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与税法的结合与应用

时间:2020-08-13 12:54:56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会计与税法的结合与应用

  论文关键词:;税法;结合应用
  论文摘要: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容更加完整,包括的范围更加广泛,推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进程,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并推动了资本的发展。由于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目的和服务对象,因此,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扩大了会计与我国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两者的协调影响着国家的的征管,对国家的收入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推进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进程,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并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目的和服务对象,因此,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扩大了这种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同时发挥着会计与税法的作用,所以,应将两者结合起来应用于实践当中。我们首先应该分析这两者的差异体现在什么地方,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才能将会计与税法更好的结合起来,使它们在实践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一、会计与税法的主要差异分析
  (一)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
  2.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3.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应以企业交易事项的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会计与税法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新会计体系扩大了公允价值的应用;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
  (二)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继续存在,而且还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会计在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上允许企业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税法则限制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新会计准则实行后,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