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尊老入律的历史背景

时间:2020-09-18 11:41:47 历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简述尊老入律的历史背景

  历代统治者都推崇尊老养老,颁布养老令和举行各种养老活动,给予老年人种种特殊社会照顾,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老年人权利优待,使尊老成为符合礼制和法制要求的行为,体现尊老传统。尊老传统体现在历代的立法中,主要是受礼的主导思想和传统社会制度的影响。

简述尊老入律的历史背景

  一、思想方面

  礼起源于人们对自然现象和生老病死满怀敬畏和缺乏预见性的原始社会末期,那时的礼是一种与祭祀相关的习俗活动。步入阶级社会后,西周时周公姬旦制礼的活动,将已有的尊礼规范进一步制度化、系统化,把礼逐渐从单纯的祭祀仪式发展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周公制礼的目的是为提倡忠孝,维护君权和父权,所谓的“天无二日,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的说法就是在此时出现,“亲亲”和“尊尊”所代表的父权、君权相结合的伦理政治理论,是礼的基本内容。正因为礼对父权的维护和宣扬,历代统治着才格外推崇尊老养老,提倡孝悌,以达到维护父权在家中的统治的目的。礼对“亲亲”的提倡成为尊老传统形成的思想基础。

  (1)礼法结合

  周公制礼确立了一套尊卑贵贱的宗法等级制度,使人们间的关系和各种社会行为都受到礼的规范约束,国家给予礼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将礼的教化功能与刑的惩罚功能结合起来。礼对君权和父权的宣扬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严重违反礼的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制裁。礼教为本,刑罚为用成为传统中国的基本国策。礼的规范和法的内容不同,礼法的合一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春秋战国是礼崩乐坏、百家争鸣的社会大变革时代,先秦儒家重视礼治和德治,提倡为政在人,君主应施行仁政,认为尊卑贵贱差等是天地间的常理,主张严格遵守君臣父子的等级名分。法家则主张法治,提倡君主独治,一断于法。儒家和法家虽一方提倡德治,一方主张法治,但二者都坚定维护君臣尊卑长幼的等级制度。这是儒家和法家学能够得到统治阶级支持的前提,也是礼法合一的基础。西汉时,汉武帝确立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成为礼法合一的开端。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之说,此后以维护君权为核心的三纲成为礼的主要内容和国家立法的原则。董仲舒还根据儒家经典《春秋》解释法律,指导定罪量刑,确定“论心定罪”的法律原则,将礼的内容引入司法领域。引经决狱现象自西汉开始,随着后世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礼的规范逐渐法律化,至唐代才慢慢消止。唐代是礼和法结合的成熟定型期,“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唐代的立法精神,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礼倡导的尊卑贵贱等级和法的特权等级是一致的,法主惩罚,礼主教化,礼的内容更丰富,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广,其培育出的道德观是人们精神的指导。礼法互补有助于君主的统治和国家秩序的稳行,礼法合一是传统法律的鲜明特征,尊老是礼的道德要求,传统法律也因此体现尊老特色。

  (2)尊老与孝

  礼既宣扬父权和“亲亲”,必然培育出相应的道德观――尊老和孝悌,父权在家中的'统治要求卑幼子孙尊老养老,听从尊长的教导,顺从尊长的意志,孝是尊老的体现,也是一种礼制要求和法律义务。孔子认为,孝是“天之经,地之义”,《说文解字》对“孝”字的解释是:“从老,省;从子。”字义为“善事父母者”。孝就是指子女奉养父母,顺从父母的行为和每个人内心道德准则。《礼记·乡饮酒礼》中记载:“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长老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①尊老对孝悌观念的产生有重要的影响,在从氏族社会进入阶级农业社会后,尊老成为一种社会风尚,成为孝悌的思想来源。自西周确立家国一体的宗法等级制度后,孝悌成为礼所宣扬的伦理道德,要求子女尊老养老,而尊老同样要求子女尽孝,可见,尊老与孝是密切关联的,两者不断交互着配合国家的政治统治。与礼所奉行的“尊尊”、“亲亲”思想相对应的是君权和父权的确立,在国的范围内须忠君,在家内须尊老孝悌,统治者以严厉的刑罚确保君权和父权的不可侵犯,忠君孝悌成为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和法定义务。维护君权和父权是中国古代的治国指导思想,忠君和尊老孝悌是古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二、制度方面

