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的讨论

时间:2020-10-07 15:48:21 理工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有关道路运输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的讨论

摘要:阐述了车辆强制维护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运输 车辆 强制维护


  自《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3号部令”)颁布以来,道路运输车辆实行车辆强制维护的管理方针已经建立20年了,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落实的不好,甚至引起道路运输经营者反感和抵触。问题到底是出在制度设计本身?还是运行机制没有很好地确立?在此笔者结合具体工作实践和推理,论述这两项制度在13号部令的再修订过程中否还要保留进行讨论,期望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和广泛讨论。
  1 道路运输车辆强制维护制度利弊分析
  强制维护是保证降低运输消耗、确保车辆可靠、安全的有效途径,也是其他行业对设备实施监管的成功经验。13号部令对车辆强制维护做了明确的规定,强调:“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还对车辆维护做了等级划分,明确“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同时还细化了各类维护作业的中心内容,规定:“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以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由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测、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显而易见,13号部令强调的强制维护应该包括各类维护作业,并对执行作业的责任主体也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大家都严重忽略了车辆日常维护和一级维护的强制执行和监管,而将精力全放二级维护作业的监管上,致使强制维护走了不少弯路,引发了许多矛盾,以致在治理“公路三乱”的呼声中不但取消了《道路运输证》中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还取消了车辆二级维护的路检路查,严重弱化了强制维护的监管。
  车辆强制维护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和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对日常维护和一级维护没有强制行政手段和处罚的规定,而二级维护有对应的处罚规定,直接控制车辆相对容易,对驾驶员罚款了事。然而,二级维护的作业主体和执行却恰恰不是驾驶员,而是维修企业或运输企业的维修工,只有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负责的,这样就形成了管理和执法对象错位。同时由于二级维护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模式,设置的检测维护项目过细过繁,车辆维护周期(尤其是维护时间间隔)缺少统一规定,加之车辆维护服务意识差,促成服务与收费失衡,缺项、漏项时常发生,最终导致广大驾驶员普遍对车辆强制维护产生抵触心理。
  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本身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不重视,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少、素质低,许多具体执法人员并不掌握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具体内容,加之管理手段落后,只能用一般性检查来实施监管,缺乏全过程有效的监管,只对二级维护管得紧,而对日常维护和一级维护基本不过问,其动力因素就在于上路罚款创收。
  三是车辆强制维护行为主体作用被忽略,监管责任错位。在过去相当长一个时期,我们只抓住了车辆管理这个关键点,但忽略了企业法人的作用,?昆淆或淡化了企业法人在车辆技术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越俎代庖,替代企业法人的车辆技术管理责任和义务,导致企业法人产生错位感觉——车辆技术管理和车辆强制维护只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事,与企业无关。责任主体错位,致使该承担处罚的受不到应有的'处罚,驾驶员反倒成了替死鬼,形成管理上的本末倒置,致使管理失衡,引发广大驾驶员不满意和抵触。
  四是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不够,监管方式不科学、不到位,执法受控对象发生错位,影响强制维护制度的落实。由于在路上检查车辆比较容易,不行就扣车,方法简单且直观有效。从而形成只对运输车辆驾驶员个体进行检查和处罚,而对企业法人和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的总体情况缺少应有的监督检查。在路上受到的处罚是要驾驶员自行消化的,对以全额承包或挂靠经营的企业法人没有如何促动和影响,长期以往形成了负面惯性,促形管理主体错位和处罚对象错位,致使个别车辆维护企业受利益驱使,而走险地利用强制维护制度巧取豪夺,只收钱不维护,出卖维修竣工合格证,由此引发社会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