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所得税会计理论及方法的创新

时间:2020-10-07 15:40:05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议所得税会计理论及方法的创新

浅议所得税会计理论及方法的创新 2006年2月,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新准则与旧规范比较,从会计理论到会计方法都有了很大变化,真正体现了会计的真实、公允原则。

  一、会计理念的转变——由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

  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的准则时,首先规范由此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在资产负债观下,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包括确定资产和负债以及与这些交易或事项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所得税准则第4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正是资产负债观的体现。在资产负债观下对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只要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就应当作为收益确认(不包括新增投资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比按照收入费用观确认的收益更加全面合理,即:

  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期末资产-期末负债)-(期初资产-期初负债)-本期所有者新增投资-本期向所有者分配

  与之对应,收入费用观则要求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必须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根据配比原则确定收益,即:

  收益=收入-费用

  但按此法计算的`收益由于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由此产生了由会计收益与税收收益比较后倒挤递延税款借项的弊端,致使资产负债表会计信息与真实公允原则背离。新准则资产负债观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二、所得税会计差异理论的创新

  在收入费用观下,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规定和所得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会在其他期间得到弥补。具体项目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如国债利息收入;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如接收捐赠资产、自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如罚款支出,企业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业务发生的重估净损失等;按会计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计算应税所得时允许扣除,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已纳税调整部分等。

  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规定与所得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此类差异在本期发生,但可在以后期间转回。具体项目也分为四类,即按会计规定确认为当期收益,但税法规定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如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际未分配;按会计规定核算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如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按会计规定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当收益,但税法规定当期确认为应税所得,如持有短期投资期间取得的收益;按会计规定核算时应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和损失,但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除,如对固定资产折旧,会计采用直线法,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

  按此分类,有些永久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观下,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的角度分析既非永久性差异也非时间性差异。如企业合并资产评估损失,实际上是税法在业务发生当期确认了递延收益,但在以后期间随其资产重估增值的确认而转回。其虽归入永久性差异,但从资产、负债的角度分析却具有暂时性。如果把税法与会计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都归结到产生差异的交易或业务形成时的资产或负债,其差异可分为两类,一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其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如各种免税收入或所得(形成的资产账面价值均为可扣除的经济利益)、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捐赠支出、超标准支出等。二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不等于计税基础,其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将导致在销售、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