵”这种明器形式,很可能是由于用茅草束扎的人形已经因时间的原因而腐烂了。由此也产生了一个令今人无从考证的问题:即在人类丧葬文明发展史上,是否是先有“灵”,后有人殉,再有俑呢?这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但是,无论“灵”出现的时间是否早于俑,毫无疑问的一点是俑的特点为“有面目机发,大似人”而且后世的更多言论都对这一问题做了补证。汉代赵岐在《孟子·梁惠王章》中对俑的注是:“俑,偶人也, 用之送死”。东汉经学家郑玄也在《礼记·檀弓》的注中解释为:“俑,偶人也,有面目机发,有似于生人”。另外关于偶的解释,《说文》中说:“偶,桐人也”。同时,《越绝书》说:“桐不为器,但用为俑。”可见,桐人即木俑人。《说文》中“俑”字下段玉裁注:“俑,即偶之假借字。”通过考察上述种种言论,我们可以肯定,俑的本意是古人用于陪葬的偶人。在古代,只有具备人形的陪葬明器雕塑才能称之为俑,这是古文献中关于俑的第一种解释。

  俑的`另一个涵义更为复杂一些,《广韵·厘部》说:“俑,木人送葬,设关而能跳踊,故名之。出《苍》”。在这里,俑不仅仅外形像人,最主要的是要“设关而能跳踊”。根据考古发现的材料,合乎这种定义的俑目前只发现一件实物,即在山东莱西岱墅一号西汉墓出土的木偶人。④该墓年代大致为西汉中晚期,在墓葬中出土了随葬木俑十三件,造型同一般的秦汉俑基本相同。但在其中发现的一件木偶人则令人称奇,偶人高约190厘米,全身关节用榫卯衔接而成,可立、可坐、可跪,非常灵活。这基本上符合《广韵》对俑的定义。但迄今为止,考古发现的真正具备既有人形,又能设关跳跃的俑唯此一件。后世墓葬出土的随葬俑只是满足了在外形上像人而已。所以从现有考古发掘的材料来看,由于缺乏出土的实物证据,如果我们严格按照古代文献记载来考证俑的这个定义的话,是无从下手的。

  纵观上述古文献对俑的定义和描述,两个定义的共同点都认为俑是送葬的偶人,具备人形的明器方可称为俑,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若严格按俑的最初起源及内涵来定义的话,“俑应该是中国古代随葬于墓室中具备人形的明器雕塑”。其定义有两个基本的方面:其一是外形要有人形,这是形式层面的涵义;其二必须是在墓葬中出土的明器,这是俑作为“替代品”的功能层面的意义,两者缺一不可。凡不符合这两个基本条件的,皆不可称之为俑。如中国古代很早就开始制作小型人像,但这些人像虽具人形,但不是从墓葬中出土的,因此,不具备随葬明器的特殊功能,所以不可称为俑;再如,在墓葬中出土的随葬明器马、骆驼等,虽具备一般明器的陪葬功能,但不具备人形,也不可称为俑。

  但当下学术界对俑的命名,总体来看带有很强的随意性。一般是在严格比拟现实的基础上,从俑的外形特征或其在现实生活中担当的角色来确定的,如胡人俑、骑马俑、武士俑、伎乐俑、侍女俑等,这些把模仿或具备人形的明器称为俑,符合俑的原义。但至于将某些动物类明器称为俑者,如牛俑、马俑、骆驼俑、羊俑、鸡俑等称谓,就大大地背离了俑的原意,这实际上在无形之中扩大了俑的外延。当然,俑作为随葬明器出现以后,随着历代葬俗的发展,用俑内容也会不断的增加,这必然会导致俑的外延也有所扩展。但其扩展的基础是“随葬于墓室中具备人形的明器雕塑”,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扩展的明器才能称之为俑。从这个角度来讲,在人形的基础上加以夸张、变形或神化的具有镇墓驱邪功能的明器雕塑,如镇墓兽、十二属神雕塑、武士和天王像等都应属于俑的范畴。但上述牛俑、马俑、羊俑等称谓,把模拟动物形象的明器雕塑也包括在俑的范围内的说法,笔者认为完全不符合俑的原意,是没有道理的。遗憾的是当下学术界对这种称谓似乎已“见怪不怪”了,在很多资料上将动物类明器冠名为俑的现象,如兵马俑几乎已经约定俗成。⑤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至于现在有人将随葬于墓葬中的某些日用仓储类用具或建筑模型、庖厨用具等明器称之为俑者。笔者以为这更从形式与功能两方面都违背了俑本来的涵义,无疑是对俑之涵义的牵强附会,更是对俑的误解。

  根据考古发现,墓葬中出土的随葬俑种类繁多,不同研究者对其命名与称谓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有根据俑的仪制身份的分类,如伎乐俑、武士俑、文官俑等;有主要依据俑外貌特征的分类,如侏儒俑、胡俑等,也有侧重强调俑的动作与行动的分类,如马球俑、狩猎俑、戏弄俑等。仔细来看,这些分类显然是不太严格的。如伎乐俑或乐舞俑既属于仪制身份俑,同时也可归为马球俑、狩猎俑一类。所以,目前学界对俑的分类也是比较混杂的,尚未达成一致的命名与分类标准。究其原因,俑是以现实生活中人的形象为反映对象,因此,不可能将其与其它随葬明器一样进行明确的考古学类、型、式的划分,这也是俑作为“随葬于墓室中具备人形的明器雕塑”这个基本涵义的限制性所在。

  但总体来讲,我们尚可根据俑所代表的功能性质的不同,将其大致分为现实题材和镇墓神煞类题材两大类。现实题材的随葬俑是反映墓主人死前生活状况的,历代明器俑的现实题材几乎囊括了古代生产、生活、风俗、文艺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比如出行仪仗俑、乐舞俑、侍从俑、文官俑等;而所谓的镇墓神煞类随葬俑则是古人专为死者及其亡魂设置的辟邪压胜、驱邪镇墓之物,镇墓神煞俑种类较少,远没有现实题材俑的类型丰富。其中以镇墓兽最常见,还有天王俑、十二属神俑、“千秋万岁”俑等类型。

  不论何种题材与类别的随葬俑,古人将其作为明器放于墓葬中,它们唯一的观众就是墓葬内的死者,其功用也直接作用于阴间的亡灵,从这一点上讲,俑是“死者的艺术”。同时,我们对俑的研究可以由这个特殊的视角窥探古代丧葬文化风尚的变迁,也可以探讨其造型的演变与社会生成环境的关系,所以它也是“活人的艺术”。因此,考察俑的起源与涵义,探讨俑的分类标准,这其中的艺术史意义与文化史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注释:

  ①李玉杰.先秦丧葬制度研究[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169.

  ②黄展岳.中国古代的人牲和人殉[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53.

  ③巫鸿.礼仪中的美术(下卷)[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589.

  ④莱西县文化馆.山东莱西县岱墅西汉木椁墓[J].文物,1980(12):12.

  ⑤曹者祉,孙秉根.中国古代俑[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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