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资产减值损失的不得转回

时间:2020-10-07 15:40:49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比较分析资产减值损失的不得转回

比较分析资产减值损失的不得转回 【关键字】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 不得转回 比较
【摘要】 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第十七条作出原则性地限制: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仅限于金融工具以外的非流动资产)。上述规定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假利润的弹性空间,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资产减值准则自2001年财政部制定以来,要求企业建立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以提高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真实稳健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在2006年新颁布的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又对其具体操作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大的变化是第十七条作出了原则性地限制: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仅限于金融工具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这个规定大大地收缩了以往利用“资产减值转回”制造虚假利润的弹性空间,进一步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一、新旧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比较
新准则和旧准则对资产减值的定义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但在资产减值转回上新旧准则存在很大的不同,旧准则规定:对八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都可以进行不限制转回,转回时,贷计当期收益。
而新准则规定,存货、应收款项等有确凿证据证明能够收回的资产减值允许转回;转回时,贷记当期收益;可供出售的权益性工具减值允许转回;转回时,贷记损益。固定资产、摊销期明确的无形资产、商誉等非流动资产减值不允许转回。

二、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比较
目前国际上对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也存在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允许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不包括商誉)减值损失;有的规定对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IAS36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做了谨慎性的规定:
1. 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 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此时,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加至其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反映一项资产在使用或出售方面的潜在服务能力,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有所提高。对于仅仅因折现的`展开而导致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金额,不能转回减值损失。
3. 由于资产减值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金额,不能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金额(减去摊销或折旧)。
4. 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应立即在收益表中作为收益确认。
5. 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在随后期间不得转回。
英国会计准则第11号《固定资产和商誉的减值》的规定与IAS36类似。与IAS36不同的是FRS11允许转回已确认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损失,但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44号《长期资产减值与处置会计》规定: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资产的账面价值就成为新的成本计量基础,主体不应在以后期间调整资产的成本,所以在资产减值恢复时,如同其他资产增值不确认一样,不允许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尽管我国资产减值准则与IAS36有许多方面相当接近,但两者对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允许转回的问题仍存在实质性差异:“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一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的规定主要是从我国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相一致,考虑到我国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转回来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屡屡发生,为遏制这种不良现象而采取的一种反制措施。

三、新准则中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修订的原因
分析本次准则对这一条款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会计工作中的出现的具体问题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这一客观要求。具体原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