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运用及影响

时间:2020-10-08 09:33:23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谈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运用及影响

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公允价值的应用是其中的一大亮点。本文着重分析了公允价值在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及影响,对投资性房地产中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做了进一步的剖析。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 新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新准则)首次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予以确认,并首次在非金融资产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单独列示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中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它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因此,一般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以及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分别在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
  长期以来,我国并未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制定相关准则,而是将其分散在“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等其他相关的会计准则中加以处理。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观念的改变, 投资性房地产已成为一项经营性活动, 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资产:一方面,投资性房地产经过数年以后,其市场价值不仅可能高于账面净值,而且还经常高出其账面原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的价值对市场的依赖程度很高,使得对房地产的投资往往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无法在会计上真实反映其价值,导致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背离。新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从一般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分离,更加清晰地反映了企业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
  二、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具体运用
  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即熟悉情况的当事人在公平交易中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运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的,会计处理方法同原有的准则要求基本一致,即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期末按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只需单账户反映资产的实际成本即可。
  而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应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在后续支出的确认与计量上,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否则应计入当期损益。日常核算过程中对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资产负债表日也不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减值测试,其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并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说明:某企业于20x7年5月1日起将新开发完成的一栋写字楼租赁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为五年。写字楼造价3000万元,20x7年5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3200万元,则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应确定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为3200万元(其中成本3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假如当期期末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为3500万元,则应补调其账面价值300万元,并将该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