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执行会计准则情况分析(4)

时间:2017-10-16 我要投稿
人为降低或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以达到较高的会计账面利润;二是人为提高或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使会计账面利润降低,达到避税的目的。可见,或有事项的确认将直接影响经营成果,或有事项的不当处理也常常是目前某些单位和个人用以粉饰企业财务成果的手段,是造成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因素。或有事项如果成为现实,往往引起未来现金流出或流入,如应收票据贴现一旦出票人无力偿还,则企业必将要用现金予以偿还,因此有的企业又把或有事项作为预计现金流量的一个重要方面。等等。2、在或有事项的“可能性”问题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前的会计惯例对可能性的划分(即很可能、有可能和极小可能)主观性太大,且不同的人对同一或有事项的可能性会有不同的理解,继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其结果一是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二是不能真实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容易引起信息使用者的误解。第二,现行会计惯例要求披露可能性很小的担保事项和贴现汇票业务。但若被担保企业信用级别很高,几乎可以肯定不会发生担保损失时,披露这些可能性很小的或有事项容易引起误解。3、披露不够充分。如,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企业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大事项如票据贴现、债务担保等“或有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在披露部分有一个例外原则,即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情况下,如果按照本准则第10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因此,对于此类重要的经济事项,如何反映?如何遵循充分披露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全面披露经济事项?如何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者的利益?都是摆在企业管理当局面前的重大问题。上述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不规范的原因除了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或公司利益驱动内部原因外,还有证券监管力度不够、会计制度的不完善等外部原因。如某些上市公司缺乏合理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对或有事项披露的规范制度,有的受利益驱动,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或有事项的披露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又如在或有事项的规范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漏洞,以使上市公司利用制度的缺陷规避一些敏感的或有事项,尽量不披露或者少披露,通过粉饰报表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

  最后,说说我国上市公司或有事项计量与披露的完善措施与设想。


  1.或有事项的计量及披露应遵循原则的完善。(1)谨慎性原则。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需要企业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例如,要求企业对售出商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就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如果企业故意低估资产或者收入,或者故意高估负债或者费用,将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损害会计信息质量,扭曲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这是会计准则所不允许的。(2)重要性原则。很有可能发生、可能发生和不太可能发生的事项要分别处理,当或有事项很可能发生,足以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判断时,或有事项应予以表内确认或披露,而当或有事项极小可能发生,不足以影响决策信息时,可以不予披露。重要性的应用需要依赖职业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对重要性原则进行量化或规范化,有助于更好对或有事项进行判别、筛选(是否应确认、计量和披露)和精确估计。信息使用者为了正确决策的需要,有权知道企业有关事项的全貌。会计准则应补充或增加有关有利于保护信息提供者的条款。对可能性应进行更细的分类,并用概率来表述。(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某一事项或交易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应当根据事项或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当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发生矛盾时,应根据实质而不是根据形式来处理。


  2.提高附注解释的可信度。即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事项的估计程序和公式,影响或有事项的因素及其性质,最好再请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进行审核,以提高可信度。尽可能恰当地估计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成为正确核算的前提,虽然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了各种可能性的对应概率,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可操纵性,管理当局除了应以企业取得的资料为依据,充分考虑内外环境各种因素来作出估计外,必要时应咨询独立专家的意见,尤其是在核算时对“不确定性”的估计和判断,以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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