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时间:2021-04-01 19:21:10 历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摘 要:中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法的权利的概念,甚至可以说对于老百姓来说,权利观念并没有真正形成,因此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是十分有限的。在缺乏权利观念的法律传统下,中国古代土地立法制度也存在着对私人财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旨在通过以现代财产权的角度,探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不足,总结出其对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启示。

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古代土地制度;保护不足;启示;私人财产权

  关于中国古代土地的所有权在学界有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自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后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并认为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定性为地主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私有地制;而相反的意见则认为中国古代私人对土地并没拥有所有权,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也没有[1]18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土地是国有与私有之间不断转换[2]96。引起学界产生分歧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古代土地权属制度中对私人财产权缺乏足够的保护,因为判断土地为国有(皇有)或私有(主要是封建地主)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国家在立法与实践中是否对权利归属者有充足的保护,是否能使其权利得以实现,尤其是在中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制度情况下显得更为重要,所以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不足也成为了反对中国古代土地是私有的重要论据。

  一、中国古代土地立法缺乏对皇权的约束

  “皇权至上”一直是中国古代的法律特色,即皇帝掌握着国家的行政、军事、财经、立法、司法、文教种种大权,甚至在秦朝建立起皇帝制度,实行专制主义统治后,于“告有法式”之中已经反映了皇帝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此外经过宋初专制主义的强化和明清专制主义的极端发展,国家法律的权威日益屈服于皇帝的圣意之下,法律的施行程度也决定于皇帝所权衡的利弊和一时的喜怒[3]67。总而言之,中国古代的立法并不能真正成为皇权的约束,皇帝的巨大权力也增加了立法的不确定性。

  在中国古代的土地立法中由于缺乏对皇权的制约,因此老百姓对于土地的私人财产权经常会受到皇权的严重损害,其主要体现在:第一,君王可以随意没收、强占民间土地。皇帝作为国家权力的掌握者通过暴力等手段强占民间土地的例子多不胜数,例如汉武帝为了扩大官府的园池林苑,曾强制以荒田去换取关中肥沃的民田[4];第二,君王可以随时向民田超额征收赋役。中国古代土地的赋役、税费等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君主可以随时更改,要老百姓承担超额的赋役,因此造成了许多私人破家荡产的惨况[1]184。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基本上没有赋予民间土地的私人财产权对抗皇权的支持,皇权在无约束的情况下可肆意侵害私人财产权。

  二、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缺乏对私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

  “良贱有别”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从皇帝、贵族、官僚、士庶,以至所谓卑贱,各自分属不同的等级,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以及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3]66。当然,这种“良贱有别”的立法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也有体现,例如为了获得土地或者对保护土地的占有,人们要取得士绅的身份,因为只有把财富和政治权力联结起来,才能保护自己的土地安全[1]192。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对土地上的私人财产权并非按照人人平等的原则予以保护,而是以官职、地位等身份特征来有区别地对待,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百姓对土地的占有实际上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中,因为他们的土地极有可能由于其缺乏身份特权而失去保护。

  不管中国古代土地到底是国有制为主还是封建地主私有制为主,缺乏平等的保护这一不足严重影响了老百姓对土地的占有、使用与收益,都明显违背了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而正是基于缺乏这种平等原则的保护,引起了严重的权贵兼并土地现象。官僚与贵族参与到民间土地的强占与兼并中的情况屡有发生,如汉武帝时期,土地兼并现象泛滥,失去土地田产的老百姓只能沦为官僚、贵族、地主的奴隶、佣工、流民或游民[2]24。

  三、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对私人财产权缺乏完善的登记制度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对物权人之物权的必要保护,其中不动产以登记为宣示其公信力的手段,缺乏完善的登记制度,物权人也就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在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中虽然也存在相关的土地登记制度,但根本其目的并非明确民间土地的权属或者保护土地上的私人财产权,而是为了满足税收与抑制民间财富积累的需要,例如清朝推行的契证制度即官府用以确认房屋土地交易的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征税和防止脱漏税收[5]。这与奉行“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原则的,以英美为代表的重视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西方国家有着明显对比,也就是说我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制度功能不在于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在财产中的界线,其功能实质上在于方便公权力控制私权利,使统治者能给予百姓更有力的管理。

  因此,没有确认、保障老百姓对土地的私人财产权的登记制度造成了民间土地上的私人财产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状态源于土地登记制度实质上只是皇权实施控制的工具,而并非明确与保护私人财产权属的保障。因此,老百姓的土地会因为权利的不确定而难以认定其能真正安稳地享有其带来的利益,这也是诱发前文所述的皇权与权贵可以凭借政治与经济上的优势抢占、兼并民间土地的重要原因。

  四、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对私人财产权缺乏充分的救济

  中国古代“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立法体例与“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很明显地体现出统治者对民事方面的救济并不重视,甚至有些学者曾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6]54。此外,中国古代传统厌诉的心理也使得老百姓对于通过上公堂打官司,即利用司法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十分低下,因此也促进了古代土地制度缺乏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趋势。

  土地、婚户、继承、钱债等案件在民间是大量存在的,虽然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但在重视公权益的专制主义国家统治者眼里,此类私人财产权的纠纷一般说来不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与国家的危亡,因此视为“细故”“细事”,常常在“刁顽滋讼”的口词下遭到各种刁难,以致产生了畏讼、厌讼的心理,宁可委曲求全而不愿奔波于公堂之间[6]59。由此可见,一方面,统治者在司法救济上仍是一切以皇权为中心,把对他们认为皇权影响不大的案件,其中包括了民间的土地纠纷等均采取轻视甚至忽视的态度,那么老百姓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土地的私有财产权则难以得到支持,另一方面,统治者这种漠视的态度也进一步打击着老百姓寻求司法救济的积极性,这两方面相互作用下,古代的土地制度难以对私有财产权利形成有效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