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为他比量之同法式与异法式

时间:2020-09-17 12:04:37 理工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析为他比量之同法式与异法式

  摘 要:比量是量论因明之重要组成部分,对比量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其中不乏有被学界误解的地方。着重研究为他比量,指出为他比量之论证次序是宗因喻,进而指出同法式因为有喻依之存在。因此,同法式不同于西方逻辑之三段论。同时也对异法式进行解读,认为同法式和异法式在论式上可以互换,在逻辑上具有相等的价值。

  关键词:为他比量;异法式;同法式

  量论因明主要是关于佛教认识论和逻辑推理的知识。而比量部分主要谈及的是推理知识。佛教逻辑在构建推理知识时,所采取的方法不同于西方逻辑体系,也不同于东方逻辑体系。对量论因明之比量的研究就显得很有理论意义。比量,在量论因明里,又分为为自比量和为他比量两部分。那么,何为为自比量?为他比量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其又有什么样的价值呢?历来为他比量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但是也存在许多误解为他比量的地方,因此,将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试图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一、为他比量之有关概念

  为他比量是比量的一种,法称把比量分为为自比量和为他比量。所谓为他比量,即以三相正因,以此为他人宣说自己之主张,开示他人。这是从因位上,而立名称。为他比量依据论式的结构因此也被分为两类:即一类是依据同法式而建立的为自比量,一类是依据异法式而建立的为自比量。按照法称的见解,同法式和异法式在逻辑上具有同等的地位,这两者在具体的论辩中,只要使用其中的一种即可,而不必同时使用同法式和异法式。同法式和异法式在其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它们之所以不同,仅仅是因为两者的论式不同。法上解释同法式时说:“是指所比与同喻依,具有同一的法性”[1]129,在解释异法式时说:“是指所比与异喻依,具有同一的法性”[1]129。举个例子来说,立量式:喻:如果是金属,则是导体,如铁,因:铜是金属,宗:铜是导体。宗之主词S(铜)与同喻依(铁)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是导体)。该推理表明了所比与同喻依,具有同一的法性;再举例子,立量式:喻:如果是绝缘体,则是非金属,如木头,因:铁是金属,宗:铁是非绝缘体。宗之主词S(铜)与同喻依(铁)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是导体)。该推理表明了所比与异喻依,具有矛盾的法性。至于同法式与异法式究竟具有怎么样的逻辑性质和关系,及其各自论式如何,下面将会对此展开论述。

  二、论同法式

  对同法式的把握,还是要回归到法称的原著里加以理解为好。在《正理滴论》中,法称云:“此中具同法者:若有一物,其所得相虽已具有,而不可得;(即可断言此物非有,亦即),此物为非言词之境,例如兔角等。”[1]197(按,这是现代著名的因明学家王森翻译的)。关于《正理滴论》的译本,比较常见的还有当代因明学家剧宗林先生的翻译。就对此句而言,剧宗林的翻译为:“此中‘具有同法性者’之因式,如说“作为能缘所及而未缘到则成为名言‘无’之境,现见兔角等如是。”[2]180对比剧宗林先生和王森的翻译,虽然两种译本的语言表达上有些差异,但是其表达的思想大致是相同的。因此,本论文主要依据王森的译本。法称在对同法式进行解释时,采用了一个具体的量式。为了对该量式有一个更加直观的把握,在这里,将详细地考察量式之性质。该量式可以表述为:

  宗:此物为非言词之境

  因:若有一物,其所得相虽已具有,而不可得

  同喻:若某物所得相虽已具有,而不可得,则某物为非言词之境,如兔角

  我们用S表示“此物”,用P表示“非言词之境”,用M表示“所得相虽已具有”,用X表示喻依“兔角”。则该推理的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

  宗:SAP

  因:SAM

  同喻:MAP,如X

  从该推理可以得到如下几点:一是,该推理属于同法式,二是该同法式运用了不可得比量因。三是,该推理论证了一个世界上并不存在的对象,即虚假的概念。这里有一个问题,在实际的论辩过程中,其论式是如何表达的?推理仅仅只在心里进行,那么该推理属于为自比量,而当把该推理运用语言,开示他人时,该推理则变成了一个为他比量。具体就这个推理而言,敌论者不了知“此物为非言词之境”,因此立论者运用为他比量,运用三支作法,运用该同法式向敌论者传达这一推理。约就立论者和敌论者实际交涉的过程而言,应该是这么一种情形:即立论者先说出自己的主张:“此物为非言词之境”,然后运用三支作法,说出自己所依据的因和喻,借此开示敌论者。现在又有一个问题,在立论者和敌论者论证之际,立论者构建的喻支是否要除宗有法(S)?亦即MAP?S是P是敌论者起初所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的命题。立论者通过其所建构的因(SAM)和喻(MAP)而迫使敌论者接受该命题(SAP)。现在我们来假设,假设立论者建立喻支时没有排除宗之主词S,但是敌论者却不允许因之谓词M有S存在。因为,一个正确的三支作法,要求宗所诤的对象,而因和喻却是立论者和敌论者共同认同的命题。从这个角度而言,不允许喻支MAP包含宗之主词S是说得通的,而且这样,就能保证因支和喻支都共许的命题。但这仅仅只是就命题的表面现象而言,深层次的理解则不是这样。理由是,喻支MAP所反映的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对该命题的理解并不依据于对构成M类所有分子都有了解。而且得出命题MAP,并不一定非要考察M类的每个分子才能得出该命题。举个简答的例子,当我们说“人都是会死的”这句话时,其判断形式是MAP。但是我们在形成该判断时,不可能考察概念“人”的全部外延对象,实际上我们也无从做到,但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而且事实上也不妨碍该判断为真。同样的道理,在量论因明逻辑体系中,立论者和敌论者争辩时,立论者的上述推理,即使立论者的喻支是“MAP”,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排除宗之主词S。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一个由归纳所得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全称命题。这样理解,或许更接近量论因明论式之喻支的本来的意义。

  如何去看待法称之推理形式?同法式推理是否等同于西方逻辑之三段论?如何去评价该推理呢?对这些问题的解答,都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下面我们一一来加以回答。按照郑伟宏先生的意见,“从论式的表述顺序来看,法称颠倒宗、因、喻的顺序,而为喻、因、宗,与三段论相一致”。[3]281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基于如下理由:一是,从论辩的实际情况来看,立论者总是先表明自己的宗,即自己的主张,然后,再陈述自己的理由,即因和喻。如果在立论者和敌论者论辩之际,先说喻再说因,最后说宗,这样,在实际的论辩过程中,似乎有论辩宗旨不明确之嫌,也不大符合实际论辩的常态。二是,从法称《正理滴论》自身的文本来看,法称在论述时,虽然有使用喻、因、宗(通常被法称省略)顺序的表述方式,但是,当法称在谈及某个论辩时,似乎更加侧重宗、因、喻的表达方式。举例:“如以声上有无常性,为其所立,举因若云,眼所见性故”[2]197。我们把该推理整理为标准形式,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