  尊老传统作为一种历史和文化的积淀,除了受到历代统治者的推崇和社会主流思想的宣扬外,还因社会制度的支持而得以延续和融入传统法律。

  (1)宗法等级制度

  周公制礼不仅是一场文化改革,使礼的规范系统化、制度化,还是一场制度的巨大变革,表现为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的确立。西周时的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结合在一起,国家官职由贵族世袭,国家的政治体系与宗法血缘系统适应,宗法上的等级对应政治上的等级,各级宗主掌握族权和行政权。宗法是指对于存在于父系家族内部的宗子法的命名,其内容包括确立、行使、维护宗子权力的各种规定。宗法制度是一种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宗族家族制度。②整个国家就是由各个贵族大家族共同组成的,此时是真正的“家国相通”。宗法与政治的紧密结合,形成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独特社会格局。虽然,进入封建社会后,随着分封制的解体,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也随之转型,官僚制度和郡县制在土地私有权得到社会承认的经济基础上确立,宗法制度对国家政治的影响大大降低,但只要家中仍是父权、族权至上,重视血缘的继承和存在同居共财的情形,宗法制度就是存在的,尊老传统也就有了传承的土壤。宗法制度与礼的规范共同构筑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关系,培育了忠君、尊老和孝悌等道德,传统法律更是将这些伦理道德上升为法定的义务。

  个人在传统社会是没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缺乏财产和婚姻的自主权,每个人都至少有一种身份,作为父亲、母亲、丈夫、妻子或子女等,并从只有一种身份慢慢变为拥有多重身份,在家中的权力也随着身份的变换而扩充,为人子则受父权的约束,须尊老养老,孝顺祖父母、父母;为人妻则受父权和夫权的双重约束,等到昔日受父权统治的儿子成长为家长时,他便接替父亲手中的权力,成为这个家中的最高领导者,正因为个人特别是男子在家中的权力会因身份的转换而改变,父权统治和尊老孝悌等道德才会不受朝代更迭的影响,始终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西周时的尊卑贵贱差等、父权、族权等宗法制度的内容被后世继承下来,历代统治者为巩固君主专制统治,把由血缘维系的绵延不断的宗法组织――家族视为国的基本单位,以法律的形式继续推崇父权和维护尊长的家长权。

  (2)自然经济制度

  西周时土地国有,农业生产以集体耕作为主。自春秋战国始,土地允许自由买卖,土地私有逐渐占主导,家家户户单独经营,男耕女织,小农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制度慢慢形成。在自然经济占主导的传统社会,每一家就是一个单独的生产单位,手工业和农业紧密结合,家中的长者拥有丰富的生产种植经验和熟练的手工技能,并将这些经验和技能口口相传给自己的后代。家长拥有的财产管理、支配权符合小农生产经济的发展要求并使家族能稳定有序地延续。这种经济方式为父权家长制确立提供经济制度的支撑,有助于父权家长制家族的凝聚与稳定和君主专制的统治并使父权家长制家庭模式一直流传下来。传统法律一方面出于君主统治的需要确认父权家长制的合法性,维护家中的尊卑等级和家长的特权,调整家庭成员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自然经济的发展。在自然经济的主导的传统社会中,生产力低和教育普及率低,普通民众的知识水平不高,年长者即使由于体弱不再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但其因更长时间的生产生活而累积了更为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可以指导卑幼子孙的农业生产活动,因而自然享受卑幼子孙的尊敬和供养。即便传统中国的朝代不断更换,但自然经济的保守和闭塞使得父权至上的家族始终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国家的法律、经济和政治制度都没有随着朝代的改变而发生大的变化。

  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传统是在漫长的历史和文化积淀中形成的,尊老自然拥有着厚重的历史底蕴和深刻的伦理思想基础,尊老入律也受传统文化和制度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礼记》

  [2]高成鸢:《中国的尊老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12月第1版

  [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钱宗伟:《中国宗法制度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注解:

  ①参考《礼记·乡饮酒礼》。

  ②钱宗伟:《中国宗法制度论》,《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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